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多园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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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多园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市政〔2005〕37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多园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多园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一区多园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快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加快工业化进程,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园区设立
一、主管部门
为了加快桂林国家高新区的科技园区建设,合理利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空间,由桂林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负责会同市有关部门及有关县、区政府具体实施。
二、设立条件
(一)由高新区管委会或会同设立园区的县、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建立科技园区的申请。
(二)申请设立的园区区域应符合桂林市、相关县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规划。
(三)桂林国家高新区各园区设立需经桂林市人民政府或桂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指导委员会批准。
(四)在条件成熟时,应向自治区和国务院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园区建设
三、园区建设必须遵循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按市场化运作模式,形成以企业为中心,小政府大服务的服务管理体系。
四、桂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各园区设立园区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园区子公司”),是各园区建设的项目业主,负责园区建设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和基础设施建设,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享有一级土地开发权。
五、各园区规划执行2004年10月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和有关规定。其建设及规划行政管理由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高新区建设规划局负责。
在市区范围内设立园区的土地行政管理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办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园区项目进园用地审批。
在县域范围内设立的园区,其土地行政管理由所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
六、各园区的开发建设在规划和建设阶段实施环境影响、地质灾害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禁止设立污染环境以及其它有碍可持续发展的企业和机构。
七、园区建设规划中应有信息化建设规划,应当符合本市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适应科技创新和网络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实现有线电视网、电信网、计算机网的融合,建设高速、宽带多媒体信息传输网络。
各园区的商务区和新建居住区应当设置宽带接入系统,新建商用、办公建筑应当满足高速数据传输和信息服务便捷、安全的要求。
各园区的信息化建设应当设立和推行信息化标准和信息化指标体系,维护信息安全。
第三章 企业入驻
八、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各园区入园企业(含内、外资企业)统一在桂林市投资办证中心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发放入区批文、工商执照、代码证、国税证、地税证等。
设在各县的园区入园企业税收统一缴入市金库,按《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的决定》(市发〔2004〕64号)文的比例分享。
九、各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统一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初审,报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十、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复审,统一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办理,报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按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管理规定办理,直至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
十一、符合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入园企业,需由企业提出申请,由税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社区建设和管理
十二、在编制园区控制性规划时,必须符合桂林市和各县的建设总体规划,按2004年10月28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规划园区的商务配套设施。
十三、园区建设项目业主——各园区建设公司在完成各园区建设同时,应配合园区所在地政府建立社区管理机构。
第五章 统计
十四、统一园区统计口径,园区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主报为园区所在县(区)属地统计,副报送高新区管委会。园区入驻企业的经济指标统计主报高新区管委会,副报送所在县(区)。
第六章 其它
十五、桂林国家高新区各园区每年按高新区考核指标体系要求和按国家科技部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年初填写高新区考核指标体系表。桂林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参照国家科技部考核体系对各园区实行考核制,并实行红黄牌体系。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若干规定
市政府
按照国务院规定,本市自1987年1月1日起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条例和细则随本规定转发),并执行以下规定。
一、个人收入调节税是直接向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力量广泛深入宣传,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支持税务机关,切实做好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工作。
二、个人收入调节税,由纳税人所在地(有工作单位的为单位所在地,无工作单位的为纳税人住在地,下同)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义务人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的,其个人收入调节税,由市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征收。
三、凡属于《条例》、《细则》规定应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单位,要主动与当地税务机关联系,申领代扣代缴税款证件,认真履行扣缴义务,依法按期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报表资料。对依法完成代扣代缴税款的单位,由税务机关按扣缴税款总额3%的比例,支付代扣代缴手续费
。不依法执行扣缴任务的,由税务机关按《条例》和《细则》的规定严肃处理。
四、为了促进个人(包括个人合伙)租赁经营企业的巩固和发展,个人租赁企业缴纳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后的利润,继续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可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收入调节税若干政策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其税后利润进行个人分配的部分,
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五、市政府或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明文规定发给个人的补贴、津贴和特殊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六、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税款,按纳税义务人所在单位的隶属关系,分别作为“市级”和“区县级”收入。中央和市属单位的个人收入调节税,上交市金库作为“市级收入”;区县属单位和纳税义务人无工作单位的个人收入调节税,上交区县金库作为“区县级收入”。
七、实施个人收入调节税和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和处理。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附件略)
1987年2月28日
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评选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评选办法
2005-07-07
为促进我省农村中医事业的发展,强化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和组织的中医药服务功能,提高乡、村中医医疗卫生服务的覆盖面,表彰、宣传为推进中医药发展和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乡(镇),扩大其在社会上的积极影响,特制定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在云南省内的各乡(镇)均可提出申请,属地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建设评分标准》推荐参加“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的评选。
二、评选原则
评选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和当地群众认可相结合的原则,同行专家评议的原则。
三、评选组织
云南省卫生厅负责评选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宏观管理。评选、验收组由省卫生厅组织省、州、市相关领导和专家共同组成,负责对推荐申报“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的单位进行评选验收。
四、申报程序
创建“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的单位应由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属地县(市、区)级卫生局初审推荐,州、市卫生局审核报省卫生厅,经省卫生厅审查后确定创建单位,并发文通知州、市卫生局及相关单位。
五、评审验收
(一)“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的创建周期为二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确定为“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创建单位”的乡(镇)须在建设周期满二年后,由县(市、区)级卫生局组织自查,达到建设标准(95分以上)的,由州、市卫生局审核,在30日内向省卫生厅提交申请验收报告,省卫生厅在60日内组织评审验收组对申请乡(镇)进行正式评审验收。
(二)评审验收组完成评审验收后,写出评审验收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报省卫生厅审定。
(三)申报“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的单位经审定通过者由云南省卫生厅批准,以文件等形式予以公布。
六、监督管理
(一)推荐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建设评分标准》和程序进行。
(二)申报单位填报的有关材料,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如发现弄虚作假和提供虚假材料数据的单位,一经查实,报省卫生厅取消其参评或荣誉资格并通报批评。
(三)评为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的,省卫生厅将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复核,达不到标准的,将取消其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称号。
七、奖励
对评审验收合格后确定为“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的单位,由云南省卫生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在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中给予倾斜,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表彰和宣传。
附件: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建设评分标准
序号
建设标准
分值
评分方法
验收细则
得分
验收记录
1
由县卫生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农村中医先进乡(镇)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创建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召开2次专门会议,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4分
无创建领导小组文件扣1分;会议少一次扣1分;会议记录内容不充实,扣1分;会议决定的事项不落实,每项扣0.5分。
查阅资料,看有无文件。查阅会议原始记录,应有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研究事项、决议情况。凡缺项者,均视为内容不充实。凡会议决定事项,逐项查对文件、档案等相关资料。
文件:
会议记录:
会议次数:
实际落实:
-
县
乡
2
把中医工作列入乡(镇)政府工作目标和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4分
中医工作未列入乡政府议事日程不得分。未列入乡(镇)政府工作目标和规划扣2分。
查阅乡(镇)政府年度工作报告。查阅乡(镇)政府目标、发展规划、会议记录、文件。
列入乡(镇)政府工作:
议事日程:
目标规划:
镇
政
府
20
3
县卫生局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指导,每年下乡(镇)研究中医药工作不少于2次,县级财政安排一定的中医专款,按全乡(镇)人口计划,年人均达到0.20元(经费用于中医药人员培训,推广适宜技术)。
5分
到乡(镇)研究中医药工作少1次扣2分。研究决定事项不落实,每项扣0.5分。按全乡(镇)人口计算中医专款不足0.20元/人,扣2分;不足0.10元/人,扣3分;无此项经费扣4分。
查阅会议记录及安排落实情况。
查阅文件及帐簿。
中医专款 万元,人口
人,人均中医专款 元/人,县卫生局落实经费 万元。
分
4
乡(镇)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中医专款,按全乡(镇)人口计算,年人均达到0.10元(经费用于中医药人员培训,推广适宜技术)。
4分
按全乡(镇)人口计算中医专款不足0.10元/人,扣2分;不足0.05元/人,扣3分;无此项经费扣4分。
查阅文件及帐簿。
中医专款 万元,人口
人,人均中医专款 元/人,乡(镇)政府落实经费 万元。
5
县卫生局、乡(镇)政府制定相关政策,采取有关措施,积极发挥中医药在新农合和农村初级保健中的作用。
3分
无相关政策扣2分。
未加以实施扣2分。
查阅相关文件。
实施方案。
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建设标准
二
乡
镇
卫
生
院
50
分
1
卫生院设立中医科,中心卫生院中医药人员不少于3人;一般卫生院不少于2人,必须开展中医药工作。
5分
卫生院无中医科扣2分,中心卫生院中医药人员少于3人(一般卫生院少于2人)扣1分;无中医药人员或未开展中医工作扣2分。
抽查乡卫生院进行复核。查卫生院科室、人员编制文件。
是否设立中医科:
中医药人员 人。
开展中医药业务情况:
2
30张以上病床的中心卫生院设中医病床5张(一般卫生院2张),并书写中医病历,中医病历书写合格率≥85%。
3分
中医病床少于5张,扣1分,少于4张,扣2分;一般卫生院少1张扣1.5分。病历书写合格率每降 低1%扣0.5分。
现场查看卫生院;抽查10份中医住院病历进行检查。
中医病床 张,
中医病历书写合格率:
3
门诊中医处方书写合格率)90%
3分
每降低1%扣0.5分。
随机抽取50张中医处方检查。
门诊处方书写合格率:
4
中药饮片总数~>250种。中成药品种数≥加种
4分
中药饮片、中成药每少10种扣1分,中药饮片低于200种扣3分。
查阅有关资料,并实地察看乡镇卫生院。
中药饮片总数:
中成药品种数:
5
开展中医业务的乡卫生院设置中药房和中药库,药库中西药品分开摆放。
3分
每项达不到标准扣0.5分。
查阅有关资料,并实地察看乡镇卫生院。
中药房: 中药库:
中药加工炮制室:
6
乡镇卫生院中医药人员必须到辖区内指导每个村卫生所(室)开展中医药工作不少于2次/年。
4分
少于2次/年扣2分,五指导不得
分。
查被抽查乡(镇)卫生院的指导记录,并复核3个村卫生室。
指导工作 次/年。
7
地产中草药饮片占中药饮片总数的15%以上。
4分
每降低1%扣0.5分。
检查方法同上。
中草药饮片占饮片总数的比
例:
8
乡(镇)卫生院中医门诊量占门诊总量的30%。
5分
每降低1%扣1分。
以1个乡(镇)卫生院为样本,随机确定近期两日计算门诊量。
门诊量:
中医门诊量: 所占比例:
9
乡(镇)卫生院住院中医参与治疗量占住院治疗总量的20%以上。
5分
每降低1%扣1分。
以全乡(镇)年度医疗统计报表的检查为准。
出院总人次:
中医参与治疗出院总人次:
10
乡镇卫生院中医药科普知识及新农合宣传4次/年。
4分
少于4次扣2分,少于3次扣3分,少于2次扣4分。
查阅有关资料,并实地察看1个乡(镇)卫生院。
科普知识宣传: 次/年。
新农合宣传: 次/年。
11
乡(镇)卫生院中医药人员在州、市级
以上刊物发表论文至少1篇。
1分
中医药人员发表论文1篇得分,未发表论文不得分。
查论文证书
中医论文 篇,人均 篇。
12
由县级组织,乡镇为单位,实施乡村医生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参加培训的乡村医生达到85%以上,并考核合格。
4分
无乡村医生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计划扣0.5分;培训比例和考核合格率每降低1%扣0.2分。
查阅乡村医生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计划、措施、名册、考卷。并随机抽取20份考卷复核
培训计划:
乡村医生:接受中医药知识培训的所占比例:
村
卫
生
所
30
分
13
每年普及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开展
工作不得少于2项。
2分
普及推广的适宜技术、每少1项
扣0.3分。
查使用记录:
适宜技术: 项
14
开展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比
例大于90%。
1分
每降低1%扣0.5分。
查阅有关资料,并现场察看1个
乡(镇)卫生院。
推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比例:
15
乡镇卫生院两年内至少选派1名中
医药人员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时间
不少于半年。
2分
未选派中医药人员进修不得分,
少1人次扣1分,进修时间不满
半年扣0.5分。
查阅结业证等有关进修资料
派出中医药进修人员数:
1
全乡(镇)开展中医药业务的村卫生
所(室)≥90%
4分
每降低1%扣0.5分。
查阅有关资料,并现场察看1个乡(镇)卫生院所属4个村卫生所(室)。
全县村卫生所(室)总数:
开展中医工作的有:所占比例:
2
90%的村卫生所(室)至少有1名中医或开展中医药工作的乡村医生。
4分
每降低1%扣0.5分。
查阅有关资料,并现场察看1个乡(镇)卫生院所属4个村卫生所(室)。
有中医的村卫生所(室)数:
有中医的村卫生所(室)比例:
3
能应用中医药开展预防保健工作。
(含大锅药、科普宣传等)
3分
查问落实情况及有关记录,根据情况酌情给分。
现场查问,并查阅有关记录。
预防保健工作记录:
4
开展中医药业务的村卫生所(室),
100%配备有药柜。
3分
每降低1%扣0.5分。
查阅有关资料,并实地察看1个
乡镇卫生院所属4个村卫生所(室)。
有药柜的村卫生所(室):
所占比例:
5
地产中草药饮片占中药饮片总数的
20%以上。
4分
每降低1%扣0.5分。
查阅有关资料,并实地察看1个
乡镇卫生院所属4个村卫生所(室)。
中草药品种数: 种
中草药: 种,占 %。
6
所有村卫生所(室)至少有100种以上的中草药饮片和15种以上的中成药。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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