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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至2005年度供热期热费补贴对象认定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3:45:29  浏览:84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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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至2005年度供热期热费补贴对象认定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热办


哈热办发[2004]22号

关于印发《2004至2005年度供热期热费补贴对象认定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供热单位:
  为了做好全市2004至2005年度供热期热费补贴审核发放工作,解决好社会困难群体供热问题,现将《2004至2005年度供热期热费补贴对象认定和审批程序》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2004至2005年度供热期热费补贴对象
认定和审批程序





  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4至2005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哈办发[2004]45号)要求,为保障本供热期热费补贴工作的顺利完成,现将2004至2005年度供热期热费补贴对象的认定和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统计方法

  供热单位按照哈尔滨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发的《2004至2005年度供热期热费补贴人员审批表》,分类统计、填报、认定。

  二、热费补贴对象的认定

  热费补贴对象必须为所住房屋产权人(承租人),由相应发证(管理)部门负责认定。热费补贴面积不超过我市户均住房使用面积45平方米;低于45平方米的,按实际住房使用面积计算。经批准的市属、区属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离休人员和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热费补贴面积按哈房改组字[1994]2号文件规定的职级面积控制标准执行,超控制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一)家庭成员中均无职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1、此类人员指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同一户口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热费补贴比例为100%。

  2、此类人员由户口所在区民政局或市农垦总局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认定。

  3、认定所需证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存折、房屋产权证(承租证、进户通知单、购房发票)、户口。

  4、同一户口家庭成员虽有工作单位,但其单位关停、破产、解体的,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被单位除名的,需持市经委批准的企业关停批复件;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裁定书;已解体企业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状况证明;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单位除名的正式文件可比照无工作单位执行。

  (二)家庭成员中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

  1、此类人员指持有在乡复员军人定补领取证、革命伤残军人证、“三属”(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且同一户口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热费补贴比例为100%。

  2、此类人员由所在区民政局负责认定。

  3、认定所需证件:在乡复员军人定补领取证、革命伤残军人证、“三属”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房屋产权证(承租证、进户通知单、购房发票)、户口。

  4、同一户口家庭成员虽有工作单位,但其单位关停、破产、解体的,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被单位除名的,需持市经委批准的企业关停批复件;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裁定书;已解体企业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状况证明;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单位除名的正式文件可比照无工作单位执行。

  (三)家庭成员中均无职业的失业救济对象

  1、此类人员指持有《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证》(失业保险期含本年度10—12月有效),且同一户口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热费补贴比例为100%。

  2、此类人员由户口所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经办部门负责认定。

  3、认定所需证件: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证、房屋产权证(承租证、进户通知单、购房发票)、户口。

  4、同一户口家庭成员虽有工作单位,但其单位关停、破产、解体的,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被单位除名的,需持市经委批准的企业关停批复件;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裁定书;已解体企业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状况证明;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单位除名的正式文件可比照无工作单位执行。

  (四)市属国有福利企业盲人、重度残疾人

  1、此类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属于残疾人评定标准中重度残疾等级的市属国有福利企业职工;热费补贴比例为100%。

  2、此类人员由市民政局(福利企业办公室)负责认定。

  3、认定所需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房屋产权证(承租证、进户通知单、购房发票)、户口。

  (五)经批准的市属、区属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离休人员

  1、此类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且所在企业是经市经委批准的市属、区属国有关停企业或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市属、区属国有破产企业;热费补贴比例为90%,10%由个人承担。

  2、此类人员所在企业是市属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的,由市委老干部局负责认定;是区属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的,由区委老干部局负责认定。

  3、认定所需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市经委批准的企业关停批复件或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裁定书、房屋产权证(承租证、进户通知单、购房发票)、户口。

  (六)进入社保领取养老金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

  1、此类人员指持有职工退休证,在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且退休企业是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热费补贴比例为90%,个人承担10%。

  2、此类人员所在企业在省、市和建筑企业社保部门参加养老统筹的,分别由省、市和建筑企业社保部门负责认定。

  3、认定所需证件:职工退休证、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裁定书、房屋产权证(承租证、进户通知单、购房发票)、户口。

  (七)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

  1、此类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所在单位是市属国有福利企业;热费补贴比例为45%,另45%由所在单位承担,个人承担10%。

  2、此类人员由市民政局(福利企业办公室)负责认定。

  3、认定所需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房屋产权证(承租证、进户通知单、购房发票)、户口。

  (八)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退休人员

  1、此类人员指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职工退休证;热费补贴比例为10%,90%由所在单位承担。

  2、此类人员由户口所在区民政局或市农垦总局民政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认定。

  3、认定所需证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存折、退休证、房屋产权证(承租证、进户通知单、购房发票)、户口。

  (九)无工作单位和虽有工作单位,但单位关、停、破产等企业的退休建国前老军人

  1、此类人员指持有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荣誉证,现无工作单位或虽有工作单位,但其退休时所在单位是经市经委批准的关、停企业或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等企业的退休建国前老军人;热费补贴比例为100%。

  2、此类人员由市民政局(优抚部门)负责认定。

  3、认定所需证件: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荣誉证、市经委批准的企业关停批复件、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裁定书、房屋产权证(承租证、进户通知单、购房发票)、户口。

  三、审批程序和补贴资金归集、拨付

  (一)供热单位负责收集认定所需证件(原件),进行初审并填写《2004至2005年度供热期热费补贴人员审批表》,持此表和认定所需证件(原件)到相应部门报审、认定。

  (二)对已认定合格的补贴对象,供热单位要分类统计,录入微机,并将录入微机软盘和审批所需证件(《2004至2005年度供热期热费补贴人员审批表》原件一份,各类证件复印件一份。)一并上报市供热办政策法规处;未予认定的热费补贴材料,供热单位要及时返还热用户,并将情况向热用户解释清楚。

  (三)市供热办政策法规处负责复核、汇总。

  (四)省、市、区级财政承担的热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负责统一归集,统一拨付。

  (五)热费补贴资金到位后,市供热办将补贴资金拨付给供热单位。

  (六)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热费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审批须报的相关证件

  经认定的《2004至2005年度供热期热费补贴人员审批表》原件一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存折、在乡复员军人定补领取证、革命伤残军人证 、“三属”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荣誉证、市经委批准的企业关停批复件、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职工退休证及相应户口、房屋产权证(承租证、进户通知单、购房发票)等材料复印件一份,供热单位留存一份明细备查。

  五、公示

  (一)供热单位须将热费补贴对象种类、认定需提报的证件和供热单位办理初审起止时间等有关要求,在辖区内公布,让居民了解热费补贴政策和相关事宜。

  (二)供热单位须将初审合格的热费补贴人员名单,向辖区居民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内供热单位要设置公示监督电话,接受居民群众的监督。居民对公示的补贴人员名单有异议的,由供热单位负责将情况调查清楚,做出决定;无异议的,供热单位按规定程序持认定所需证件(原件)到相应部门报审、认定。

  (三)供热单位要认真负责、细致做好辖区内热费补贴对象调查、统计、报审工作,做到应补尽补。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漏报的,由供热单位承担被漏报对象本供热期应补贴的热费;补贴对象要积极配合供热单位做好热费补贴工作, 因补贴对象个人原因造成漏报的,本供热期补贴热费由个人承担。

  六、认定、审批期限及地址

  (一)认定、审批受理期限:自本审批程序下发之日起至2004年12月末。

  (二)市供热办审批地址:道里区工厂街92号51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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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08〕6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当前,全国污染减排任务十分艰巨。国务院颁布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对推行清洁生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细则(试行)》,明确规定了通过清洁生产核算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总量减排量的办法。为进一步发挥清洁生产在污染减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明确环保部门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的职责和作用
  
  清洁生产审核是实施清洁生产的前提和基础,督促重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有效促进污染减排目标的实现,是环保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各级环保部门要依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监督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通称“双超”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通称“双有”企业,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见附件一及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5〕151号文),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要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5〕151号)要求公布重点企业名单,督促企业按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组织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促进污染减排目标的完成。各地公布的重点企业名单和数量,要充分满足当地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和指标的要求。地方环保部门应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年度考核体系,积极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开展。
  
  “十一五”期间,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围绕火电、钢铁、有色、电镀、造纸、建材、石化、化工、制药、食品、酿造、印染等重污染行业和“三河三湖”等重点流域,加快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各地也可以根据污染减排工作的需要,将国家、省级环保部门确定的污染减排重点污染源企业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范围。
  
  二、抓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
  
  我部监督和管理全国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将逐步建立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公报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要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见附件二)的要求,开展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并以此作为核算清洁生产形成的COD、SO2减排量各项参数的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应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将本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的情况报送我部。
  
  三、加强清洁生产审核与现有环境管理制度的结合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清洁生产审核与现有环境管理制度的结合。新、改、扩建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要考虑清洁生产的相关要求;限期治理企业应同时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其清洁生产审核结果应作为核准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污量的依据。未能按期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要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确保完成减排任务。
  
  四、规范管理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提高审核质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要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及人员的管理。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应按照机构申请、专家评审、省级环保部门推荐、对外公示的程序确定。
  
  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进行定期评审,表彰优秀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评审内容可包括咨询机构履行合同情况,在清洁生产审核各阶段所起的作用,根据物料、水平衡和能量平衡发现企业清洁生产潜力,独立提出清洁生产方案的能力及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评估。发现咨询机构不按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或者技术服务能力达不到要求的,在两年内不得开展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五、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奖惩措施
  
  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其清洁生产审核费用、实施清洁生产方案费用优先享受地方各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技改资金、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污染减排专项资金和环保专项资金的支持。
  
  对公布应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拒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申请评估、验收或评估、验收“不通过”的,视情况由省级环保部门在地方主要媒体公开曝光,要求其重新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并依法进行处罚。
  
  我部将组织对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督导和抽查。对未按要求公布重点企业名单,不能及时组织实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工作,不能按时上报本辖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总结以及下一年度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的地方环保部门,将予以通报。
  
  附件:1.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二批)
  
   2.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

  二○○八年七月一日

  
附件一:

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二批)

序号
物 质 名 称
物 质 来 源

1
精(蒸)馏残渣
炼焦制造、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有机化工及其他非特定来源

2
感光材料废物
印刷、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电子元件制造

3
含金属羰基化合物
在金属羰基化合物生产以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含有羰基化合物成分的废物、精细化工产品生产—金属有机化合物的合成

4
有机磷化合物废物
有机化工行业

5
含醚废物
有机生产、配制过程中产生的醚类残液、反应残余物、废水处理污泥及过滤渣

6
废矿物油
天然原油和天然气开采、精炼石油产品的制造、船舶及浮动装置制造及其他非特定来源

7
废乳化液
从工业生产、金属切削、机械加工、设备清洗、皮革、纺织印染、农药乳化等过程产生的混合物

8
废酸
无机化工、钢的精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性洗液、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电子元件制造

9
废碱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纸浆制造及其他非特定来源

10
废催化剂
石油炼制、化工生产、制药过程

11
石棉废物
石棉采选、水泥及石膏制品制造、耐火材料制品制造、船舶及浮动装置制造

12
含有机卤化物废物
有机化工、无机化工

13
农药废物
杀虫、杀菌、除草、灭鼠和植物生物调节剂的生产

14
多溴二苯醚(PBDE)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及其他非特定来源

多溴联苯(PBB)废物



  
附件二: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
  
(试 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重点企业有效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确保取得清洁生产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规范性,审核报告的真实性,以及清洁生产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评估。
  
  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对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验证,并做出结论性意见。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也适用于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根据污染减排工作需要确定的重点企业。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环境保护部组织有关技术支持单位和专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开展的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对各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机构的评估、验收能力进行考核。

二、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第五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2.基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
  
  3.技术装备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政策要求。
  
  4.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污染事故。
  
  第六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报告。
  
  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3.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清洁生产审核后的环境监测报告。
  
  4.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证明及参加审核人员的技术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评估企业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评估申请(企业需在上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后一个月内提交评估申请);当地环保部门对申请企业的条件、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材料逐级上报。省级环保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材料审查、现场评估,并形成书面意见,定期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名单。
  
  第八条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过程
  
  1.阅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有关文字资料。
  
  2.召开评估会议,企业主管领导介绍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初步成果、无/低费方案实施情况、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及计划等;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主要人员介绍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书主要内容等。
  
  3.资料查询及现场考察,主要内容为无/低费和已实施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现场问询,查看工艺流程、企业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记录、环境监测报告、清洁生产培训记录等。
  
  4.专家质询,针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现场考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质询。
  
  5.根据现场考察结果以及报告书质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评定,并形成评估意见。
  
  第九条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标准和内容:
  
  1.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全员参与,进行了系统的清洁生产培训。
  
  2.根据源头削减、全过程控制原则进行了规范、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审核过程规范、真实、有效,方法合理。
  
  3.审核重点的选择反映了企业的主要问题,不存在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清洁生产目标的制定科学、合理,具有时限性、前瞻性。
  
  4.提交了完整、详实、质量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如实反映了企业的基本情况,对企业能源资源消耗,产排污现状,各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和设备运行状况,以及末端治理和环境管理现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不存在物料平衡、水平衡、能源平衡、污染因子平衡和数据等方面的错误。
  
  5.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按照边审核、边实施、边见效的要求,及时落实了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
  
  6.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科学、合理、有效,通过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预期效果能使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对于已经发布清洁生产标准的行业,企业能够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三级或三级以上指标的要求。
  
  7.企业按国家规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
  
  第十条 评估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对满足第九条全部要求的企业,其评估结果为“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不通过:
  
  1.不满足第九条要求中的任何一条。
  
  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质量上存在重大问题,主要指:
  
  (1)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或清洁生产目标设置不合理。
  
  (2)没有对本次审核范围做全面的清洁生产潜力分析。
  
  (3)数据存在重大错误,包括相关数据与环境统计数据偏差较大情况。
  
  3.企业没有按国家规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
  
  4.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

三、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第十一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按照评估意见所规定的验收时间,综合考虑当地政府、环保部门时限要求提出验收申请(一般不超过两年)。
  
  2.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之后,继续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3个月后,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
  
  第十二条 申请验收企业需填报《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附表),连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环境监测报告、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意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过程
  
  1.审阅第十二条所列有关文件资料;
  
  2.资料查询及现场考察,查验、对比企业相关历史统计报表(企业台账、物料使用、能源消耗等基本生产信息)等,对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验证,提出最终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标准和内容:
  
  1.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如实反映了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之后的清洁生产工作。企业持续实施了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并认真、及时地组织实施了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达到了“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
  
  2.根据源头削减、全过程控制原则实施了清洁生产方案,并对各清洁生产方案的经济和环境绩效进行了详实统计和测算,其结果证明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达到了预期的清洁生产目标。
  
  3.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证明自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后,企业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对于已经发布清洁生产标准的行业,企业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三级或三级以上指标的要求。
  
  4.企业生产现场不存在明显的跑、冒、滴、漏等现象。
  
  5.报告中体现的已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纳入了企业正常的生产过程。
  
  第十五条 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对满足第十四条全部要求的企业,其验收结果为“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通过:
  
  1.不满足第十四条中的任何一条。
  
  2.企业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环境和经济效益的,包括相关数据与环境统计数据偏差较大情况。

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费用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安排不低于10%的环保专项资金用于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积极争取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经济贸易部门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费用的支持。

五、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对全国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情况及评估、验收的相关机构进行抽查,并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监督、抽查情况。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每年按要求将本辖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
  
  第十九条 承担清洁生产审核的相关机构和专家要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对其曾经提供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进行评估、验收。
  
  第二十条 公布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拒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申请评估、验收或评估、验收“不通过”的,视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在地方主要媒体公开曝光,要求其重新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依法进行处罚。

六、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指南引用的有关规定,如有修改,按修改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市人民政府贷款建设荆沙大道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决议

湖北省荆州市人大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市人民政府贷款建设荆沙大道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决议
(2000年4月8日荆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荆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议案》。
会议认为,实施我市荆沙大道、荆州古城排水、生活垃圾综合处理等3个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是一件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好事。为此作出决议如下:
一、会议同意市人民政府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建设荆沙大道、荆州古城排水、生活垃圾综合处理等三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二、市政府应继续做好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争取工作,要在前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做好项目贷款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按计划实现贷款目标。
三、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工程项目的实施。本着既有利于城市发展又实用节约的原则,在前期工程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程的规划、设计;严格实行建设工程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监理制,确保工程造价合理,工期合理,提高工程质量。
四、要切实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争取到位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管好用好贷款资金和建设资本金。保证专款专用,发挥投资效益。
五、增强还贷意识,确保贷款按计划如期偿还。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还贷计划,确保按期还款。会议同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在工程项目自身效益不到位、可能出现还贷困难时,用城建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偿还;在城建专项资金偿还发生困难时,由市财政从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中安排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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