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呼和浩特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3:30:49  浏览:82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呼和浩特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呼和浩特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3年3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鉴于国务院发布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呼和浩特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自本决定通过之日起废止。



1993年3月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中国专利局《专利技术人员靠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系列、实行〈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专利局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中国专利局《专利技术人员靠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系列、实行〈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1987年4月30日,专利局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中国专利局《专利技术人员靠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系列、实行〈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前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现将中国专利局《专利技术人员靠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系列、实行〈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专利技术人员靠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系列、实行《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

附件:专利技术人员靠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系列、实行《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
为了更好地培养和合理使用专利技术干部,充分发挥专利技术干部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努力钻研业务,为推动我国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称改革的指示精神,对专利技术人员靠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系列的实施细则拟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利技术人员职务是为在专利审查、专利代理工作岗位上的专利技术人员设置的专利技术职务。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专利审查人员、专利代理人员靠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专利职务系列的名称、档次。
第二条 专利审查人员技术职务名称为:专利审查研究员、专利审查副研究员、专利审查助理研究员、专利审查研究实习员;专利代理人员的技术职务名称为:专利代理研究员、专利代理副研究员、专利代理助理研究员、专利代理研究实习员。
第三条 各级专利技术职务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有明确的职责,有一定的任期,在任期内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第四条 根据专利工作性质和要求,专利审查人员采用任命制。专利代理人员采用任命制还是聘任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考虑解决。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专利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专利事业心,积极为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 专利审查研究实习员和专利代理研究实习员
硕士研究生毕业,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双学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专利审查工作和代理工作岗位上一年见习期满,经考核评审具备下列条件,可担任专利审查研究实习员或专利代理研究实习员。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大体了解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水平,初步熟悉该技术领域的专利和非专利文献资料。
二、具有一般法律基础知识,熟悉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专利法规。
三、掌握专利业务方面的基础知识,熟悉专利审查或专利代理业务。基本上能独立地对专利申请案进行分类、检索,撰写审查意见书或专利申请文件,并在高、中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完成所承担的专利审查或专利代理工作任务。
四、掌握一门外语,能比较顺利地阅读及笔译本专业的外文专利文献。
第七条 专利审查助理研究员和专利代理助理研究员
担任专利审查研究实习员或专利代理研究实习员工作四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后担任专利审查研究实习员或专利代理研究实习员职务二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者,经考核评审具备以下条件,可担任专利审查助理研究员或专利代理助理研究员。
一、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技术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在该技术领域有比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熟悉该技术领域的专利和非专利文献资料,了解该领域国内外的技术发展水平。
二、具有一般的法律基础知识,熟悉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处理与审查或代理有关的法律事务方面有一定的水平和经验,能够比较正确地贯彻和执行各项专利法规。
三、比较系统地掌握专利审查或专利代理业务,能熟练地对专利申请案进行分类、检索,熟悉专利审查或专利代理程序及工作方式,了解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及有关办事规程,熟练掌握专利审查或专利代理的基本功,比较准确地把握审查基准,准确地撰写审查意见书或专利申请文件,可以独立完成专利审查或专利代理工作。
四、至少掌握一门外语(以英文为主),能熟练地阅读和笔译本专业的专利或科技文献(包括中译外)。
第八条 专利审查副研究员、专利代理副研究员
担任专利审查助理研究员或专利代理研究员工作五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后,担任专利审查助理研究员或专利代理助理研究员三年以上,经考核评审具备下列条件,可担任专利审查副研究员或专利代理副研究员。
一、具有本学科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在该领域有比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熟悉该技术领域的国内外当前的技术水平和动态,了解其发展趋势,并对相近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状况也有一般性的了解,熟悉这些领域的专利和非专利文献的内容,对其一般性技术问题可作出正确的理解和判断。
二、熟悉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法律,具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能够比较全面地理解和执行专利法规。在处理关于专利审查或专利代理的法律事务方面,具有较高的水平和经验。
三、具有比较丰富的专利审查或专利代理工作经验。能够熟练地处理专利审查异议案和专利复审程序中的问题,具有指导中级专利技术人员进行工作的能力,并具有主持专利审查组(包括数个相近专业的IPC分类)或专利事务所业务工作的能力。
四、掌握二门外语,一门能熟练地阅读和准确地笔译(包括中译外),另一门能够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专利文献和科技资料。
第九条 专利审查研究员、专利代理研究员
担任专利审查副研究员或专利代理副研究员工作五年以上,经考核评审具备下列条件,可担任专利审查研究员或专利代理研究员。
一、具有本学科系统坚实的理论知识,具有宽阔的专业知识范围,熟悉该领域及相关技术领域的动态及发展趋势,对其技术前沿的关键问题有一定了解,对某些技术领域有较深的研究,能够写出有份量的综述或预测报告。
二、对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国际条约以及国际专利工作的新动向有深入的了解和研究,能根据实际情况对专利法规或专利审查基准的修改提出有价值的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三、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从事专利审查或专利代理工作多年,能够解决专利申请、审查、异议、复审、无效或代理工作过程出现的疑难问题,具有指导某一方面专利工作的能力和经验,在改善专利工作管理、提高专利审查质量或专利代理质量和培养专利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四、掌握两门以上外语,能熟练地阅读和准确地笔译有关专业的专利文献和科技资料。
第十条 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地选拔和使用人才,对确有真才实学,在专利工作中有重大创新,对国家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专利技术人员,可不受本条例有关学历和晋升年限的限制,经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审合格后,破格聘任或任命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是审议专利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专门机构,其成员应由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同行专家和担任较高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一般由11~13人组成,由行政领导和专利技术负责人在征求有关部门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推荐提名,经上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任期一般为二~四年。
第十三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委员会一般由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目前,尚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中国专利局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代评。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对被推荐的专利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科学地评议准确地写出考核评语,提出任职资格意见。

第四章 评审与聘任
第十五条 评审、聘任程序是:
一、在本人申请的基础上,由行政领导、同行专家或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本单位的专利技术人员中,根据岗位设置、技术职务的限额等,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推荐。
二、呈报材料,被推荐的专利技术人员,应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如下材料:
1.技术职务呈报表;
2.代表本人主要工作成绩、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报告、工作总结及论著等业务考绩档案材料。
三、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本人提供的条件、基层组织意见及人事部门提供的学历、资历等,按照任职条件和职责要求,对拟聘任(任命)人员作出切合实际的评价,写出评语,提出任职资格的建议。
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并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讨论通过,方可有效。
四、聘任(任命)。行政领导在评审委员会确认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利技术人员中,聘任(任命)相应的技术职务,每一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任期满前三个月至六个月,行政领导要根据任务需要和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的实绩,提出连聘(任)或解聘(任)意见,并通知本人。
五、未经评审委员会评议或评审委员会认为不符合任职条件者,不得聘任(任命)。
第十六条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制时,要坚决执行国务院有关离休、退休的规定。在这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中,已达到规定离休、退休年龄的人员,凡符合高一级技术职务聘任(任命)条件的,可先经过任职资格评议,确定相应的技术职务后,再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级领导机关和评审组织要认真掌握政策,对利用聘任(任命)专业技术职务之机打击迫害专业技术人员的,或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技术职务的,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在专利代理机构内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之前,仍按原技术职务系列聘任(任命),待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后,可按本实施细则聘任(任命)。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国专利局负责解释。


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进出口银行


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精神,落实中央有关“加大对境外投资的金融支持”的指示,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共同建立境外投资信贷支持机制。根据国家境外投资发展规划,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每年的出口信贷计划中,专门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以下简称“境外投资专项贷款”)用于支持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享受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优惠利率。

二、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下列境外投资重点项目:

(一)能弥补国内资源相对不足的境外资源开发类项目;

(二)能带动国内技术、产品、设备等出口和劳务输出的境外生产型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

(三)能利用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

(四)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加快开拓国际市场的境外企业收购和兼并项目;

三、对拟申请使用境外投资专项贷款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有关规定进行境外投资项目审批或初审后上报国务院审批;对经批准的项目,由中国进出口银行遵循独立审贷的原则对项目的贷款条件进行审查。

四、申请使用境外投资专项贷款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境内投资主体”)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建议书(包括投标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抄送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时,境内投资主体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初审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参考依据;

(三)中国进出口银行就项目使用境外投资专项贷款问题出具意见函,作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或初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参考依据。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对项目的贷款条件进行最终确定。

上述项目审批按现行境外投资项目审批规定执行,待国务院新的规定出台后,再按新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对国别风险较大的项目,要求境内投资主体充分利用现有的境外投资额保险机制,办理有关投保手续,积极规避境外投资风险。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使用境外投资专项贷款条件的项目,加强政策指导,强化必要协调,加快审批进度。同时,促成有关单位完善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机制,进一步做好境外投资保险工作。

六、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境外投资额专项贷款依照有关规定加快贷款审查速度,并视具体情况提供以下便利:

(一)根据贷款企业信用等级和境外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情况授予一定的信用放款额度;

(二)对风险小、投资收益稳定且效益较好的项目,可考虑直接对境外项目公司提供贷款,由项目的境内投资主体提供担保和/或以项目形成的资产或其他权益作为抵押;

(三)对一些投资期较长的战略性项目,可视情况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七、中国进出口银行还将对拟使用境外投资专项贷款的项目,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以及国际结算等方面的金融服务,并根据境内投资额主体和项目情况在反担保和保证金方面给予一定优惠。

八、本通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进出口银行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进出口银行

二○○三年五月九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