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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49:39  浏览:97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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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2005年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现发布《锦州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五年八月八日

锦州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的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及时解决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五条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经济、交通、消防和质量监督等承担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分工范围内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客观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经评估属重特大事故隐患的,组织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期限和目标、治理和防范措施、机构和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担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承担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对治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隐瞒重特大事故隐患,不得报告虚假情况。
第九条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认定事故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的决定;未消除的,应当依法作出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使用的决定;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组织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立即排除;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治理,限期排除。
第十一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隐瞒事故隐患及虚假排查治理等行为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承担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担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和查处,并对举报有功人员依照规定给予奖励。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承担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查处的;
(二)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应当组织验收而未验收的;
(三)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四)其他在重特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工作中的渎职行为。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
(二)隐瞒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的;
(三)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治理措施的;
(四)提供治理重特大事故隐患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安全检查员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安全检查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五条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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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山东省汽车总公司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关于成立山东省汽车总公司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1990年8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


为加快我省汽车工业的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成立山东省汽车总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东省汽车总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承担我省汽车工业生产经营及其发展任务的经济实体,由省经委主管,在省计划中实行单列。
二、山东省汽车总公司对生产汽车产品的主要企业实行人财物、产供销集中统一管理,通过财务划转,调整预算级次,处理好资产关系;同时,本着互惠互利原则,以多种形式与有关企业联合,使汽车总公司成为具有紧密层、半紧密层、松散层的多层次的企业集团。紧密层逐步实行资
产、经营一体化。
三、山东省汽车总公司行使汽车工业(含摩托车)行业管理职能。其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要从严审定,定员控制在一百二十人以内。具体事宜由省经委商省编委、省劳动局办理。
四、山东省汽车总公司享受正厅级待遇,可与各市地、各部门直接建立业务联系。
五、山东省汽车总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总经理职数为一正四副,另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各一人。干部任免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发展我省汽车工业的优惠政策,由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审定。
七、汽车工业是技术、人才、资金密集型的产业,产业关联性强。汽车工业的发展可以带动相关工业的发展,且出口潜力很大。组建山东省汽车总公司对于加强我省汽车工业的统一管理,加快汽车工业的发展步伐,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各市地、各部门都要积极支持,密
切配合,使其成为发展我省经济的重要产业。

附件一:山东省汽车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省汽车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是负责管理全省汽车工业直属企业的经济实体。
第二条 总公司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生产、经营、科研、开发、人才培训、资金融通、对外贸易、信息服务等综合功能。
第三条 总公司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授权,对全省汽车工业(含摩托车)行使行业管理的职能。
第四条 总公司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定,受国家法律保障。
第五条 总公司的宗旨是在国家和省计划的指导下,以重型汽车为依托,积极支持重型汽车的发展,使其保持在全国的领先地位,并发挥我省柴油机的生产优势,发展中外型、轻型柴油汽车,促进我省汽车工业向“集团化、高起点、大批量、专业化、优质量”的方向发展;依照为企业
服务、为用户服务的思想,开展经营活动,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 总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公司,在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 总公司在省计划中实行单列,与山东省各市地、各部门直接建立业务联系。
第八条 总公司总部设在济南市。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九条 根据国家和省计划以及国内外市场的需要,汽车总公司组织所属企业、公司从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进出口贸易、合资结营、咨询服务、技术转让、对外经济等经营管理业务。
第十条 抓好直属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干部任免等项工作。
第十一条 总公司经授权行使下列行业管理职能: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规定,参与研究制订山东省汽车工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制度和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和全省经济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山东省汽车工业的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编制年度生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新产品开发和科技发展等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对汽车、摩托车整车和关键总成、零部件的基建项目、技改项目、利用外资项目的归口审查,并按管理权限报批。
(五)配合物价部门进行汽车产品价格管理和审查,参与制订省对汽车工业有关的价格、税收、信贷、补贴等各项经济调节措施。
(六)组织制订、修订汽车产品的企业标准,并组织实施与监督;组织对汽车行业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或认证;产品的质量监督、认证;负责向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申请山东省汽车行业的企业生产许可证和产品生产许可证;负责向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申请山东省汽车行业生产企业的产
品编入全国的工业产品目录。
(七)组织协调汽车工业的生产、建设、进出口、技术引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攻关、开发、生产和配套,提出相关工业与汽车工业同步发展的意见。
(八)归口管理本行业的外事工作。
(九)负责汽车工业各种技术经济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发布。
(十)组织编制人才需求规划,管理指导行业的职工教育、人才培养、分配。管理本行业的劳动工资工作。
(十一)负责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
(十二)行使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授予或委托汽车总公司的其它职权。
第十二条 投资兴办与汽车工业有关的生产、经营企业。

第三章 领导体制和机构
第十三条 总公司由山东省经济委员会主管。业务上接受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指导。
第十四条 总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总经理是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企业法》规定,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各项职权。总公司设副总经理四名,协助总经理工作。总公司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各一人,负责分管各自的业务工作并向总经理负责。总经理按正厅级干部配备,
副总经理及三总师按副厅级干部配备。
第十五条 总公司本部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办公室、人事劳资部、教育培训部、计划生产部、财务管理部、企业管理部、技术进步部、物资经营部等办事机构,以及汽车产品贸易公司、汽车产品进出口公司等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 总公司对直属企业实行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集中统一管理,逐步实行资产、经营一体化。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总公司按照统一管理和企业自主经营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总公司统一管理行业发展规划、项目投资计划、年度生产计划和相互的配套协作计划。所属企业、公司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在总公司计划指导下由各企业、公司自主经营。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省计划和市场需求,对汽车工业产品分别实行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 总公司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一个头对省财政。在内部,总公司与直属企业、公司实行分级承包经营责任制。总公司参股的企业,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实行按股分成;总公司对实行行业管理的主要企业,按照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总公司的各项收益除用于
正常经费支出外,主要用于投资发展我省汽车工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总公司根据本章程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山东省汽车总公司。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山东省汽车总公司批准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山东省汽车总公司直接管理的企业名单(共十七家)
青岛汽车制造厂、烟台汽车制造厂、牟平发动机厂、济南客车厂、山东汽车改装厂、济南专用汽车厂、山东油泵油嘴厂、德州液压件厂、青州齿轮厂、明水汽车配件厂、淄博汽车齿轮厂、曲阜汽车配件厂、张店弹簧厂、龙口油泵厂、菏泽汽车配件厂、临朐缸套厂、省汽车工业贸易公司




1990年8月6日

中俄总理第七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中国 俄罗斯


中俄总理第七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的邀请,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米·米·卡西亚诺夫于2002年8月21至23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其间于2002年8月22日在上海举行了中俄总理第七次定期会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和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分别与卡西亚诺夫总理举行会见和会谈,双方就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扩大两国在政治、经贸、科技和人文各领域互利合作,以及迫切的国际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卡西亚诺夫高度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和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2001年7月16日签署的《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对推动两国关系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战略意义,一致表示,将共同落实条约各项条款,促进全面务实合作和战略协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果。

  双方对中俄总理第六次定期会晤(2001年9月8日)以来两国在经贸和人文领域合作方面取得的巨大进展和丰硕成果表示满意。

  双方重申决心继续支持对方为维护各自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所作的努力。俄方重申支持中方在台湾、西藏问题上的原则立场和打击“东突”恐怖分裂势力的努力。中方支持俄方打击车臣恐怖和分裂势力的努力。

  两国总理一致认为,《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签署为两国进一步拓展经贸合作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双方共同努力下,中俄贸易额连续三年保持增长,2001年达到创纪录的106.7亿美元。2002年上半年双边贸易额54.5亿美元,同比增长达18.7%。

  中俄经贸合作日益多元化,在高科技、能源、自然资源开发、核能、金融、运输、航空航天、生态、通信和信息技术等领域的相互协作在扩大和深化。

  双方一致认为,《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为两国进一步开展人文领域的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该合作成为中俄双边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两国睦邻友好关系的进一步深入和发展具有重大意义。2002年7月在莫斯科举行的中俄教文卫体合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取得丰硕成果。双方决定在现有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四个合作分委会基础上,将旅游合作小组提升为旅游合作分委会,并增设电影合作和媒体合作两个工作小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积极评价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框架内所有委员会和分委会自第六次定期会晤以来所做的工作。

  双方同意《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纪要》和《中俄教文卫体合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纪要》。

  双方在中俄总理第七次定期会晤期间签署了以下文件:

  ——《中俄总理第七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纪要》

  ——《中国人民银行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关于边境地区贸易的银行结算协定》

  ——《中国工商银行向俄罗斯对外贸易银行提供2亿美元出口买方信贷框架协议》

  中俄总理指出,今后一段时期应着重解决以下经贸合作问题:

  (一)在为传统商品贸易保障良好条件的同时,通过提高其中高科技、机电产品及其他高附加值商品的份额改善商品贸易结构,发展先进形式的经济联系,以保障其长期稳定的基础,加大经济技术和投资合作力度,包括建立合资企业、生产合作、转让技术等,完善贸易服务体系,加强有关使贸易制度符合国际规范的法律、行政、管理等工作。

  (二)考虑到俄罗斯联邦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巨大的能源潜力,以及中国对能源日益增长的需求,双方将致力于发展能源领域的互利合作。为此,为保障油气供应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双方将协调实施有前景的能源项目。

  为及时落实中俄石油管道项目,双方认为国家主管机构必须加快对项目进行审批,以便经批准后根据项目可研总协议将该项目转入初步设计阶段。双方将为实施中俄石油管道项目创造有利条件。

  双方全面支持两国公司实施对开展中俄天然气工业领域合作具有战略意义的西气东输管道项目的合作。

  (三)继续积极推进和平利用核能领域的相互协作,包括开展核电站和核燃料循环方面的合作,开展和深化核技术、核安全及其他方向上的合作。

  (四)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双方铁路、公路、航空、水运、口岸管理等部门的协调,继续深化两国运输领域的合作。

  (五)积极开展两国在科技领域的合作,促进两国科研机构的接触和伙伴关系。鉴于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及其产业化是经济技术合作中有前景的方向,双方将大力协助联合技术创新机构(科技园区)的建立和发展。双方认为,向科技和创新合作伙伴提供法律支持具有重要意义,将继续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基础。

  (六)双方赞扬航天分委会所发挥的作用、为促进中俄航天合作所做的工作,以及签署的2002年—2003年度合作计划的有关技术任务书和合同。双方将共同努力,落实已确定的优先合作项目,尽快完成已签署的合同的内部审批程序,开始研究未来新的合作项目,并在财政、技术和商务方面提供便利和支持,以加快合作进程。

  (七)扩大两国央行之间和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交流与合作,为双方对外经济联系各领域的合作开展金融服务。

  (八)在平等互利、对等开放的原则下,为两国信息通信领域的合作创造良好条件,并为俄移动通讯运营商进入中国电信服务市场提供支持。

  (九)在中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与俄航空航天局2002年4月17日签署的协定框架内,开始着手编制《在制造、生产和提供有前景的航空技术领域的合作大纲》。

  双方一致认为,应按以下基本方向进一步开展人文领域合作:

  (一)提高中俄教文卫体合作委员会的作用和效率,积极开展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合作,将中俄人文领域的交流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二)进一步加强中俄教育合作,加快建立联合教学机构工作,促进两国高校、学者、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密切交往与联系。

  (三)加快制订关于相互设立文化中心的政府间协议;定期在对方国家举办文化节。中方将积极参加圣彼得堡市建城300周年庆祝活动。

  (四)积极开展卫生领域的合作,包括地区间合作;推动在对方国家推广各自在医药(包括传统医药)领域的成果,完成有关建立中医在俄行医许可机制的工作;在俄举办中医中药展,在华举办俄现代医疗技术展。

  (五)扩大体育合作,保障全面落实有关协商一致的计划。

  (六)积极开展旅游合作,推动双方旅游业有关协议的签署和落实。

  (七)有效加强媒体和影视领域的合作,促进扩大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理解与沟通。

  双方指出,由于恐怖主义活动前所未有地猖獗,以及2001年“9·11”事件后国际社会转入共同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斗争,全球安全体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在产生新的危险和不确定因素的同时,出现了建立更为完善的国际关系架构、积极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和加强多极化的新前景。双方呼吁各国超越利己、狭隘民族主义和单方面立场,树立以遵守国际法、互信、平等和协作为基础的新安全观。

  两国总理一致认为,维护全球战略稳定,加强国际裁军、军控及不扩散体系的条约法律基础以及完善体系本身符合各国的根本利益。双方指出,确保外空非武器化十分迫切,并呼吁国际社会尽快谈判缔结有关国际法律文书。

  两国总理指出,恐怖主义是整个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威胁,强调在打击这一公害的过程中,应以国际法为基础,严格遵循《联合国宪章》,加强国际合作。反恐不应采取双重标准,不应将恐怖主义与特定的民族或宗教挂钩。联合国和安理会应在国际反恐行动中发挥中心协调作用。

  双方表示将进一步加强中俄在国际领域的战略协作,共同为建立以持久和平和普遍发展为特点的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而努力。

  两国总理认为,上海合作组织在促进成员国间睦邻互信和互利合作、维护和加强本地区安全与稳定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双方高度评价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首次总理会晤所取得的积极成果,并强调将与其他成员国一道共同努力,落实前不久成功举行的圣彼得堡峰会的有关指示,加快建立组织秘书处和地区反恐怖机构,推动成员国之间的区域经济合作进程,并不断深化和发展该组织框架内其他方向上的合作。

  双方就加强相互协作,缓和热点地区紧张局势广泛深入地交换了意见。双方表示将共同努力推动国际社会以政治手段,通过对话与协商解决争端,使冲突各方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实现持久和平。

  总理第七次定期会晤是本着战略协作的精神,在中俄关系特有的友好与合作气氛中进行的。双方对其成果表示满意。

  双方商定将于2003年在俄罗斯举行中俄总理第八次定期会晤。具体时间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本联合公报于2002年8月22日在上海签订,一式两份,分别用中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  

  朱镕基 米·米·卡西亚诺夫  

  2002年8月22日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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