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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招商引资十佳优质服务单位评选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58:46  浏览:97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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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招商引资十佳优质服务单位评选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府办发〔2008〕92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招商引资十佳优质服务单位评选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招商引资十佳优质服务单位评选实施细则》已于2008年7月3日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扬州市招商引资十佳优质服务单位评选实施细则

根据《扬州市招商引资十佳优质服务单位评选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一)扬州市招商引资十佳优质服务单位评选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成立考评工作小组,分管市长任组长,分管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外经贸局、工商局、监察局、市级机关工委和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负责人为成员。
(二)考评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市政府副秘书长龚振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外经贸局局长朱路跃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负责具体考评事务。
(三)各参评部门负责人对评选工作负总责,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参评工作。
二、评选范围
涉及招商引资工作的下列30个市直部门:
(一)垂直管理部门:工商局、质监局、海关、检验检疫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局、供电局、银监局、人民银行(外管局)、海事局、边检站。
(二)市属管理部门:外经贸局、发改委、经贸委、劳动保障局、建设局、交通局、安监局、旅游局、科技局、农林局、侨办、外办、台办、规划局、环保局、行政办事服务中心、监察局、公安局。
参评部门如当年度受到经查实的企业重大投诉或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等情况,则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三、评选内容
围绕服务招商引资工作,主要考评参评部门加强招商引资软环境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推行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为企业排忧解难以及廉洁从政等方面的情况。
四、评议方法和要求
(一)扬州市招商引资十佳优质服务单位评议工作采取参评部门自我评议和社会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总分为100分。
(二)社会评议工作由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牵头,请市人大财经委、市政协经科委、市级机关工委(市作风办)配合。
(三)评议要求:
1、参评部门自评,满分为10分。
(1)每年11月30日前,参评部门围绕评选内容对全年服务招商引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总结材料。
(2)根据书面总结,填写《扬州市招商引资十佳优质服务单位自评表》(见附件1)。
(3)书面总结及自评表于每年12月15日前送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
2、基层企业评,满分为20分。
(1)基层企业测评工作由市外经贸局、工商局负责分别指导各县(市、区)外经贸局、工商局(民营办)组织实施,每半年进行一次,时间分别为每年的6月30日和11月30日前。
(2)各县(市、区)外经贸局负责每次组织30家外资企业参加测评,各县(市、区)工商局(民营办)负责每次组织20家内资企业参加测评。
(3)参加测评的外资企业由各县(市、区)外经贸局从正常运营的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中随机抽取,参加测评的内资企业由各县(市、区)工商局(民营办)从正常运营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中随机抽取。随机抽取基层企业名单时,各县(市、区)可邀请监察局人员现场监督。
(4)每个测评企业通过填写《扬州市服务招商引资工作基层企业测评表》(见附件2)对参评部门进行测评。
(5)每年7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各县(市、区)外经贸局、工商局(民营办)分别将回收的基层企业测评表送市外经贸局和市工商局。
(6)市外经贸局、工商局分别对基层企业测评表进行汇总,填写《扬州市服务招商引资工作基层企业测评汇总表》(见附件3),并于每年的7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将测评汇总表(附基层企业测评表)送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
3、县(市、区)、市开发区、化工园区与相关部门评,市行政办事服务窗口评,满分为30分。
(1)县(市、区)、市开发区、化工园区与相关部门以及市行政办事服务窗口测评工作由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
(2)每年11月30日前,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开发区、化工园区分管领导、招商局局长,各县(市、区)分管领导、外经贸局长、工商局长(民营办主任),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负责人,通过填写《扬州市服务招商引资工作有关单位负责人测评表》(见附件4)对参评部门进行测评。
(3)有关单位负责人测评表于每年12月15日前回收。
4、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满分为20分。
(1)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测评工作由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市人大财经委、市政协经科委配合。
(2)市人大财经委、市政协经科委每年10月31日前分别将财经系统、经济科技系统中的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单提供给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
(3)每年11月30日前,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财经系统、经济科技系统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各10名,通过填写《扬州市服务招商引资工作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测评表》(见附件5)对参评部门进行测评。
(4)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测评表于每年12月15日前回收。
5、机关作风建设万人评,满分为20分。
(1)机关作风建设万人测评工作由市级机关工委(市作风办)具体实施。
(2)市作风办根据作风建设考评得分对各参评部门按照从高到低分数进行排名,从第1名排至第30名。每5名为一个档次,测评分相应递减0.5分,前5名得满分20分,后5名得17.5分。测评结果填入《扬州市服务招商引资工作万人评议汇总表》(见附件6)。
(3)每年1月10日前,市作风办将万人评议汇总表送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
五、加分项目
(一)服务招商引资工作的做法或经验在全国、全省属于首创或领先水平,并得到省以上主管部门肯定或推广,加3分。
(二)服务招商引资工作对推动本地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得到市委、市政府肯定,加2分。
加分项目相关书面材料于12月15日前送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
六、评选办法
(一)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在参评部门自评的基础上适时组织抽查。
(二)每年1月20日前,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对评议结果和加分项目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结果报考评工作小组。
(三)考评工作小组召开会议,分别研究确定垂直管理部门和市属管理部门综合得分前5名为表彰对象。参评部门如当年度被市委、市政府评为目标管理作风建设先进单位,则不再重复表彰。
(四)招商引资十佳优质服务单位由市政府发文表彰并发奖牌。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起执行。

附:
1、《扬州市招商引资十佳优质服务单位自评表》
2、《扬州市服务招商引资工作基层企业测评表》
3、《扬州市服务招商引资工作基层企业测评汇总表》
4、《扬州市服务招商引资工作有关单位负责人测评表》
5、《扬州市服务招商引资工作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测评表》
6、《扬州市服务招商引资工作万人评议汇总表》












附件1:
扬州市招商引资十佳优质服务单位自评表

参评部门:(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 内 容 分值 自评分
1 领导重视 专题会议、文件研究部署,做到组织落实,工作目标落实,检查指导落实。 1
2 政务公开 实行阳光政务,多渠道公示审批服务事项及依据、程序、收费标准、办理时限、结果等,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1
3 服务优良 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特别是在服务大企业、大项目上措施扎实,成效显著。 3
4 指导有力 及时宣传招商引资各项政策,提高基层和企业的业务和政策水平;加强沟通协调,为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3
5 廉洁自律 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规范行政服务行为,无服务对象重大投诉,未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等。 2
合计 10




附件2:
扬州市服务招商引资工作基层企业测评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被测评部门 对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办事效率、
廉洁从政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满意
(20-18分) 基本满意
(17-15分) 不满意
(14-12分)
人民银行(外管局)
工商局
边检站
地税局
国土局
国税局
供电局
质监局
海事局
海 关
检验检疫局
银监局
公安局
外 办
外经贸局
发改委
台 办
行政办事服务中心
交通局
安监局
农林局
劳动保障局
环保局
规划局
侨 办
经贸委
建设局
科技局
监察局
旅游局

注:在相应的空格内填入具体分值。

附件3:
扬州市服务招商引资工作基层企业测评汇总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被测评部门 测评合计总分 参评企业总数 平均得分
人民银行(外管局)
工商局
边检站
地税局
国土局
国税局
供电局
质监局
海事局
海 关
检验检疫局
银监局
公安局
外 办
外经贸局
发改委
台 办
行政办事服务中心
交通局
安监局
农林局
劳动保障局
环保局
规划局
侨 办
经贸委
建设局
科技局
监察局
旅游局
注:平均得分=测评合计总分÷参评企业总数
汇总人签名:
附件4:
扬州市服务招商引资工作有关单位负责人测评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被测评部门 对加强招商引资软环境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办事效率以及廉洁从政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满意
(30-27分) 基本满意
(26-22分) 不满意
(21-18分)
人民银行(外管局)
工商局
边检站
地税局
国土局
国税局
供电局
质监局
海事局
海 关
检验检疫局
银监局
公安局
外 办
外经贸局
发改委
台 办
行政办事服务中心
交通局
安监局
农林局
劳动保障局
环保局
规划局
侨 办
经贸委
建设局
科技局
监察局
旅游局
注:在相应的空格内填入具体分值。
附件5:
扬州市服务招商引资工作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测评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被测评部门 对围绕招商引资工作,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满意
(20-18分) 基本满意
(17-15分) 不满意
(14-12分)
人民银行(外管局)
工商局
边检站
地税局
国土局
国税局
供电局
质监局
海事局
海 关
检验检疫局
银监局
公安局
外 办
外经贸局
发改委
台 办
行政办事服务中心
交通局
安监局
农林局
劳动保障局
环保局
规划局
侨 办
经贸委
建设局
科技局
监察局
旅游局
注:在相应的空格内填入具体分值。
附件6:
扬州市服务招商引资工作万人评议汇总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被测评部门 排列名次 测评分
人民银行(外管局)
工商局
边检站
地税局
国土局
国税局
供电局
质监局
海事局
海 关
检验检疫局
银监局
公安局
外 办
外经贸局
发改委
台 办
行政办事服务中心
交通局
安监局
农林局
劳动保障局
环保局
规划局
侨 办
经贸委
建设局
科技局
监察局
旅游局
注:1、“排列名次”指根据作风建设考评得分对各参评部门按照从高到低分数重新进行排列的名次,从第1名排至第30名。
2、“测评分”指以排列名次为依据,每5名为一个档次,分数相应递减0.5分所得的分数(第1-5名得20分,第6-10名得19.5分,依次类推)。

汇总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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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教发[2008]16号


各市州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加强对全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管理,确保学生体育竞赛活动公平公正,促进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科学化、规范化,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九日


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为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管理,确保学生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提高学生体育竞赛的水平和效益,使竞赛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举办学生体育竞赛以育人为宗旨,突出教育特色,讲求综合效益,体现“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精神。通过竞赛推动学校群体活动的广泛开展,提高广大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和运动能力,培养和发现学生体育活动骨干和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条 全省省级学生体育竞赛工作由省教育厅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重大省级体育竞赛活动由省教育厅主办,一般常规体育竞赛活动委托省学生体育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学生体育竞赛所设项目按基础性强、普及面广,能体现和促进青少年学生各年龄阶段全面体能素质发展,并具有一定传统的原则选择确定。

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我省学生体育竞赛一般设置: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武术、健美操、定向越野等项目。

第四条 全省省级学生体育竞赛本着以我省传统、优势项目为基础,逐年开发新兴项目,并逐步改革和完善赛制的工作思路,建立我省相对稳定的省级学生体育竞赛制度。具体如下:




学生
竞 赛 项 目

双数


大学生
田径
游泳
篮球
排球
足球
乒乓球



定向越野

中学生
田径
游泳
篮球
排球
足球
乒乓球



定向越野






大学生
田径

篮球
排球
足球

羽毛球
武术
健美操


中学生
田径

篮球
排球
足球

羽毛球
武术
健美操


注:1、省中学生田径比赛每年举办一次,其中单数年为以市州组队参赛的省中学生田径运动会;双数年为以培养体育运动后备人才重点中学组队参赛的省中学生田径锦标赛,与大学生田径比赛同场分组进行。

2、根据目前我省大中学生部分体育竞赛项目的特殊情况,暂定游泳、排球、乒乓球、羽毛球、武术、健美操、定向越野组织大中学生同场分组比赛。

3、为衔接全国、省大中学生运动会的竞赛项目,上述竞赛项目可做调整或增设选拔比赛;年度比赛项目的设置以当年的年度竞赛计划为准。




第五条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参照省级学生体育竞赛制度,制订本级学生体育竞赛制度:每年除必须举办一次田径比赛外,还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竞赛项目中选择至少三个单项组织本级比赛,并将每年体育竞赛活动的计划、实施方案、总结以及各项比赛的秩序册、成绩册报省教育厅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备案。

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每年要举办体育运动会和小型多样的群体竞赛活动,逐步形成学校体育特色。

中学生体育竞赛实行层级选拔参赛制度。凡参加过下一级比赛选拔的运动员(队),可取得参加上一级比赛的资格。具体细则由省学生体协另行制定。

第六条 省、市两级学生体育竞赛活动原则安排在学校体育场(馆)进行。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我省学生运动员注册制度和裁判员管理制度。全省学生运动员注册工作定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进行,具体的注册办法和裁判员管理办法由省学生体育协会拟定,报省教育厅同意后实施。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普通高等学校及中学要加强对学生运动员身份、学籍的管理,并积极配合赛会主办单位做好学生运动员资格审查工作,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普通高等学校及中学应加强对学生运动员(队)的管理教育,端正赛风、严守赛纪,尊重裁判、尊重对手、尊重观众,树立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对在比赛中严重违纪、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学生运动员(队)、裁判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九条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普通高等学校及中学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承办体育竞赛活动,以此提升本地、本校体育工作水平,促进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学校承办省级学生体育竞赛活动,应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报省教育厅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经考察后确定其承办资格。

第十条 学生体育竞赛的承办单位应在当地卫生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食品卫生检验制度和安全保卫制度,杜绝食物中毒和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比赛场地、器材、设施的安全,确保比赛顺利进行。各参赛学校要加强学生运动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同时要为全队人员办理比赛期间(含往返途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严禁学生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8年4月9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办〔2006〕18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合肥市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4月12日



合肥市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全国及省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和“一把手抓第一资源”的要求,发挥考核工作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人才观念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人才工作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抓好人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为实现合肥在中部地区的奋力崛起提供坚强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考核对象

  县区党委、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部分市属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党政正职。

  三、考核内容

  1、加强对人才工作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将人才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建立人才工作机构,配备人才工作人员,建立人才工作制度;一年至少两次研究人才工作,议题明确,围绕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形成指导性的意见和决议;人才工作形成党委(党组)统一领导,组织(人事)部门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格局,全年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重点、有实效。

  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结合实际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各类人才的特点,研究制定人才资源能力建设标准、方式和途径;注重培养和选拔优秀人才,建立适应本地区、本部门发展要求的各类人才队伍和后备人才队伍;加强紧缺实用人才的培养力度,统筹规划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工作;探索符合各类人才特点的引才机制,积极吸引高层次人才和紧缺实用人才;建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华的选人、用人机制,针对各类人才的特点,在体现群众认可、市场认可、业内认可上有切实的办法和举措;直接管理一批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高层次人才,掌握、了解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人才情况,建立了人才信息库。

  3、改善人才环境。制定培养、吸引和使用人才的政策措施,积极为各类人才提供施展才能的平台,构建人才成长、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探索公平、合理、科学的分配制度,采取切实措施激励优秀人才;不断加大对人才工作投入,建立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做好对人才的公共服务工作,努力维护人才的合法权益;开展人才工作调研,宣传人才工作和各类人才的先进事迹,营造人才工作良好氛围。

  4、创新人才工作。结合实际,不断创新人才工作,人才工作的新思路、新做法取得显著成效,积累可贵经验并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推广。

  四、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工作在考核年度次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在3月底前完成。

  考核工作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资料和文件、问卷调查、实地察看等方法进行。根据考核内容,结合实际制定考核具体办法和标准。考核报告报送市委、市政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个等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考核组考核情况和初步意见,结合平时考核情况,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并报市委、市政府,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对领导干部调整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定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考核结果定为“较差”等次的,年度工作考核不能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五、考核要求

  实行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是我市推动“一把手抓第一资源”,做好人才工作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考核。考核时要既肯定成绩,又指出不足,并认真反馈考核情况,帮助考核对象分析问题,提出进一步推进人才工作的建议。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二00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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