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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05:27  浏览:97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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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科协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科协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中国科协机关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行政事业类项目,包括专项业务、大型修缮和购置、大型会议和活动等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编制项目预算时要统筹考虑预算内外资金,项目经费优先安排重点项目的经费需求。
  (二)归口管理,全年申报。中国科协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申报,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全年接受项目申报。
  (三)公开申请,专家评审。中国科协组织实施的项目面向全国学会、地方科协、直属单位以及社会各界公开,并通过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保证项目支出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四)规范管理,追踪问效。通过规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实施等环节的管理,开展对项目经费支出的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中国科协计划财务部(以下简称“计财部”)是项目预算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及工作要求:
  (一)负责汇总编制中国科协项目支出预算;
  (二)负责组织制定中国科协项目管理相关制度;
  (三)牵头编制中国科协项目计划,组织重大重点项目的评审工作;
  (四)对项目实施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重大重点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
  (五)负责管理中国科协项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平台;
  (六)其他与项目管理有关的事项。

  第五条 中国科协机关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是相关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及工作要求:
  (一)负责编制归口管理项目的预算草案,组织归口管理项目的论证和项目申报工作;
  (二)制定归口管理项目的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及经费管理办法,并报计财部审批;
  (三)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组织实施、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信息管理工作;
  (五)其他与归口管理项目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中国科协项目申报实行归口管理。根据中国科协实际情况,项目申报按“5+ X”预算框架组织申报,“5”是指科学普及活动类项目、学术交流活动类项目、国际交流与合作类项目、科技服务平台类项目和信息资源建设类项目,“X”是指其他类项目。
“5+ X”分别由科学技术普及部、学会学术部、国际联络部、组织人事部、信息中心等相关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申报。
第七条 申请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社会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
  (三)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四)符合中国科协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符合中国科协“三服务一加强”的工作方针;
  (五)符合项目单位自身职能定位和长远发展规划;
  (六)符合申报文本要求,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八条 凡是申请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应认真填写项目申报文本。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和项目论证报告组成(见附件1、2、3)。

  第九条 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
  (一)各单位申报项目时,除了填写财政部要求的项目申报文本外,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填写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论证报告;
  (二)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填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交项目论证报告;
  (三)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论证报告,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填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论证报告;
  (四)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编制详细的政府采购计划;
  (五)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中国科协实行“逐级上报,二级审核,书记处审定”的项目申报审批管理程序。
  (一)逐级上报,即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二级审核,即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计财部对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进一步审核、调整和排序,提交书记处审定;
  (三)书记处审定,即中国科协书记处对汇总上报的项目进行审定,确定中国科协年度项目计划及预算草案,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四)项目排序是否合理。

  第十二条 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年度项目预算,书记处审核确定中国科协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分配方案,各归口管理部门据此调整和细化归口管理项目的绩效目标、工作内容和经费预算,完善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并报计财部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项目,经审核排序后纳入科协项目库。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为加强对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按照项目经费规模将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大项目是指财政批复的项目预算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重点项目是指财政批复的项目预算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项目,一般项目是指财政批复的项目预算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

  第十五条 计财部责成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重大重点项目特点和管理需要,制定具体的项目组织实施方案、项目管理办法和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项目组织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实施原则、实施步骤、管理机制、保障措施等。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含项目概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相关方的分工与职责、组织管理方式、验收和绩效评价等。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资金开支范围、报账管理职责、报账程序、监督检查等。

  第十九条 重大重点项目的组织实施方案、项目管理办法及经费管理办法,须经计财部审核后,报中国科协书记处领导批准,以中国科协名义正式发文,在中国科协网站或通过其他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财政部批复中国科协预算后,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组织实施:
  (一)已明确具体执行单位和预算分配且无子项目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组织实施;
  (二)已明确项目预算,尚需确定子项目、预算分配方案和承担单位的项目,在项目具体实施前,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计财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组织对其进行评审,确定子项目内容、预算分配方案和项目承担单位;
  (三)已明确项目预算和子项目内容,尚需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以招标的方式确定子项目承担单位;
  (四)由计财部统筹安排的项目,项目经书记处会议审定后,按审定的内容和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子项目立项依据的充分性、目标设置的合理性、实施方案的可行性、预算分配方案的合理性、承担单位实施能力与条件的匹配性、预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项目实施的风险与不确定因素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由相关领域的业务、财务和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应熟悉相关学科、专业发展近况,具有一定权威性,并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数量和比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评审工作中,相关人员应遵循保密原则;中国科协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作为评审专家参与评审工作;相关人员如与项目申报单位有利益关系,应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四条 重大重点项目的评审结果,经中国科协书记处领导批准后,在中国科协网站或通过其他有效途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中国科协正式行文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实行合同制管理。通过评审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后,归口管理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或项目任务书,见附件4)。

  第二十六条 项目合同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目标、主要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计划进度和阶段目标、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经费预算和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合同书一经签订,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 纳入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工作。

  第二十九条 确实没有能力完成预定任务的项目,经计财部与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书记处批准,可终止项目合同。计财部及时组织对该项目财务收支状况的专项审计,收回项目结余资金。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预算批复后,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规定的流程和项目实施进度请领拨款。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费开支内容主要包括业务活动费、支撑条件费、项目协作费、项目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各类专项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大型会议费、宣传展览费、策划设计费、软件开发费、采集加工费、技术培训费、出版印刷费,以及财政专项计划中特定的其他业务活动费等。
  (二)支撑条件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必要的条件建设方面的费用,包括图书资料费、展品展具费、专用设备费、大型维修费、运行维护费等。
  (三)项目协作费,是指外部协作单位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实施项目过程中所发生的与上述业务活动费相关的费用。
  (四)项目管理费,是指项目单位为组织实施项目所发生的公共管理性费用,包括调研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验收费、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管理费。
  1.项目管理费经计财部审核批准后,按照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2.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3.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与项目有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五)其他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各项费用开支以外,财政部和中国科协准许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二条 以下开支内容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一)应纳入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开支的各项费用;
  (二)应列支基建支出的费用;
  (三)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费用;
  (四)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费用;
  (五)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不得列支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申请项目拨款时,应向财务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组织实施方案、项目管理及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
  (二)中国科协关于项目承担单位及资金分配方案等评审结论的正式通知;
  (三)项目合同书(或项目任务书);
  (四)项目申请拨款单、发票;
  (五)其他与请拨款相关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财务部门不予办理拨款手续等事宜:
  (一)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组织实施项目;
  (二)申请拨款的项目内容与年度项目预算批复不符;
  (三)项目支出超过规定开支范围;
  (四)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准确、不真实、不全面;
  (五)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结余资金的使用按照财政部《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一)基本支出结余的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各部门未完项目和已完项目结余由计财部核定;
  (二)未完项目的结余资金由各单位继续使用;已完项目的净结余资金,由计财部统筹安排,使用方案报经书记处审定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五章 项目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七条 计财部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将项目完成情况及时报送计财部备案。
  跨年度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归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并同时抄送计财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中国科协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办法参照财政部相关办法执行。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计财部对重大重点项目和跨部门项目进行进一步绩效评价。

  第四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干部年度考核以及以后年度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不履行项目合同书规定造成损失的,将视其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立项、不受理下一年立项申请等措施;对于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归口负责项目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中国科协已印发的财务制度,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全国学会、地方科协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项目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计财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项目申报书
     2.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
     3.项目论证报告     
     4.项目合同书(项目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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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大会常委会


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1年11月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人民生活和首都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水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本市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市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开源与节流相结合、地表水与地下水相结合,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五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并采取措施涵养水源。


  第六条 本市水资源管理,贯彻执行《水法》规定的“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水利局是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水资源综合管理工作。
  市地质矿产局、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公用局和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区、县水利局(含水资源局)是本区、县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七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农业生产用水,控制城市规模,限制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其他建设项目的发展。
  计划部门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对直接从河流、地下取水的,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矿部门参与意见,对取水方案有重大争议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决定。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评价。全市水资源综合评价,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地质矿产局及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第九条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应当按流域或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规划的编制应当服从防洪和城市供水的需要,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地表水与地下水联合调度,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


  第十条 市、区、县水利局应当会同同级规划、地矿、公用、环保、节水等部门共同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综合规划,分别纳入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或者区、县域规划方案。


  第十一条 修改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综合规划,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本市兴建水工程,开发利用地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市地质矿产局负责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和规划;协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负责地下水资源的勘查管理及监测、统计、分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市地质矿产局会同水利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区域或自然地质单元进行地下水资源分区评价,划分严重超采区、超采区和未超采区,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作为制定地下水资源开采计划的依据。


  第十五条 开凿机井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批:
  (一)在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工矿区(含新开发区)以及1990年1月底以前设立的建制镇开凿和更新自备井的,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地下水资源分区评价进行审查,核发凿井许可证。
  (二)在前项规定范围以外凿井的,由市、区、县水利部门根据地下水资源分区评价进行审查,核发凿井许可证。
  (三)农村更新机井的,必须到原批准机关领取凿井许可证。


  第十六条 严格限制在下列地区开凿机井:
  (一)地下水严重超采区;
  (二)城市自来水管网供水范围内地下水超采的地区;
  (三)水利工程保护区;
  (四)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
  (五)风景游览区、文物保护区。
  因特殊需要在上述地区凿井的,必须报市水利局或者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开凿机井工程竣工,必须经批准凿井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用井单位应将凿井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报同级水利部门和地质矿产部门备案;属于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管理范围内的机井,应同时报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备案。
*注:本条中关于“开凿机井工程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27日)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开采矿藏或者兴建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枯竭或者地面塌陷,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和生活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涵养水源:
  (一)营造和保护水源涵养林,严禁乱砍滥伐;
  (二)植树造林,种草,绿化荒山、荒坡、荒地;
  (三)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进行小流域治理;
  (四)严禁陡坡开荒,防止水土流失;
  (五)城市建设,应当采取有利于雨水渗入地下的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


  第二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充分利用雨洪和符合标准的弃水进行回灌,补充涵养水源。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护和改善水质。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市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其他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市水中长期和年度供求计划,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地质矿产局、市公用局、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十四条 市水利局和节约用水办公室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市水年度供求计划,按照职责分工向用水单位下达年度计划用水指标。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城市节约用水按照《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执行。农村节约用水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使用供水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交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由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用于水资源勘测、评价、监测、保护、管理和地下水资源养蓄以及采取节约用水措施的补助。


  第二十七条 区、县或者乡、镇之间发生的水理纠纷,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协作的精神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在水事纠纷解决之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的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二十八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跨区、县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水事纠纷解决之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必须服从。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对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凿井或者直接从河流取水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机井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由市水利局或者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其封井,并处以罚款。
*注:本条中关于“开凿机井工程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27日)停止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铁路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意见

铁道部


关于铁路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意见
铁道部

意见
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对于克服当前经济困难,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们要发动和依靠全路广大职工,认真贯彻落实,搞好铁路的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更好地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服务。

一、把握机遇,搞好铁路的治理整顿
1、改革开放以来,铁路工作取得很大成绩。客货周转量平均每年递增670亿吨公里,每公里铁路担负的客货运输密度平均每年递增110万吨公里,都居世界铁路的首位。我国铁路在装备低水平、运输高负荷、能力严重短缺的情况下,挖掘潜力,保证了国民经济发展第一步目标,
即国民生产总值翻一番的实现。这是全路职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各地、各部门支持下,奋力拚搏的结果。
2、铁路工作在取得很大成绩的同时,也面临严重的困难,存在不少问题。
——运输能力严重短缺,客货运输紧张,成为国民经济突出的薄弱环节。
——运输设备长期超负荷运转,修理能力不足,该修理的不能及时修理,该更新不能及时更新,难以支撑日益繁重的运输任务。
——运输安全不稳,特别是旅客列车事故尚未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杜绝。
——企业管理基础薄弱。一些单位运输纪律、作业纪律、劳动纪律松驰;计划管理、财务管理、定额管理、技术管理不严;高消耗、低效益、高投入、低产出的现象比较普遍,浪费比较严重。
——背离“人民铁路为人民”宗旨的路风事件时有发生,服务质量下降,特别是以车谋私问题在社会上反映强烈,严重损害铁路的声誉。
——治安状况不好,部分站车秩序混乱,暴力性犯罪和恶性犯罪不断,运输物资和铁路器材被盗严重。
3、中央决定,从1989年起,用三年或者更长一些时间对国民经济进行治理整顿。对铁路来讲,既是良好的机遇,也是严峻的挑战。
从社会大环境来看,国民经济在治理整顿中,压缩社会总需求,调整产业结构,增加有效供给,克服生产、建设、流通领域的严重混乱现象,对铁路运输需求的增长幅度较之过去会有所减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中,明确规定要优先安排好铁路建设项目,
增强运输能力,这都为铁路的治理整顿和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宏观条件和良好的机遇。
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铁路面临的形势仍很严峻。第一,过高的工业发展速度虽然逐步回落,但国民生产总值的年平均增长率仍将达到百分之五、六,这对运输能力已经十分紧张的铁路来说,运输任务仍然相当艰巨。第二,铁路自身的治理整顿任务十分繁重,要在短短
几年内完成,非下大力气不可。第三,铁路一方面要发挥宏观调控的职能,保证国民经济整顿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要准备后劲,以适应国民经济整顿后的发展要求,而铁路建设资金短缺情况在相当时期内还难以缓解。
因此,国民经济进行治理整顿,决不意味着运输能力与运输需要的矛盾缓解了,铁路的压力减轻了,工作可以松口气了。全路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坚持稳定、鼓劲、团结、务实,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千方百计完成治理整顿任务,使铁路以新的面貌屹
立于国民经济之林。

二、铁路治理整顿的重点和目标
4、根据中央关于治理整顿的总体目标和部署,考虑到铁路治理整顿任务繁重的实际情况,决定在1989年的基础上,再用三年时间,即1990—1992年进一步进行治理整顿。努力做到:强化基础,扩大运能,确保安全,端正路风,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准备运输条件

5、铁路治理整顿的重点:一是调整结构,理顺关系;二是抓基础,上质量,保安全,正路风;三是整修运输设备,加快还失修欠帐;四是挖潜扩能,努力提高干线限制口的综合运输能力。我们要在今后三年进一步治理整顿中,集中力量在以上四个方面切实抓出成效来。各单位要根据
全路治理整顿的重点和目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定期检查,确保实现。
6、调整结构,理顺关系。
——从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出发,适当调整铁路投资结构。在铁路线路的通过能力和机车车辆输送能力上,鉴于“七五”期间机车车辆的生产能力有较大的提高,因此需要增加线路的投资比重,适当压缩工业建设投资比重,使铁路运输固定设备和移动设备配套发展,提高综合运输能力。

在旧线技术改造和新线建设的关系上,抓紧沿海铁路一万六千公里技术改造配套投产,适当增加新建铁路投资比重。在地区上,随着中西部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开发,适当增加中西部铁路投资的比重。
——调整机车车辆配修造的关系。大打机车车辆配件翻身仗,增强配件生产能力,并实事求是地理顺配件价格,建立鼓励配件生产的机制,在三年内改变配件生产供应不足的状况;适当增加修理厂的投资,加速正在建设的修理厂的配套投产,使机车车辆修理能力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要
通过治理整顿,使机车车辆配、修、造逐步纳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调整运输生产与职工生活设施的关系。在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的基础上,力所能及地改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在治理整顿期间基本还清铁路沿线职工缺水、缺电的欠帐,逐步改善职工特别是生产第一线职工居住条件,解决行车公寓不足和管理不善的状况,积极安置职工待业子女的
就业,稳定职工队伍。
7、抓基础,上质量、保安全,正路风。
——安全不稳,路风不正是铁路工作的两块“心病”,特别是路风问题,有的已发展到令人难以容忍的境地,必须下决心进行整顿。要把安全和路风作为衡量铁路搞好治理整顿的重要标志。搞好安全和路风,要从基础抓起,提高企业管理的素质、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以及设备素质,努
力做到确保安全,端正路风。
——要在加强劳动纪律、作业纪律和班组建设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各级安全负责制和各项安全规章、标准,把安全工作纳入科学管理的轨道,同时要积极开发和装备保证运输安全的新技术设施,增强人机结合控制安全的能力,使运输安全取得突破性进展。
围绕防止冒进信号、错办进路、超速行车,要做到运用机车全部配齐机车“三大件”,新造机车没有“三大件”不得出厂投入运用。同时干线上要实现站线电码化以及列车速度监督记录装置。
围绕车辆安全,要在干线上建成红外线探测网,完成货车制动、挂瓦、油线三室的技术改造,客车RC0轴的淘汰、轴箱密封改造,主型客车全部加装轴温报警装置。
要加强安全设备的维修、使用和管理,建立和完善操作规程,有效地发挥安全设备的作用。对安全设备的制式系列,要实行归口管理。
改进和增加救援装备,并根据需要增设救援点。
——切实加强路风建设的领导,实行路风建设逐级负责制,像抓安全生产那样抓路风建设。要建立路风建设的监督机制,把路风建设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要经常深入地对职工进行“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宗旨教育、法规教育和“四职”教育,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要认真贯彻从严治路的
精神,对路风事件必须逐件查实处理,毫不姑息;对路风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要大张旗鼓地表彰,以弘扬正气;广泛地开展“做合格服务员、列车员、货运员、装卸工”活动,使站车服务质量有大的改观和提高。当前要把杜绝以车谋私为突破口,全面推动路风建设,力争杜绝重大
路风事件,减少一般事件,使路风朝着根本好转的方向发展。
与此同时,要加强铁路与地方的协调配合,强化铁路治安工作,整顿站车秩序,遏制和打击站车暴力性犯罪和恶性犯罪活动,刹住盗窃运输物资和铁路器材的歪风。
8、整修运输设备,加快还失修欠帐。
——运输设备吃老本,失修严重,是多年积累的一些深层次问题的集中反映。在客观上,运输需求剧增,而运输能力不足,不得不靠拚设备、超负荷运输来完成任务;在主观上对先简单再生产,后扩大再生产的规律认识不足,修理能力增长缓慢,修理工艺、设备陈旧落后,修理资金缺
乏,以致设备吃老本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近两年采取了一些措施,使设备失修状况开始有所扭转。我们要在这个基础上,把整修运输设备,扭转设备吃老本作为铁路治理整顿的一项战略任务来抓,使设备修理逐步纳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用足、用好设备大修资金。1989—1992年四年内确保有80亿元并力争再多一点的大修资金用于还干线上的线路、桥隧、机车车辆、通信信号、水电、大型机械动力设备和房屋建筑物的失修欠帐,力争基本还清。
——正在建设的太原工厂的电力机车修理,唐山、戚墅堰、洛阳、成都、襄樊工厂的内燃机车修理,哈尔滨、浦镇、柳州、苏家屯工厂的客车修理都要集中力量在1991年前建成投产,加快广州车辆厂的建设进度,使机车车辆修理能力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基本满足修理需要。
——在增加修理能力的同时,积极开展研究和改革运输设备的修理制度,特别是内燃、电力机车的修制,做好修制改革的准备工作,并进行试点。同时完善设备监测手段,更好地掌握设备的运行状态。
——大力改进和提高机车车辆、线路设备、通信信号及其配件的造修质量,延长关键件的使用寿命,从而减少修理工作量。同时要加强质量管理,搞好质量监督和生产许可证的认证工作,确保设备质量。
——加强设备的日常维修工作。运行图要给线路、接触网等行车设备的日常维修和大中修留足“天窗”。维修费用要根据新情况制定定额,确保维修的需要。不得把维修费用挪作它用。不得用减少维修支出的办法以求表面上降低成本,该维修的不维修而消极地等待大修。
9、挖潜扩能,增强干线限制口的能力。
——“七五”期间展开的铁路建设工程要抓紧抓好配套和投产,迅速形成综合运输能力。衡广、大包、南同蒲、胶济、滨绥、牡林复线,北同蒲、郑宝、贵昆、川黔、郑武电化、京秦、商阜、大沙新线要收尾销号,从而使晋煤外运、东北东部的煤炭外运、西南煤磷外运和沿海南北运输
能力得到增强。三年内晋煤外运能力增加4500万吨左右;东北东部煤炭外运能力增加1000万吨左右;进出关运输能力增加500万吨左右;西北的天水限制口增加400万吨左右;西南的宝成、襄渝线入川能力增加600万吨左右;湘黔线增加400万吨左右;华东南北二通道增
加900万吨左右;京广线广水口增加700万吨左右。
——着手建设一批具有战略意义的路网骨干新线,既改善铁路布局,增强运输后劲,又分担旧线的负荷。如进出关的秦沈线、通往西北的宝中线、分流京广和津浦的衡商线、通往西南的西安——安康线和南昆线等。这些骨干线的建设已经滞后,今后要象“七五”进行的“南攻衡广、北
战大秦、中取华东”铁路建设的“三大战役”那样,集中力量加快修建步伐。
——为使投资集中用于重点建设工程,要大幅度压缩一般性建设的投资。在治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准建设新楼堂馆所,不准搞那些不讲实际,不讲效益的超前的办公设施现代化。要限制不必要的改善条件的投入,重复和利用率很低的机械设备投入以及辅助生产性投入。

三、严格纪律、整顿秩序,提高运输组织水平
10、当前运输设备超负荷运转,能力严重短缺,是造成运输全面紧张的重要原因。但是另一方面也应看到,由于运输纪律、作业纪律、劳动纪律松弛,运输秩序不正常,运输均衡性差,部门之间协调不够,也虚糜了能力,使本来已经紧张的运输能力更趋紧张。因此,在积极进行技术
改造,扩大运输能力的同时,要坚持眼睛向内,从严格纪律,整顿秩序,搞好协调入手,提高运输效率,挖掘运输潜力。
11、强化运输统一指挥,使铁路大联动机更加协调和优化运转。在实现列车运行图和执行日班计划上,下级调度必须服从上级调度的统一指挥,行车有关部门、工种必须服从列车调度员的统一指挥,绝对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同时要切实搞好运输方案,提高日班计
划的质量;要坚决制止为了局部利益而在计划安排、装车方向、安全正点等方面不如实反映情况的不良作风,以利于运输指挥的集中统一。
12、以运行图为中心,整顿和建立稳定、正常的运行秩序。要在充分调查研究,摸清货源、货流和设备能力的基础上,编制质量较好、统筹兼顾、切合实际的运行图。车、机、辆、工、电各部门的工作都要以运行图为中心协调动作,做到车流与运行线的紧密衔接。
要整顿好列车运行秩序,提高列车的正点率,首先是运输能力紧张的干线客货车列车的正点率。客货列车始发和运行正点率要稳定在“双九五”、“双九零”以上。
路局之间、分局之间分界口要做到按图交接车,并把分界口按图交接车作为考核路局、分局运输组织工作的主要内容。
13、坚持计划运输,提高计划质量。努力克服计划外多、计划落空多、计划变更多的“三多”现象。计划外物资必须纳入旬间计划,变无计划为有计划。限制口的装车数量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对重点物资运输实行优先计划、优先配车、优先装运。在运力分配上要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向重点产业和国家重点支持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倾斜;对国家明令公布淘汰和停止生产的产品不予承运,发挥铁路在国民经济中的调控作用。

四、强化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素质
14、强化企业管理是铁路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战略措施。它既是克服当前困难,提高效益,完成治理整顿任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又是进一步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没有改革,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调动不起来;没有管理,调动起来的积极性也不能很好地发展、转化为新的生产力。

因此,必须克服“以包代管”的现象,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思想,认真加强企业管理,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向依靠科学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的轨道转移,挖掘潜力,降低成本,提高质量,确保安全,增加效益。
15、整顿和完善企业管理的基础工作。
——加强规章制度制定工作的管理,理顺行文权限和关系,保证各种规定的协调统一,逐步走上以法治路的轨道。
——下大力量健全和完善定额管理、成本管理、收入管理、资金管理、经济核算、全面质量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管理。要根据近几年新技术新装备的发展情况,坚持平均先进原则,修订劳动定额、流动资金定额、物资和能源消耗定额,并认真执行,严格考核。要完善全面经济核

算,进一步加强站段、车间、班组三级核算,形成核算体系。


——班组是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是企业管理基础的基础。强化企业管理就要从班组抓起,搞好班组建设,严格劳动纪律、作业纪律,实现班组作业标准化、管理标准化。认真培训班组长和班组骨干,充分发挥工人管理员的作用。
——从铁路大联动机的特点出发,切实推行和加强各部门之间、各专业之间、各环节之间的结合部的管理工作,进行整体优化,实现高质量、高效率、高效益。
16、集中精力抓好“三治”,即机构人员上治肿,分配上治乱,人员素质上治低,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
——加强劳动力管理,严格控制职工总量增长。坚持按劳动计划和编制定员配备人员,禁止超计划用人。动用自然减员指标招工仅限于补充运输生产主要工种和新建投产项目。禁止超员单位调入职工。加强机构编制工作的归口管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铁路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精简机构
,禁止机构擅自升级。大力压缩非生产人员,确保主要工种岗位需要,改变一线紧、二线松、三线肿的状况,首先作到增产不增人或少增人,进而实现增产减人。
——加强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机制。工资基金的使用要以工资计划为依据,严格控制。要从制度和管理上解决分配渠道过多,工资结构不合理和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要切实整顿单项奖和一次性奖励办法,严格禁止乱发奖金。工资分配要由劳资部门归口管理和审批,防止政出多门。奖
金数量要按规定进行统计,不得弄虚作假。要克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和纠正分配倒挂,确保生产第一线主要工种的收入适当高于其它工种,做到工资分配既同本单位、本人的效率、效益挂钩,又有利于大联动机的优化运转。要增加奖金分配的透明度。领导干部的奖金要认真执行申报制度,
并接受职代会的监督。
——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加强职工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素质。对在职职工,特别是生产第一线工人,要根据培训计划进行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新招工人,一定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经过政治、业务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顶岗。要从铁路的实际需要
出发,制定技术学校发展规划,实现生产一线主要技术工种在两三年内做到变招工为招生。对国家教委确定的企业教育综合改革八个试点单位的试验工作一定要切实做好。
17、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真正过几年紧日子。
——大力控制支出,不含折旧的单位运输支出的增长应逐年有所下降;工业企业的百元产值成本率和供销企业的流通费率应逐年有所下降;施工企业成本降低率达到2%左右;事业单位的事业费要严格控制。
——整顿财经秩序,使财经纪律松驰状况有明显好转。要坚决取缔小金库,建立健全收入、资金、成本管理的规章制度。
——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加强资金的运用和管理,逐步改善铁路资金的供应状况,保证资金的平衡,扭转透支、亏空的局面。
——坚决执行从紧的财政政策。要控制差旅费,不准用公款游山玩水,请客送礼;切实执行国家规定的劳保用品颁发制度,不得扩大范围,增加项目和数量,不得用高档商品代替一般劳保用品;对控购商品要从紧掌握,尽量不购、缓购。
18、加强铁路建设的宏观管理。
——基本建设小型项目和更新改造限额以下项目的开工审批,由铁道部统一管理;更改、大修资金增加部集中安排的比重。所有固定资产投资的立项,必须做好前期工作,认真论证,并建立项目负责制。要严肃计划纪律,制止擅自提高标准、扩大建设规模、重点建设中的“搭车”工程
以及计划外工程等违反计划纪律的行为。
——整顿铁路建设市场,加强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管理,清理不适宜承担铁路新建、改建工程项目的队伍,查处无证或越级承揽任务、非法转包工程等不法行为。
——在试点的基础上推行铁路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以提高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
19、在加强企业管理的基础上搞好企业升级工作。要总结企业升级的经验,进行充实、完善。要坚持升级标准的严肃性和先进性,修订和调整现有升级标准。要抓好已升级企业的复查工作,巩固企业升级成果。
20、扎扎实实地开展“双增双节”运动,千方百计提高经济效益。要广泛深入地发动职工开展以“双增双节”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要大力组织增运增收,堵漏保收,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大力节约能源,在一切环节上精打细算。认真进
行清产核资,加强铁路的资产管理工作。
21、加强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的监督、预警和提供决策信息的作用。认真执行《统计法》,增强统计法制观念,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严格按国家和铁道部的统计规章统计,坚决刹住弄虚作假的歪风,主要指标统计数据和原始记录都要真实可靠,没有“水份”。
22、加强审计工作,完善铁路审计制度。要认真执行《审计条例》,大力加强对铁路各项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严格依法审计,维护财经法纪。

五、积极健康地发展多种经营
23、发展多种经营是铁路事业战略发展的需要,应大力开拓,积极推进。
——在清理整顿公司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兴利除弊,加强管理和监督,保证铁路多种经营事业的健康发展。
——健全和加强多种经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妥善解决多经企业的纳税渠道。多经企业的经营活动要与主业分开列帐,严格独立核算;一切收支必须入帐,不得搞小金库。多经利润要按规定提取生产发展、福利、奖励三项基金。不许用多经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
——调整铁路多种经营结构,逐步向生产型实业和规模经营的方向发展。有条件的单位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要制定鼓励多经企业开发生产型实业的扶植政策。要引导铁路局、工程局、工厂兴办多种经营骨干企业,开发拳头产品,增强经济实力。
——加强管理,严格监督,坚决杜绝乱收费、乱加价,搞好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并纳入规范化轨道。

六、完善承包,深化改革
24、在治理整顿期间,铁路的改革要围绕治理整顿来进行,改革的内容、措施和步骤要服从治理整顿的大局,以利于治理整顿任务的实现和铁路事业的发展。但决不意味着改革停顿不前,更不是要走回头路,不要改革,而是要求做到治理整顿和改革密切结合,使改革不断深化。
——实事求是地调整部分单位的承包指标,做到指标积极可靠,经过拚搏可以完成,以调动承包单位的积极性。
——从铁路“高、大、半”的特点出发采取行政和经济的手段,强化企业的约束机制,建立包保体系和奖罚制度,以发挥大联动机的整体功能。
——在认真总结“七五”铁路经济承包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和提出“八五”铁路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不断探索和完善铁路深化改革的路子。
——建立科技与运输生产相结合的机制,增加科技投入,制定企业技术进步考核办法,使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运输生产力,促进铁路事业发展。
——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充分发挥各部门、地方、企业和各方人士的积极性,制定办法,多渠道集资修建铁路,同时逐步推广广深铁路“自我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经验,加速铁路发展步伐,改进铁路经营。
——加强铁路与各部门、地方、企业的合作关系,为完成和超额完成运输计划,铁路与各部门、地方、企业之间要建立必要的相互保证条件,以取得更多的支持,共同改善铁路发展的外部经济环境。
——坚持对外开放,扩大利用外资,搞好技术引进。要进一步开拓对外渠道,扩大铁路贷款的规模,弥补国内资金不足,以加速发展铁路。加强外资管理,对已贷入尚未支付的外资,要尽快投入使用,形成运输生产能力;对重大技术引进项目要努力消化吸收,尽快实现国产化。
——扩大对外交往,发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充分利用已有对外渠道和窗口,积极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和进出口业务。特别要扩大铁路工业产品和技术出口,逐步改变过去只进不出的基本格局。

七、团结奋斗,共渡难关,努力完成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任务
25、加强党的领导是实现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任务的根本保证。我们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充分发挥铁路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调动全路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证铁路工作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认真组织党员和职工分层次、有重点地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深入持久地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教育,进行形势、国情和路情教育,进行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铁路和本职工作的教育,进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教育。

通过教育进一步提高职工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坚定政治方向,树立搞好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信心,增强全局观念和主人翁责任感。
切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坚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大兴学习之风,大兴深入基
层、调查研究、解决问题之风,大兴廉洁勤政之风,以卓有成效的工作,团结和带领广大职工共渡难关,胜利完成铁路的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任务。



199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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