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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2005年区县经济运行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31:00  浏览:89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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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2005年区县经济运行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山市2005年区县经济运行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5〕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黄山市2005年区县经济运行综合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黄山市2005年区县经济运行综合考核办法

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黄办〔2005〕2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考核部门及考核分值比例
(一)考核内容:1.工业经济;2.农业产业化;3.旅游经济;4.固定资产投资;5.外贸出口;6.民营经济;7.主要收入。
(二)考核部门:以上7项考核的具体实施、相关问题解答和最终的评分,分别由市中小企业发展局(工业发展局)、市农委、市旅游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和市统计局依照本办法进行。
(三)考核分值:此次考核由各考核部门分别计分,然后按权数分别折算分值计入总分,考核总评分为100分。7项考核具体所占分值分别是:工业经济占15分;农业产业化占15分;旅游经济占15分;固定资产投资占15分;外贸出口占10分;民营经济占10分;区县域经济占20分。
三、考核办法
(一)工业经济考核
1.考核内容
根据《黄山市2005年工业考核目标责任书》,市对区县工业考核目标分为:基础综合目标和加分目标两部分。
基础综合考核目标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增速、产销率、实现利税、亏损面、工业技改投入、新产品开发数、全社会工业增加值增速。

基础考核目标分值表

序号 目 标 名 称 基本分值
1 规模以上企业增加值增速 25
2 规模以上企业产销率 5
3 规模以上企业实现利税增长 20
4 规模以上企业亏损面 6
5 全社会工业增加值增速 8
6 工业技改投入 20
7 新产品开发数 8
8 净增规模以上企业户数 8
合 计
100

注:以上单项指标考核分值已另行下文

加分目标为年度考评增设加分考核目标,以鼓励加大技改投入,促进企业进步,增强核心竞争力。
(1)按照工业新上项目考核
每竣工验收一个国家项目,加4分;每竣工验收一个省项目,加2分。国家项目指列入国家相关部委投资计划的项目,省项目指列入省相关委、厅、局计划的项目。
(2)按开发新产品考核
每完成一个国家级新产品,加3分;每完成一个省级新产品,另加1分。国家级新产品指列入原国家经贸委、国家科技部等部门技术创新并通过鉴定验收的新产品或列入原国家经贸委、国家科技部等部门(或国家发改委等部门)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的新产品。
省级新产品指列入省发改委、省科技厅、中小企业发展局等部门技术创新计划并通过省、市鉴定或经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等部门确认的新产品。
(3)各区县人均工业增加值,高出全市平均值加2分。
(4)在考核年度内每获得一项国家级名牌产品称号,加6分。
(5)在考核年度内每获得一个著名商标,加6分。
2.考核程序
(1)对区县工业目标考核工作由市工业领导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组成考评组。
(2)考核采取责任单位自评和市考评组复核相结合的办法,复核结果采取通报制,报市工业领导组审定。
(3)考核采取百分制,作为被考核单位的基本分。
(4)基础考核目标分值中的单项目标完成80%以上(含80%)的方可计算得分(未达到80%的单项不列入考核计分),其计分公式为:目标基本分值×实绩占目标的百分比。实绩占目标的百分比最高不超过120%。
(5)亏损面考核:完成目标,得基本分值,每减少1户,加1分;每增加1户,减1分。
(6)考核总得分应为基础考核目标分值和加分目标分值之和。
3.考核依据
工业经济考核的“工业生产”、“经济效益”、“全社会工业增加值增速”和“净增企业户数”的目标数据以市统计局年快报数为依据;“技术进步”目标中“工业技改投入完成数”、“新产品开发完成数”以市中小企业发展局(市工业发展局)、科技局年报数为依据。
本项考核由市中小企业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农业产业化考核
1.农民人均纯收入(以统计部门数据为考核依据),20分。增幅5%以上得20分,4%-5%得10分,4%以下不得分。
2.规模以上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年营销收入增幅(以统计部门数据为考核依据),20分。增幅20%以上得20分,增幅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1分。
3.主导产业示范基地,20分。围绕主导产业建立3片千亩以上高标准示范基地(原则上每个主导产业需建立1片)得20分,每减少1片扣10分。
4.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0分。建立2个运作规范的、有一定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得20分,每少1个扣10分。(运作规范有一定规模是指:经民政、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会员在200人以上,年内开展2次以上为会员服务活动,按期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会议。)
5.农业招商引资(以市招商局统计数据为考核依据),20分。年度内引进域外资金投资农业项目占总引资额(不含对上争取项目)30%以上的得20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投资农业是指: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加工企业、生态农业、林业生产和林产品加工等方面的投资。)
本项考核由市农委具体组织实施。
(三)旅游经济考核
1.考核内容
旅游经济考核内容为4项主要旅游经济指标和6项旅游经济基础工作组成,具体见以下考核表。

2005年旅游经济考核表

区县名称: 2005年 月

旅游考核指标 考 核 依 据 目标分值 实际得分
1、四项
旅游
经济
指标
(40分) 1.1旅游接待量 完成指标的可以给分项最高分;未完成指标的,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本项指标的评分由市旅游局和市统计局共同审查验证后给出) 10  
1.2入境接待量 10  
1.3旅游总收入 10  
1.4创 汇 10  
经济指标实际得分小计
40  
2、六项


旅游


经济


基础


工作


(60分) 2.1 紧密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2分);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旅游经济工作的部署(1.5分);进一步加快旅游发展,扩大旅游业的对外对内开放(1.5分);拓展招商引资和合资合作的领域,加大对旅游业的引导性投入(2分);扩大旅游经济覆盖面,提高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占有率(2分)。 9  
2.2 增强旅游市场开发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提高旅游产品的竞争力(2分);积极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大型旅游促销活动(2分);积极走出去请进来,开展联合促销(2分);认真做好旅游市场调研分析,每年至少提交三篇有价值、有深度的市场调研成果(1分);加强旅游宣传促销的整体创意策划,因地制宜,精心推出一批特色线路产品,增加新的卖点(2分);每年有3次以上自行组织的有规模、有影响、有实效的整体旅游宣传促销活动(2分);加快旅游信息化进程,大力发展旅游电子商务(2分)。 13  
2.3 认真抓好旅游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做好区县旅游规划与省、市旅游规划的对接(3分);积极探索景区景点开发经营模式(2分);加强旅游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全面性(2分);加速资源、项目与资本、企业对接(2分);充实旅游项目库,加大旅游招商引资力度(2分)。 11  
2.4 大力整顿规范旅游市场,优化旅游环境,巩固“双打”成果,做到常抓不懈,建立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3.5分);加强旅游联合执法,依法及时认真处理各类旅游投诉,切实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止重大旅游投诉事件的发生(3.5分);加强旅游安全工作,预防各类事故发生(3分);大力推进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广泛开展“青年文明号”、“巾帼建功”、“文明行业创建”等各项活动(2分)。 12  
2.5 全力以赴做好旅游黄金周各项工作,做到有领导、有方案、有活动、有检查、有总结(2分);坚持把旅游安全放在首位工作(2分);坚持黄金周24小时值班制度,对外公布值班电话和旅游投诉电话(1分);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和旅游投诉(2分);及时、准确做好黄金周旅游统计预报工作,实现安全、秩序、质量、效益四统一(1分)。 8  
2.6 重视旅游商品的设计、开发和销售工作(2分);积极扶持旅游商品生产和销售企业(2分);通过旅游开发经营,开辟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实际行动为国家排忧解难(3分)。 7  
考核评价总得分
 

2.考核办法
(1)4项主要旅游经济指标为40分(目标值按年初市政府与区县政府所签的责任状数据为准),完成考核指标的得标准分值;未完成考核指标的按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的比例乘以标准分值得到实际分值。6项旅游经济基础工作为60分(分值见表内各项);但是,对本地区发展旅游极具特色的和极具创新的可适当酌情加分。
(2)4项主要旅游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由各区县旅游局按时汇总报送市旅游局。年完成情况由市旅游局牵头,会同市统计局负责审查验证。
(3)在考核年度内发生重大旅游投诉或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一律取消评比资格;对出现伤亡责任事故的区县实行一票否决。
本项考核由市旅游局组织实施。
(四)固定资产投资考核
1.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由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定量分值考核有9项,为90分;定性考核有3项,分值为10分,共计100分。

2005年固定资产投资考核评分表


号 类别 考核指标名称 标准
分值 测 算 方 法 得

1 全社会

固定资

产投资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完成 30 完成计划得,未完成按比例得分  
2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完成增幅 5 达全市平均增幅得满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  
3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占全市比重 5 达全市平均比重得满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  
4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人均额 5 达全市人均额得满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  
5 非房地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投资完成额比重 5 达全市平均比重得满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  
6 重点
项目
投资 “861”投资计划完成额 7 完成计划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得分  
7 “861”投资完成占全市比重 3 达全市平均比重得满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  
8 “443”重点项目投资完成额 20 完成计划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得分  
9 “443”重点项目投资完成额增幅 10 达全市平均增幅得满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  
10 项目

管理 区县政府项目前期经费安排 2 10万元以上得满分,10万元以下得1分,未安排0分  
11 重大项目谋划与编制 5 当年完成投资额5000万以上项目建议书(有资质单位编制)5个以上得满分,每少一个扣1分  
12 重点项目月度计划管理 3 月报报送及时、准确,季度有分析,不足相应扣分  

 

注:比例得分计算公式:实际数/计划(平均)数×标准分值=实际得分
平均分计算公式:区县实际完成投资总数/全市实际完成投资数=全市平均水平
2.考核办法与计分
(1)区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完成:完成全年投资计划的区县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得分:实际完成数/年计划数×标准分值=实际得分
(2)区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完成增幅:以2005年实际完成投资额与上年实际数比较,求得增幅,达全市平均增幅得满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区县实际增幅/全市平均增幅×标准分值=实际得分。
(3)区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占全市比重:全市平均比重:区县实际完成投资总数/全市实际完成投资数=全市平均比重;区县比重:各区县实际完成投资额/区县实际完成投资额总数=区县比重。区县比重达全市平均比重得满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区县实际比重/全市平均比重×标准分值=实际得分。
(4)区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人均额:区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人均额,达全市人均额得满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区县实际人均额/全市人均额×标准分值=实际得分。
(5)非房地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比重:区县非房地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比重达全市平均比重得满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区县实际比重/全市平均比重×标准分值=实际得分。
(6)“861”投资完成额:计算方法同1。
(7)“861”投资完成占全市比重:计算方法同3。
(8)“443”重点项目投资完成额:计算方法同1。
(9)“443”重点项目投资完成增幅:计算方法同2。
(10)区县政府项目前期经费安排:安排10万元以上得满分,10万元以下得1分,未安排得0分。
(11)重大项目的谋划与编制:当年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议书(有资质单位编制)5个以上得满分,每少一个扣1分。
(12)重点项目月度计划管理:月报报送及时、准确,季度有分析,不足相应扣分。
(13)此考核办法为试行办法,考评标准分值为100分。总体以累计得分高低排序,最后以15分折算实际分值,纳入全市区县目标考核分值。
本项考核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五)外贸出口考核
1.考核内容
(1)外贸进出口目标(年初已下达)。外贸进出口总值按海关总署统计公布的数据为准。
(2)2005年度新增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目标数。按黄商贸管字〔2005〕17号《关于下达2005年度对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目标建议数的通知》确定的目标数并以省商务厅2005年度备案登记的数字(黄山市部分)为准。
(3)月度业务统计报表质量、上报时间。
(4)对外贸易促进工作。指导和协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协调和帮助企业解决在对外贸易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和协助企业利用国家和省政府鼓励技术创新、市场拓展等资金支持项目。
2.考核程序
对外贸易工作的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外贸进出口目标占50%;对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目标占15%;月度业务统计报表质量占15%;对外贸易促进工作占20%
(1)按市政府黄政秘〔2005〕2号文件,完成年度外贸进出口总额目标的记50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万美元的加1分,按此类推;未完成外贸进出口总额目标按比例记分(实际完成额/目标总额×50分=实际得分)。
(2)完成年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目标记15分,每增加1家加1分,未完成目标按比例记分(实际完成额/目标总额×15分=实际得分)。
(3)按时上报月度统计报表,项目齐全、数据准确,与海关月度统计数据误差在±5%以内,并有文字分析,记15分;报表项目不全,误差率超过±5%以外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1分。
(4)对外贸易促进工作有措施、有落实记20分。
本项考核由市商务局具体组织实施。
(六)民营经济考核
1.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由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定量分值考核有2项,为70分;定性考核有3项,分值为30分,共计100分。
(1)民营经济增加值增长速度,40分;
(2)新增纳税5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个数,30分;
(3)民营经济工作,包括组织领导、政策落实及财税支持、廉洁诚信教育等方面,30分。
2.考核程序
(1)增加值增长速度以全市平均值为基数,每高于一个百分点加5分,每低于一个百分点减2分;
(2)每新增纳税50万元以上企业1户的加5分,最高30分;
(3)民营经济工作以上报考核文本及考核组评价为准。
(4)民营经济发展考核工作由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直相关部门组成考评组,对考核年度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考核。
本项考核由市中小企业局组织实施。
(七)主要收入(区县域经济考核)
1.考核内容
考核评价内容有:(1)地区生产总值及人均值;(2)二三产业比重;(3)财政总收入及人均值;(4)工商税收占GDP的比重;(5)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及人均投资额;(6)实际利用外资和市外资金;(7)职工平均工资(在岗);(8)农民人均纯收入(具体为12个小项指标)。
2.考核程序
采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方法。(1)运用功效系数法,将所有考核评价指标的实际值转化成无量纲差别的评分值,(2)对每项考核评价指标加权平均,分别计算总量水平的静态指数和当年增长的动态指数。(3)按照静态指数占40%、动态指数占60%的权数分布计算综合指数(或分值)。
各区县政府于2006年1月18日前,将上年度的考核指标及有关资料报送市经济运行考核办。市直有关部门于1月22日前提供考核评价数据,报送市经济运行考核办公室。
参加省县域经济考核的四个县的考核表,于2006年1月25日前,将上年度的考核指标及有关资料报送市经济运行考核办。市考核办经过核定后,上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统计局(2005年全省县域经济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和实施细则等,以省考核办2005年新下达的有关文件为准)。
省县域经济考核标如有调整,本市考核指标也将作必要调整,以保持口径基本一致。
3.考核依据
考核评价指标中,各区县生产总值及人均值、二三产业比重、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及人均投资额、职工平均工资(在岗)、农民人均纯收入12项指标数据,由各区县经市审核后上报市经济运行考核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内)一份;各区县财政总收入及人均值、工商税收、实际利用外资和市外资金等数据,分别由市财政局、市招商局、市发改委等部门负责提供给市统计局(市经济运行考核办)一份。

2005年区县域经济考核评价主要指标统计表


号 主 要 考 核 指 标 单位 本年
完成数 上年
完成数 增长
(减)%
一 生产总值 1.区、县生产总值(GDP) 万元      
2.区、县人均生产总值 元/人      
二 产业结构 3.二、三产业占GDP比重 %      
三 财政收入 4.财政总收入(不含基金) 万元      
5.人均财政收入(不含基金) 万元      
四 工商税收 6.税收总额(不含农业税)占GDP的比重 %      
五 固定资
产投资 7.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全社会口径) 万元      
8.人均固定资产投资额 万元      
六 引进资金 9.实际利用外资额 万美元      
10.实际引进市外资金 万元      
七 平均工资 11.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元      
八 农民收入 12.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      

领导审核: 填报人: 上报时间: 年 月 日

本项考核由市经济运行综合评价考核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四、考核程序
(一)考核自评:各区县政府应明确综合经济运行考核的牵头和对口承办单位,按照本办法分七大块开展工作,认真进行全年考核自评,并上报自评书面汇报材料一式2份(书面材料要紧密针对各项考核内容,逐条评定并打分,报市对口考核部门和市统计局各1份)。
(二)组织考核:根据各区县自评情况,由市统计局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市农委、市旅游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等部门共同实施,为避免重复进行检查考核,市经济运行综合考核由各相关单位统一抽调有关人员,组成综合检查组赴区县一次性进行,通过座谈会、听取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汇报、查资料、核数据,然后由各部门独立行使各自承担的专项考核,将考核分值报市统计局进行汇总,形成文件上报市综合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县经济运行综合考核的结果,由市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审查,市委、市政府审定。
五、考核要求
考核评价指标数据质量监控实行各部门领导责任制,分级负责,分级管理。根据职能分工,提供考核评价指标数据的部门即为相应的数据质量监控部门,其部门负责人为相应指标数据质量监控直接责任人。
各区、县有关部门,按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各项考核要求,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准确、及时提供考核资料;市各考核部门应本着公平公正、程序合理、指标科学、严格把关等原则,认真完善各项考核的基础工作,保证全年区县考核工作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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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安徽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于1996年6月1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回良玉
                           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散装水泥,限制袋装水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发展散装水泥纳入工作计划,切实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 省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统一管理全省散装水泥工作,并对地、市、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械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贯彻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使用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协调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的问题;开展散装水泥统计、宣传、信息交流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
设备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管理,确保出厂散装水泥质量合格、计量准确。
第六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旋窑、机立窑水泥生产线,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分别达到水泥生产能力的70%、40%以上。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参与其设计方案的审批;对未按标准设计的方案,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没有按标准同步建成散装水泥发放设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生
产。
散装水泥设施改造项目,各级技术改造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
第七条 施工企业应当具有使用散装水泥设备;自本办法实施六个月后,不具有使用散装水泥设备的四级以上施工企业,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和施工。
第八条 有条件的城市,在市区一定范围内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当地人民政府应鼓励和扶持发展预拌混凝土。
第九条 为发展散装水泥,限制袋装水泥,水泥生产企业和购买者应按下列标准交纳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一)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按每吨5元交纳;
(二)购买者从水泥生产企业购买袋装水泥,按每吨3元交纳,由水泥生产企业代收;
(三)购买者众水泥生产企业购买散装水泥和水泥熟料,按每吨5元交纳,由水泥生产企业代收。其中水泥生产企业自留60%,用于发展散装水泥;
(四)购买者从省外购入袋装水泥,按每吨20元交纳。
第十条 水泥生产企业在制定散装水泥价格时,必须扣除包装成本。
第十一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交纳的专项资金(含向购买者代收的专项资金,下同),由地方税务局分级代收:
(一)省、部属企业,由省地方税务局代收;
(二)地、市属企业,由地、市地方税务局代收;
(三)县(市)属和县(市)以下企业,由县(市)地方税务局代收。
地方税务局代收的专项资金,解缴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无管理机构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管理部门,下同)开设的财政专户。
从省外购入袋装水泥应交纳的专项资金,由省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委托铁路等部门代收,解缴省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开设的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地、市收取的专项资金,10%上解省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开设的财政专户。县(市)收取的专项资金,20%上解地、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开设的财政专户,10%上解省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开设的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水泥生产企业及购买者不交或少交专项资金,税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补交;欠交部分从应交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 征收专项资金,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专项资金属财政性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存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或者挪用。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散装水泥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
(二)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引进与推广;
(三)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宣传、培训和信息交流;
(四)奖励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其他必要开支。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具体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的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把专项资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列入审计范围,加强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含混凝土搅拌车、泵车、流动罐自装卸运输车,下同)的养路费和专用船舶的航道养护费,由交通部门核定适当减收。
散装水泥专用车辆进入市区和城镇有关路段,需办理通行手续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予办理。
第十九条 水泥生产企业完成或超额完成散装水泥计划,按其当年散装水泥销售量,由收取其专项资金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从专项资金中按每吨2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主要用于散装水泥设备的购置、更新、改造。
第二十条 水泥生产企业虚报、瞒报散装水泥销售量,由其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具体问题由省建筑材料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8月5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龙政[2003]1号


市政府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龙岩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3年1月21日龙岩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订相应的工作规则。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3年1月21日龙岩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龙岩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
  市人民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地(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在市委的领导下,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决议、命令;认真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接受市委的领导、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作用;注重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二、市人民政府的组成
  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全体成员,即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外事侨务办公室主任组成。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二)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任务,按分管的工作召开会议,研究、协调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工作。
  (四)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简称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市长出国(境)等外出期间,常务副市长受市长委托主持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五)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六)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各工作部门要着眼政府工作全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简化办事程序,方便基层,方便群众;要扎实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各工作部门之间要互相支持,密切合作,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主动协商,加强协调,共同研究解决。
  各工作部门要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市长、分管副市长报告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并主动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四、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
  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及专题会议制度。
  (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其有关人员列席。根据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请市直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和县(市、区)长,驻岩中央、省属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邀请市委工作部门、议事协调办事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市纪委机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各专门委员会,市政协办公室及各专门委员会,市中级法院、检察院,武警支队,各民主党派,群团组织的负责人列席。
  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安排在每年的一月和七月;或视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召开。
  会议主要任务是: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
  2、通报市内外形势,决定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工作;
  3、讨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4、讨论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与议题有关的部门领导列席会议。监察局局长、审计局局长固定列席。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会议主要任务是:
  1、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2、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3、讨论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4、讨论决定各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5、分析经济、社会发展的态势和工作中的问题,交换意见,互通情况。
  (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开并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参加。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与议题有关的部门领导列席会议。监察局局长、审计局局长固定列席。市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主要任务是通报情况和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以及需由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专题会议。市长、副市长按工作分工或受市长委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需要时,可委托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召集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专门事项。
  (五)市人民政府其他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召开工作会议、全市县(市、区)长会议。主要任务是部署、通报市人民政府工作,并就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工作问题广泛征求意见。
  (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和工作会议、县(市、区)长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
  (七)加强会前协调把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市长或副市长的要求,做好各类会议的会前协调把关,条件不成熟的议题不安排上会。
  (八)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工作会议必须由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与会的,应事前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请假。同时派其他领导代表部门参加会议,其意见被视为本部门意见。专题会议必须由部门领导参加,与会领导的意见被视为本部门意见。
  (九)市人民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工作会议、全市县(市、区)长会议讨论决定重要问题时,可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政协有关领导列席。
  (十)市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出台规范性文件及有关重要决策,应视情邀请市政府法律顾问参加。
  (十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就市人民政府会议的秘书工作制定出具体规定。
  五、公文审批制度
  (一)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和各工作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市人民政府公文的审批,按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和授权副市长分管工作的要求办理。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求事项的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注意见并签署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也按此要求签注意见,如圈阅则表示“同意”请求的事项。
  (三)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送分管副市长审批;涉及重大问题的,在分管副市长提出意见后,呈报市长审批;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须由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
  (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人事任免文件,由市长签署。
  (五)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属日常工作的,由市长或按分工由副市长签发;涉及几位副市长分管范围和涉及机构、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有关利益和职权关系调整等重大问题的,由有关副市长审核后,送市长签发或报市长后由常务副市长签发。
  (六)除市人民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人民政府,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
  (七)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原则上由工作部门自行发文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发文,但联合发文应明确主办部门。属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的事项,各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接到各单位报送此类事项,直接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需要时可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反馈处理情况和结果。
  六、重大决策制度
  以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原则,不断完善决策机制。
  (一)政府工作重大决策事项:
  1、较大经济建设项目安排;
  2、较大额度资金安排;
  3、较大额度国有资产的处置;
  4、有关人事安排;
  5、其他重大事项。
  (二)决策程序与形式
  1、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工作职责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主要负责人签发报市政府分管领导;
  2、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根据职责分工研究决定,超出权限的报市长决定;
  3、市长根据决策事项,分别召集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4、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向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乃至省政府报告;
  5、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向市政协及民主党派、工商联等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或通报情况,必要时应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
  6、逐步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逐步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充分发挥专家咨询、论证作用和市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
  七、协调沟通制度
  (一)市人民政府各领导之间、各工作部门之间、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之间要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协调地开展工作。
  (二)具体事项的协调实行主办部门牵头负责制。主办部门负责人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征求意见,协办部门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应积极配合。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协调会议,可邀请协办部门相应负责同志出席,协办部门负责同志必须出席;根据主办部门的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可派员列席会议。对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协商后仍有分歧意见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意见,提出协调建议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协调或裁定。
  (三)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协调的事项,按提出要求的部门实行谁分管谁为主协调。
  1、在同一分管范围内,分管的市政府副市长可以直接召集或委托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召集政府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召开协调会议。遇重大事项或协调后仍有不同意见时,报告市长,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进行协调,或提交市长办公会议、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2、协调事项涉及到2个或2个以上市政府分管领导的,为主协调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要主动征求相关副市长意见,在取得明确意见后直接召集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召开协调会研究决定。副市长之间对协调事项有不同意见时,报告市长,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进行协调,或提交市长办公会议、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协办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各部门办理市人民政府交办文件,必须在两周内回复(有具体时限要求的除外)。凡没有正当理由拖延不办、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八、公务活动制度
  (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市长(市长外出时由常务副市长)领导下,负责协调安排市政府领导的日常活动。
  (二)按突出重点、精简务实的原则,减少请领导同志出席事务性活动,除特殊需要以外,原则上不参加剪彩、奠基、颁奖、庆典等活动,一般不题词、作序。
  (三)坚持多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不得超标准接待。
  (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排市人民政府领导阶段性和每周活动安排表,增强工作计划性。
  (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每周汇总通报前阶段市人民政府领导活动情况,增强领导成员之间的情况沟通。
  九、监督制度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与市政协、总工会的联系制度,每年分别召开1次联席会议,适时召开向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群众团体工作情况通报会。市人民政府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之前,在作出有关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各项决策之前,在规范性文件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之前,都应主动与市政协进行民主协商,充分听取意见。
  (三)按照工作分工,认真组织办理人民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政协提案、建议案。涉及的重大事项,按市人民政府决策程序提交市人民政府研究。
  (四)提高政务活动透明度。市人民政府的文件和会议的内容,宜公布的,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内部监督。定期召开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监督责任。
  十、请假制度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借考察之名进行公款旅游,不得参加与工作无关的国内、国外(境外)考察。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外出必须请假。市长离岩出差,由秘书长向常务副市长或各位副市长通报。副市长、秘书长离岩出差,事前向市长报告,并将外出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岩出差或因私请假、休假离岩,应事前书面向市长(市长外出时向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同时向市政府分管副市长请假,并明确外出期间单位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还应将请假情况通报市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的情况,及时向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报告。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订相应的工作规则,以便上下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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