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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总体方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8:01:14  浏览:88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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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总体方案

公安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


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总体方案

(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交通部、农业部、国家安监总局 2005年8月24日)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大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流、物流、车流及车辆、驾驶人数量大量增加,一些地区道路交通拥挤堵塞问题日趋严重,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为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在全国所有建制县、县级市和市辖区组织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政为民,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为切入点,全面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通过抓好源头、完善设施、广泛宣传、落实责任、严格执法,全面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努力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更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围绕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总体目标,通过三年的努力,使县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达到:工作机制健全,安全设施完善,交通有序畅通,管理水平提高,守法意识增强,交通事故减少。

具体目标是:建立完善县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倒查追究制得到落实;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安全防护、信号灯等设施得到进一步完善,事故多发路段得到有效治理;交通安全执法严格、公正、公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明显下降,公路严重交通堵塞明显减少,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明显改善;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责任落实,车辆和驾驶人源头管理进一步加强;县乡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得到改善;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进一步深入,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法规意识增强,交通守法率明显提高;道路交通事故由高发到基本遏制并逐年下降,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交通安全责任

1、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署,并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2、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2005年年底前,成立道路交通安全领导机构,由政府主管安全工作的副县(区)长担任主任,下设办公室,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同时,乡镇人民政府配备专人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3、制定并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2006年年底前,依据国家和省、地市级人民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制定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明确年度工作计划、任务和目标。

4、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政绩考核内容,落实责任,兑现奖惩。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监督、管理和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坚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加强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研究,通过政策优惠、税费减免等方式,鼓励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推广使用适合农村实际的安全、经济、实用型客车,方便农民出行。

(二)强化交通安全知识普及

1、组织开展“五进”宣传。县区人民政府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落实各有关部门宣传教育职责,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五进”工作。

2、建立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部门在中、小学校法制、德育教育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内容,并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学生个人操行评定。

3、扩大宣传覆盖面。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通过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上设立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目,电信部门通过发布短信等形式,宣传交通安全法规,普及交通安全常识,开展交通事故警示教育。

4、建立基层宣传网络。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机构在行政村、社区、学校、重点单位和公共场所普遍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在50人以上单位设立负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专(兼)职人员。

5、执法与宣传相结合。公安部门在车管所(站)、驾驶人考试场、交通违法处理、事故处理等窗口,展出和播放宣传挂图和光盘,在有条件的交警执勤岗(点)展出宣传挂图。加强对社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指导,将辖区内交通事故案例汇编,提供给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机构及社区、单位、学校等。农业(农机)部门要结合农时特点,采取适合农村特点的有效形式,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的安全宣传教育。

监察部门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单位,除严肃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外,还要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利用媒体和社会舆论进行监督。

(三)严格道路通行管理

1、集中整治重点违法行为。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开展超速和客车超员违法行为整治、无牌无证车辆治理、货车超限超载集中治理、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等行动。

各地结合实际,加大对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客、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骑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主要干线道路和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易发路段的交通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测速仪、酒精检测仪和电子监控等设备,及时查纠交通违法行为,疏导交通,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2、规范城区交通秩序。公安、建设部门加强静态交通管理,规范停车管理,统一占用、挖掘道路审批,会同有关部门清理非交通占道。加强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管理。

3、严格客运班线运行安全管理。交通、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查禁客运班车通行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

4、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公安部门在机动车保有量大、县乡道路里程长、事故多发的重点乡镇建立交警中队,加强对县乡道路的管控。发挥交通协管员和农机监理人员的作用,协助维护农村公路交通秩序和车辆及驾驶人的安全教育。

5、完善快速抢救机制。卫生、公安等部门及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危重伤员应急救援预案,东中部地区2005年年底前、西部地区2006年年底前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急救网络。

(四)加强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1、加强对驾驶人培训和考试发证的监督检查。交通、农业(农机)、公安部门督促驾校严格落实教学大纲的各项要求,2005年年底前增加驾驶人安全知识、实际道路驾驶、紧急救护等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内容,强化驾驶人素质教育。农业(农机)、公安部门要严格驾驶人的考试和发证工作。按照事故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不按照规定进行培训、考试、发证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并处理。

2、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监督。质检、公安部门对检测站实行定期抽查,对存在不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条件、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只收费不检车等问题的检测站,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3、落实“三关一监督”。交通部门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安全行车日志制度。监督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引导运输企业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GPS等装备。

4、加强低速货车和拖拉机安全管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车辆档案及驾驶证档案交接后,公安部门要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纳入日常管理,严格车辆、驾驶人的定期检验、审验。农业(农机)部门切实把好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登记、检验关,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监管。

5、规范校车管理。教育、公安部门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辆的监管,2005年年底前建立校车和中小学幼儿园承租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制度。

6、实行管理信息共享。公安部门2006年年底前建立完善车辆、驾驶人管理及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农业(农机)部门要建立完善拖拉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公安部门要将路面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等情况通报交通部门。对一年内累计2次超员或1次超员50%以上的,由交通部门通报其所属运输企业,责令企业对其进行再教育、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

(五)完善道路安全设施

1、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交通部门要按照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要求,加大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和整治的力度,逐步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及时将事故多发路段的相关情况通报交通、安全监管部门。逐步完善县乡道路上交通安全防护设施。

2、完善公路的安全设施。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工作,逐步完善已有公路上的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新建、改建干线公路时,按照有关法规和国家标准,应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

3、改善城区交通设施。公安、建设部门制定并实施城区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设置方案。2006年年底前,东中部地区县城按照畅通工程的要求,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实施道路交通隔离和渠化,规划设置停车场。

4、解决重点路段路口的安全隐患。重点在县区周边二级以上等级公路、主要旅游公路上设置限速、让行、指路标志。对交通事故多发的路口,特别是学校周边路段实行综合改造,完善警示标志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

四、考核评价

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并按照东、中、西部地区的不同情况,制定《平安畅通县区评价指标体系》。省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创建“平安畅通县区”评价标准和具体的评价办法,并组织对创建活动进行评价,重点考评县区人民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督促有关部门完成主要工作任务及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畅通水平、公众交通安全意识等内容。

按照评价标准,由地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对县区创建活动进行初评,评价结果报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对达到复评条件的县区进行复评,复评结果报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对达到复评条件的县区进行抽查或者互检,并公布复评、检查结果,及时进行总结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省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日常工作。省市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达标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加强分类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创建活动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发展。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管理合力。要加强区域协作,强化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提高道路交通整体管理水平。

(三)加强监督检查。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的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要对创建活动情况组织明察暗访,并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指导,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推动创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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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定政发[2008]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确保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维护法制统一,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规范性文件,根据《定西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5—2009)》,市政府对我市(含原行署、行署办)自1979至2006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08年1月10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文件内容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15件进行修改,对主要内容被新文件代替、执行时间过期或管理对象已消失的38件予以废止,现将目录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定西市拟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定西市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2

                       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1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规划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87〕5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文件规定目标已达到、任务已完成

  序号:2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暂行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89〕17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3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经济、科技管理人员评定技术职称试行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94〕50号

  说明:文件规定的内容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

  序号:4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企业单位评聘内部有效专业技术职务试行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94〕50号

  说明:文件规定的内容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

  序号:5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非在职“五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94〕51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6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财政增收节支奖励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95〕22号

  说明:文件规定的内容不适应新的形势、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7

  文件名称:关于建立对计划外生育者实行自费节育制度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95〕37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8

  文件名称:“121雨水集蓄工程”庭院经济建设实施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96〕7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9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高产高效示范田建设实施方案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97〕12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管理对象灭失

  序号:10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人才开发资金统筹和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97〕28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11

  文件名称:关于加强中医药工作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98〕8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12

  文件名称:关于加快粘土空心砖墙体材料推广使用步伐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办发〔1998〕29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13

  文件名称: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及引进人才户粮关系迁转落报问题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0〕17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14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社会运输车辆联营业户(车行)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0〕27号

  说明:规定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不符

  序号:15

  文件名称:关于开展以计划生育合格村建设为重点积极推行计划生育村级自治试点工作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0〕33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管理对象灭失

  序号:16

  文件名称:关于做好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0〕36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17

  文件名称:地县农业科技人员参与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暂行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0〕56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18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政府上网”工程总体规划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0〕68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19

  文件名称:关于加快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14号

  说明:文件规定的内容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

  序号:20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农业机械化发展“十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18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任务已完成

  序号:21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献血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22号

  说明:行署第3号令《定西地区公民无偿献血规定》替代

  序号:22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31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23

  文件名称: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34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任务完成

  序号:24

  文件名称:关于对全区未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工业企业限期治理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60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管理对象灭失

  序号:25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2001一2005年)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61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26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中小学布局及教师结构调整实施方案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62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我市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结束

  序号:27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中药材现代化研究与产业化开发项目的实施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63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28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81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29

  文件名称:关于下达全区“十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111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30

  文件名称: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制度建设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114号

  说明:文件有效期已过

  序号:31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三保一挂”激励机制暂行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129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文件规定内容不符合新的形势需要

  序号:32

  文件名称:关于贯彻执行《甘肃省民工建勤修建养护公路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办发〔1992〕38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文件规定内容不符合新的形势需要

  序号:33

  文件名称:关于实施《定西地区人才工程规划纲要》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办发〔1994〕37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文件规定内容不符合新的形势需要

  序号:34

  文件名称:关于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办法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办发〔1998〕14号

  说明:文件规定的内容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

  序号:35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办发〔1998〕24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已于2005年结束

  序号:36

  文件名称:关于在全区部分中小学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布文号:定行署办发〔2000〕57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中小学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工作已于2002年结束

  序号:37

  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管理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办发〔2001〕91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文件规定内容不符合新的形势需要

  序号:38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3]86号

  说明:市政府第49号令替代


关于印发《武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武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武各单位:
《武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7年5月14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OO七年五月十五日

武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00七年五月十四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新一届市人民政府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任务,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积极推进职能转变,增强服务功能,创新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切实做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使广大人民群众满意。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勤政廉政,求真务实,忠于职守,顾全大局,竭尽全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切实贯彻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确保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各委办局主任、局长组成。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
第七条 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签署文件,发表讲话,协调工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联系与市委、市人大、市政协相关工作,协调市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设市长助理若干名,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工作,可分管某方面的工作,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
第十条 市长出国或学习期间,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指定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副市长离市出访、学习和休假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市长或市长指定其他副市长代管。
第十一条 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可根据法律法规,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公告,行使权力。审计局和监察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权力,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十三条 履行宏观调控职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推进各项改革,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培育财源,促进财政收支平衡。
第十四条 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强化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 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六条 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和方便快捷的公共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解决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

第四章  政府决策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行政事务管理、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战略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相关机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会前分管副市长应召集相关部门认真讨论,依据法律法规提出可行性意见,反复修改审核,基本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报经市委原则同意。对关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重要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可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政情通报会或新闻发布会,公开政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及时反馈落实情况,不得推诿扯皮。

第五章 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使行政权,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严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的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同时应及时报市政府备案审查。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须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查。
第二十五条 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工作。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建议。认真办理市人大、市政协的议案、提案和意见建议。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反映的重大问题,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反馈或公布。适时召开工作通报会,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知名人士参加,听取他们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不断改进作风,拓宽联系群众的渠道,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搞好工作。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避免大规模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处理群众来访。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政务公开制度,增强工作透明度。市政府重要决策、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以及非泄密的政务信息,通过“武威政府网”、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发布,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工作布局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和阶段性工作的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与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签订年度工作责任书,每半年进行一次督促检查,年底进行考核奖惩。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年初工作安排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及时组织督查,适时进行通报。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年度工作布局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市政府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年度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要时召开市长碰头会、联席会、工作协调会议研究具体事宜。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各委办局主任、局长等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及法院、检察院等方面的负责人参加。其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2、讨论决定全市性重大行政措施和重大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问题;
3、通报全市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安排部署重要工作。
4、讨论其他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议题由市长确定。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市发改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其主要任务是:
1、研究讨论向省政府、市委报告请示的重要事项;
2、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3、讨论、审定由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4、讨论决定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的重要请示事项,听取重要工作汇报;
5、讨论决定人事任免及奖惩事项;
6、研究讨论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议题由各副市长、秘书长协调审核提出,报市长确定。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议。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应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
第三十七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组成。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议题由市长或副市长确定。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请求决定的一般性事项,安排需要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的具体工作,讨论决定市长、副市长提请解决的具体问题。
第三十八条 不定期召开市长碰头会,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等参加。主要内容是互通情况,分析形势,研究市政府当前工作和阶段性工作。
第三十九条 市长、副市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现场办公会、工作协调会,研究解决具体问题。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与市长沟通后决定,参加人员由分管副市长确定。筹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的准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各部门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须提前一周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呈会议召集人审定。会议内容应事先告知与会人员,重要议题应事先准备好书面材料分送与会人员,并由有关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呈办单位和法制局共同修改后,按发文程序运转。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需要形成文件印发县区和有关部门执行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市政府各分管副秘书长协调落实。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应向市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和由市长主持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其他副市长主持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各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公开报道。新闻稿须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副市长审定。
第四十三条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报市长批准。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市长、副市长或各县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同意。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注重实效,并尽可能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召开电视电话会议。

第九章 公文处理

第四十五条 审批文件应按照职责分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省政府下发的涉及全局性的重要文件和紧急电报,由市长审批,副市长按照市长批示抓好落实;
2、一般性、常规性文件,按照分工,由副市长直接审批处理;
3、事关重大灾情、疫情、险情、事故等紧急突发性事件的文件,副市长处理后,应当及时报告市长;
4、涉及几个部门工作的文件,由分管副市长协调处理。
第四十六条 制发文件应严格按程序审核把关。
1、市人民政府形成的全局性重要文件,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涉及相关部门业务的一般性文件,由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签发。
2、对决定、办法、意见、通告、公告等政策法规较强的文件,主管部门起草,组织相关部门讨论,送市政府法制局审核把关,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审签后,呈送市长或副市长签发。
3、市政府部门需要市政府批转的文件和部门为市政府代拟的文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呈送分管副市长签发。
第四十七条 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有关规定,报送文件应严格遵循办文程序。
1、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必须注明签发人。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呈报文件应先送市政府办公室登记后,按市长分工分别处理,不得多头报送或越级行文。
2、请示性文件,应一文一事,不附带其他事项。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3、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文件由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副市长批示后转主管部门办理。需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须经分管副市长批示后转呈市长审定。
4、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市政府办公室不再转发。要加快办公自动化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严格遵守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树立规范服务、勤政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正气。担负起“一岗双责”的职责,在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同时,抓好分管部门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牢固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做到尽职、尽责,行为规范;要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进取意识,自觉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力争做学习的模范、服务的模范、创新的模范。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正确把握形势,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转变观念,调整思路。市人民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市政府领导及各委办局负责人经常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领导素质和领导水平。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员。基层要简化接待,严禁到辖区分界处迎送。公务活动一律吃工作餐,严控陪餐人员,严禁请吃、吃请,严禁收受礼品。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参加各种应酬性庆典、剪彩和迎来送往活动,县区及市政府各部门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这类活动的通知、函件和请柬,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五十三条 改进会议和市长、副市长活动的宣传报道。注重宣传政策,多报道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和群众关心的事。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市长、副市长活动的报道,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
第五十四条 市长、副市长出访,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出访,由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审批,其中主要负责人出访报市长审批。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讲大局、讲党性、讲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自觉维护政令统一,保证政令畅通。要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五十六条 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市要向市长报告;市政府部门主要领导离市要向分管副市长报告。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严格要求身边的工作人员和本部门工作人员,严禁利用特殊身份越权办事,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通知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必须按要求参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参会人员的,应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分管副市长请假。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压缩会议,严格控制各类检查考核活动。要严格审批制度,应由部门或行业组织的督查、检查、调研等政务活动,不得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通知。确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需要进行的政务活动,要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市政府各部门召开工作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县区领导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会议要求不能泄露讨论事项的,要严格保密。
第六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自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在执行中若有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映。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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