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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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乌政发[2006]58号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乌兰察布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乌兰察布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市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开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植树,是指本市适龄公民义务为国家或集体植树。国家计划造林、“四旁”植树以及个人受益的植树,不属于义务植树范畴。
适龄公民是指十一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一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丧失劳动能力者除外。
对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安排义务植树或者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三条 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应当履行植树义务,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5棵,或者完成相当劳动量包括采种、育苗、整地、浇水、抚育、管护、栽花、种草、运苗、运水等其他绿化活动。
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履行植树义务。
驻本市的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第四条 市、旗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义务植树的宣传动员,把全民义务植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纳入当地的生态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绿化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工作进行具体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绿化委员会由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的负责人组成。绿化委员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工作。
农村义务植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管理。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管理。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无业人员和外来人员由社区和街道办事处组织管理。青少年义务植树由所在地团委、教育系统组织管理。各类企业、个体户等也可通过街头绿地认建认养、门前包栽植、包成活、包管护等方式尽责。
第六条 各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将履行植树义务的适龄公民人数和拟采取的尽责方式,按属地管理如实报送当地绿化委员会,旗县市区绿化委员会汇总后根据年度计划和适龄人数将次年的义务植树任务下达到各单位。
第七条 义务植树实行基地化建设。各旗县市区绿化委员会按照义务植树的规划、年度计划,因地制宜划定义务植树基地。城镇居民义务植树的重点是营造城镇生态防护林和增加城镇绿地面积。农村应以乡镇或以村建立义务植树基地,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就地就近参加义务植树。
第八条 义务植树的林木权属,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定。在城市规划绿地和国有土地上使用义务劳动栽植的树木,林权归经营管理这些土地的单位所有;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使用义务劳动栽植的树木,林权归集体单位所有。另有协议或者合同的,按协议或者合同确定。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费、管理费应当由林权所有单位负责解决。
第九条 义务植树原则上以履行义务劳动进行植树,义务植树必须保证植树质量,没有成活的,限期补栽。
第十条 对义务植树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由绿化委员会或旗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绿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8]36号
1998-01-19国家税务总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7]5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提出的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国有生产企业,其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的税务处理问题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38号)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发展两国关系的谅解纪要
中国政府 巴西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发展两国关系的谅解纪要
(签订日期1985年11月1日 生效日期1985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非常满意地看到,无论在政治还是经贸、科技领域,两国关系都达到了很好的水平。
为发展这种密切关系,在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本着促进南南合作的精神,两国政府确定了一致和共同利益的广阔领域,并建立了由贸易、交通、科技和核合作、领事关系和设立武官处等国际条约组成的法律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表达了其进一步努力扩大贸易、科技交流,并全面执行使双边关系制度化的法律工具的强烈政治愿望。
中国政府和巴西政府高度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赵紫阳先生的访问。这是密切两国友好关系进程中的一个重大的里程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对其关系扩展到领事、文化和军事三个新的领域表示满意。
根据去年签订的领事协定,在赵紫阳先生访问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圣保罗总领事馆的开设将密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圣保罗、巴拉那两州企业界和华人社会的联系。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将尽一切努力,在不久的将来,根据领事协定的规定开设驻上海总领事馆。
两国政府对赵紫阳先生访问期间签订的文化教育合作协定深表满意。协定将有利于执行两国广泛的文化传播计划,从而进一步促进两国人民之间的了解。
两国政府对互设武官处的协议的执行及中国驻巴西首任武官加入到驻巴西利亚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馆官员的行列表示满意。巴西政府将尽快指派驻北京巴西使馆的首任武官。
两国政府决定扩大其政治联系,定期在北京和巴西利亚轮流举行关于国际形势和双边全面关系的政治磋商。
在两国贸易和经济合作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注意到,近些年来两国贸易往来显著增加,贸易额已经由一九七四年的一千九百四十万美元增加到一九八四年的八亿三千万美元。在此,两国政府表示,愿意为扩大双边贸易和使其多样化进行共同的努力,并且从长远考虑尽可能做到平衡。
本着这一精神和为充分利用扩大贸易的可能性,使其与两国的经济潜力和互为补充的能力相适应,巴西政府:
1.同意将一九八六年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原油的数量增至三百万吨。如果可能,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将维持这一水平。
巴西石油公司和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这两个有关公司将就一九八六年供应的石油品种达成谅解,以保证巴西石油公司进口轻质油的最低数量和一九八五年的实际进口数量相同。
在巴西石油公司和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预先达成谅解的情况下,巴方才有权将一九八六年增购的石油转口到第三国市场。
2.表示有兴趣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炼焦煤,具体数量另行商讨,技术规格有待确定。据此,巴西有关公司表示愿意立即接待中国技术小组来访,获得有关样品和批量样品,以便对此深入探讨。
3.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兴趣出口大米、玉米和棉花。在巴西需要进口这些产品以部分补充国内市场供应时,将保证中国的报价得到认真的研究,以便为贸易多样化作出贡献。在此,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满意地看到第一笔中国大米交易三万二千吨已经实现。
4.为支持促进双边贸易的努力,建议就海运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以利于尽可能降低两国交换产品的价格。
5.表示有兴趣在交通运输领域开展技术和经济合作,初期的重点放在港口和公路方面。为此,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采取必要的措施,互派技术小组,以便对此问题继续进行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表示愿意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合作,以实现上述目标,并:
1.同意一九八六年从巴西购买钢铁产品的数量(其中包括生铁)超过一九八五年的水平。如果可能,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将保持这一新水平。
2.同意一九八六年从巴西购买铁矿砂的数量增加到二百五十万吨。如果可能,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将保持或扩大这一数量。
3.注意到巴西在一九八六年有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五万吨纸浆的兴趣,并保证以极大的兴趣研究巴西的报价。
4.争取一九八六年从巴西进口五万吨铝锭。
5.表示有兴趣继续购买巴西原木,数量另定。巴西政府注意到中国对此商品的兴趣,并保证,只要巴西临时性地批准原木出口的情况继续存在,将给巴西企业提供方便,以便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销售此种产品。
6.注意到巴西有兴趣出口各种车辆和消费品。
7.表示有兴趣在一九八六年继续购买巴西石油化工产品。如有可能,将按照近两年的平均数量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满意地注意到,通过科技团组的广泛交流,双方在农业、牧业、渔业、林业、卫生、水电、微电子和信息、航天、计量和标准化等方面存在着进行科技合作的领域。两国政府表示,在上述共同工作和科技合作混委会第一次会议纪要的基础上,全力促进具体合作项目的实施。
两国政府认识到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在两国发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因而对水电、冶金矿物资源、地质科学、石油勘探等方面的科技合作表示了特殊关注。两国政府表达了在水电能源方面,特别是在小水电站建设方面,扩大现有合作水平的意愿。两国政府还表示了在交通和钢铁技术领域发展合作关系的愿望。为使合作得以正常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在赵紫阳先生正式访问巴西之际,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钢铁工业合作议定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地质科学合作议定书》。
两国政府将鼓励双方主管部门,在共同商定的日期内,签署前述其它领域的合作议定书。
本纪要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一日在巴西利亚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萄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 慕 华 塞图巴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