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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3:26:04  浏览:87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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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一、为了平衡农村各种作物的税收负担,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凡从事农林特产生产,取得农林特产收入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和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国营农林牧场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本规定交纳农业税。
三、对各项农林特产收入征税的品目和税率规定如下:
(一)园艺收入
1、水果(包括苹果、红果、核红子、桃、杏、梨、葡萄、柑、桔、梅李、柿子、石榴、大枣等),税率除苹果为百分之五外,其余均为百分之六;
2、茶,税率为百分之六;
3、苗木、花卉,税率为百分之七;
4、中药材(动物药品不征农业税),税率为百分之五;
(二)林木收入
5、原木,税率为百分之五;
6、黑、白木耳,税率为百分之六;
7、棕片,税率为百分之六;
8、竹、芦苇,税率为百分之六;
9、板粟、毛粟,税率为百分之六;
10、花椒,税率为百分之六;
11、桑蚕茧、柞蚕茧,税率为百分之五;
12、木本油料(油桐籽、核桃、漆木籽),税率为百分之六;
13、生漆,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水产收入
14、淡水鱼,税率为百分之六。
除上述征税品目外,各级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征收农业税的其它农林特产收入,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省财政厅备案。未列征收品目的其它农林特产收入,均参照种植粮食、经济作物的常年产量与农业税合并计征。
四、农林特产品收入的计算,除原木、桑蚕茧、柞蚕茧、生漆和中药材按实际销售收入计算外,其余品目一律采取评定产量,按当地中等收购牌价计算收入的办法,一定三年不变,增产不增税。评定产量应以最近四年实际产量为基础,参照承包产量,并照顾到某些产品大小年份间交替
的规律确定。
五、农林特产农业税,不分地区,一律按省规定的比例随正税征收地方附加。
六、农林特产农业税的征收工作,由各财政部门主管,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如下:
(一)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的,由有关收购部门随购代征税款。即:收购部门每次向销售者结算价款时,按照规定的税率,同时代征应当交纳的农业税。财政部门视税源大小,付给收购部门不超过实征税额千分之五的手续费。代征税款的交库和手续费支付办法,由财政部门和收购部门
具体商定。
(二)实行评产征收的,其计征入库工作由财政部门直接办理。评定产量的工作,由乡人民政府负责并落实到纳税单位。
七、农林特产农业税原则上征收现金。纳税人如果同时承担向国家交售粮食(棉花)征购任务,按照“先征后购”原则,也可以用粮食(棉花)抵交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现金的,县、乡财政部门要根据各个产品的收获季节,抓紧组织征收;也可以由县级政府决定,对一些大宗产品的
税款,由收购部门代扣,以保证应征税款按时入库。
八、对农林特产的农业税收入,实行省、县、乡三级分成(分成比例由财政厅另定)。分给乡财政的部分,作为扶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包括乡镇企业)的基金,实行有偿周转使用,不得挪作它用;分给省、县的部分,按征收总额提取百分之五,作为农林特产农业税的征收费用。征收
的附加,不实行分成,由县统筹安排,用作农村公益事业。各级分成和提成的数额,年末按征收决算办理。
九、下列农林特产的收入,可给予减征、免征或缓征农业税的照顾:
(一)农户院内和庄前屋后零星的农林特产收入,免征农业税;
(二)农业科学研究机构为专门进行科学试验而取得的农林特产收入,免征农业税;
(三)为绿化荒山、荒坡自育自栽的苗木,经乡人民政府核实,免征农业税;
(四)本规定所列征税品目,过于零星分散,实际收入很少,县乡人民政府认为征收暂时有困难的,可以缓征农业税,但需报省财政厅备案。
(五)农林特产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指评产征收的品种),减少收入很多,纳税确有困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可以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十、纳税人必须按照本规定依法纳税。纳税人如果在农林特产收获季节,按照当地规定的交纳时间逾期不交的,可按欠交税款按月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对有意隐瞒收入或虚报灾情逃避纳税的,除追交应纳税款外,并处以应纳税额一至三倍的罚金;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十一、本暂行规定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省人民委员会一九五八年颁发的《陕西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中有关对农林特产征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十二、本暂行规定由省财政厅解释。




198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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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专用印章及联行密押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专用印章及联行密押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1991年7月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专用印章及联行密押管理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布置所属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随时向总行反映。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专用印章及联行密押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制度》,加强会计业务管理,确保国家资金的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行处分计部门在办理会计业务时必须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各种会计专用印章、密押是本行签发结算凭证及划款凭证或受理客户凭证的印信及凭据,一经签署即要姑担承任。各级行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 会计专用印章
第四条 会计专用印章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会计专用印章分为:会计专用章、业务用公章、结算专用章、票据清算专用章、受理他行票据专用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转讫章、联行专用章(包括全国及省辖)、票汇专用章等十种。
一、会计专用章用于向人民银行支取款项的印信,应予留给人民银行印模,凭以验对。
二、业务用公章用于签发拨款限额通知、查询、查复单,跨系统转汇清单、各种专项会计报表(资金平衡表除外)。
三、结算专用间用于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到期支付款项或通知单位付款。
四、票据清算专用章,按当地要求用于提出票据交换的收付款凭证。
五、受理他行票据专用章,用于受理开户单位在存入他行票据时,签盖进帐回单,该章必须刻有“他行票据、收妥抵用”字样。
六、现金收讫章用于现金收款凭证和签发现金存款回单。
七、现金付讫章用于现金付款凭证。
八、转讫章用于已处理的一切内部转帐凭证。
九、全国联行专用章用于签发联行往来(邮寄)_凭证,信汇第三联,联行对帐签证单及联行转划款清单。省辖联行专用章,用于签发省辖往来凭证及有关省辖联行事务。
十、票汇专用间用于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第五条 会计专用印章的设计、刻制。
会计专用印章的设计刻制分二级管理。
一、全国联行专用章、票汇专用章由总行负责设计、刻制和分发。
二、省辖联行专用章和其他各种会计专用印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统一设计、刻制、分发。其他各种会计专用印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设计、刻制和分发,也可以授权地(市)分支行按规定的设计自行刻制,分发所属。基层行处不得自行设计及刻制。
第六条 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转讫章、业务用公章、结算专用章、票据清算专用章、受理他行票据专用章,必须带有活动的 年 月 日标志。
第七条 全国联行专用章,省辖联行专用章,会计专用章、票汇专用章只能刻制一枚,其他会计专用印章或根据业务需要刻制,但必须编号,分清保管和使用责任。
第八条 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一、各种会计专用印章在启用前必须在“会计专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印模,填写启用日期,领用保管人要签名盖章。调换人员时,要办理交换手续,由会计负责人监交,并在登记簿上签名盖章。
二、“会计专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由会计负责人登记保管。
三、会计专用印章的保管和用印必须坚持一人,不得随意分人用印。
四、各级行处要确保印章的正确使用、保证安全。各种会计专用印章,不 仅要有专人保管用印,而且不得散乱放置,各行处应配置带锁的铁皮盒存放印章。营业时打开铁皮盒,临时离柜,铁皮盒要上锁。做到“人在岗章在,人不在岗章盒上锁”。营业终了把锁好的铁皮印章盒存入保险柜保管。
五、严格掌握各种会计专用印章的使用范围,个人之间不得私自授受会计专用印章。因个人之间授受会计专用印章出了问题,原保管使用人员要承担连带责任。
六、各种会计专用印章停止使用时,在“会计专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注明停止使用日期和原因。联行专用章、票汇专用章在停止使用后,应编表连同印章逐级上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由分行统一切角销毁。销毁情况要专题书面报告总行备案。其余会计专用章由原使用行切角销毁。

第三章 联 行 密 押
第九条 联行密押的种类
联行密押分为全国联行密押和省辖联行密押。
一、全国联行密押由总行统一编发。凡开办全国联行往来的各级行处一律使用总行制定的联行密押特约数码和密押编制办法。
二、省辖联行密押由分行统一编发。凡开办全国联行往来的行处,属于省辖的业务往来,一律使用分行制定的联行密押特约数码和密押编制办法。
第十条 联行密押使用于电划及邮划收款凭证。无密押的联行划收款凭证无效。由于漏编或错编密押而延误客户用款造成的经济赔偿,由签发行负责。
第十一条 联行密押编制办法和特约数码按全国金融系统保密规定,属于绝密级文件。各级行处必须按“绝密”级管理要求严格管理和控制知密范围。各级行领导必须加强保密安全检查,做到万元一失,保证绝对安全。
第十二条 联行密押编制办法和特约数码的保管及使用实行个人负责制。
一、基层行由经办联行人员负责保管和使用,发生丢失和泯密要负全责。联行业务较多的,可设专职编押人员并负责保管和使用。编押人员因故未上班的由会计主管人 员代行保管和编押。
二、管辖行保存联行密押编制办法及特约数码(含现用和备用),由会计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保管。保管人员只有保管责任,不能直接编押。
第十三条 保管联行密押的人员变动,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由会计主管人员进行监交。编押人员不得私自授受。
第十四条 联行密押编制办法不得在教学和业务学习时讲用。
第十五条 已宣布停止使用的编制办法及特约数码由分行按“号码”验证收回,集中销毁。销毁情况书面报告总行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总行制定和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行情况作补充规定。
第十七条 本细则从1991年8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印章和密押的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婴幼儿佝偻病防治方案

卫生部


婴幼儿佝偻病防治方案
卫生部

前言
在我国,佝偻病目前仍是婴幼儿的常见病。本病的原因是维生素D不足,使体内钙、磷代谢失常,钙盐不能正常地沉着在骨骼的生长部分,以致骨骼发生病变,同时可影响神经、肌肉、造血、免疫等组织器官的功能,对小儿的健康危害较大。因此,积极防治佝偻病,是儿科医疗保健工
作者的重要任务。
本病的发生与季节、气候、喂养方式、出生情况、生活习惯、环境卫生等因素有关。因此,只要作好科学育儿和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开展系统保健管理,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佝偻病是完全可以预防和控制的。为了更好地开展本病的防治工作,提出婴幼儿佝偻病防治方案。

一、预 防
佝偻病的预防应从围生期开始,以1岁以内小儿为重点对象,并应系统管理到3岁。即作到“抓早、抓小、抓彻底”。应进行广泛宣传教育,使母亲学到有关的知识。
(一)胎儿期的预防:妊娠后期(即7、8、9三个月),胎儿对维生素D和钙、磷的需要量不断增加。因此,作好孕期保健非常重要。
1.孕妇应经常到户外活动,多晒太阳。
2.饮食应含有丰富的维生素D、钙、磷和蛋白质等营养物质。
3.努力防治妊娠并发症,对患有低钙血症或骨软化症的孕妇应积极治疗。
4.冬春季妊娠或体弱多病者可于妊娠7—9个月投给维生素D10—20万单位,1次或分次口服或肌注,同时服用钙剂。
(二)新生儿期的预防:
1.加强护理,提倡母乳喂养,并尽早开始晒太阳。
2.对早产儿、双胎儿、人工喂养儿或冬季出生的小儿可进行药物预防。于生后1—2周开始,每日口服维生素D500—1000单位,连续服用。不能坚持口服者可给维生素D10—20万单位1次肌注(可维持1—2个月)。
(三)婴幼儿期的预防:此期生长发育速度快,较易发生佝偻病,必须坚持采取综合性预防措施。
1.提倡母乳喂养,及时添加辅食,保证小儿对各种营养素的需要。在有条件的地区,人工喂养者可用维生素D奶。
2.多晒太阳是防治佝偻病的简便有效措施,应广泛宣传大力推广。尽量暴露皮肤并逐渐增加晒太阳的时间。平均每日户外活动应在1小时以上。
3.对体弱儿或在冬春季节,应用维生素D预防仍是重要方法。一般维生素D每日生理需要量为400—800单位,如不能保证生理需要量,可定期补充适量的维生素D。一般北方小儿可给20—40万单位,南方小儿可给10—20万单位,于冬季1次口服或肌注。高发病地区,
可在冬春季两次给药。一般可不加服钙剂,但对有低钙抽搐史或以淀粉为主食者补给适量的钙剂是必要的。

二、诊 断
1961年在黑龙江召开的全国儿科学术会议制订了佝偻病的诊断标准,以后在1977年和1980年两次全国佝偻病防治科研协作组会议作了修订。为便于开展防治工作,现再修订如下。
(一)临床分度:佝偻病的主要病理是骨样组织增生、骨基质钙化不良等骨骼变化。依据骨骼改变体征的程度可分为:
1.轻度:可风颅骨软化、囟门增大、轻度的方颅、串珠、肋软骨沟等改变。
2.中度:可见典型的串珠、手镯、肋软骨沟、轻度或中度的鸡胸、漏斗胸、O或X型腿,也可有囟门晚闭、出牙迟缓等明显的改变。
3.重度:可见明显的肋软骨沟、鸡胸、漏斗胸、脊柱畸型、O或X型腿、病理性骨折等严重改变。
(二)临床分期:本病的发生发展是一个连续过程。依据年龄、病史、症状、体征、X线及血生化等项综合资料可分为活动期(初期、激期)、恢复期和后遗症。无条件作X线及血生化检查者,可只根据临床资料进行分析。
1.初期:多自3个月左右开始发病。早期常有非特异的神经精神症状如夜惊、多汗、烦躁不安等。枕秃也较常见。同时可有轻度的骨骼改变体征。X线片变体征。可无异常或见临时钙化带模糊变薄、干骺端稍增宽。血生化改变轻微,血钙、血磷正常或稍低,硷性磷酸酶正常或稍高。


2.激期:常见于3个月至2岁的小儿。有明显的夜惊、多汗、烦躁不安等症状。同时可有中度的骨骺改变体征。X线片可见临时钙化带模糊消失,干骺端增宽,边缘不整呈云絮状,毛刷状或杯口状,骨骺软骨加宽。血钙、血磷均降低,硷性磷酸酶增高。
3.恢复期:活动期经晒太阳或维生素D治疗后,症状消失,体征逐渐减轻、恢复。X线片可见临时钙化带重现、增宽、密度加厚。血钙、血磷、硷性磷酸酶恢复正常。
4.后遗症:多见于3岁以后的小儿。经治疗或自然恢复,症状消失,骨骼改变不再进展。X线及血生化检查正常,仅留有不同程度的骨骼畸形。
治愈标准:症状已消失1—3个月,体征减轻或恢复正常,观察3—6个月无变化。轻、中度者一般不留后遗症。重度者可留有不同程度的骨骼畸形。X线及血生化检查正常,或仅表现有临时钙化带增宽、密度加厚。

三、治 疗
本病治疗目的在于控制活动期,防止畸形和复发。所以早期发现、早期治疗、综合治疗是重要的。
(一)活动期的治疗
1.一般疗法:加强护理,合理喂养,坚持经常晒太阳,并应积极防治并发症。
2.药物疗法:初期每日口服维生素D5千—1万单位,连服1个月。不能坚持口服者可肌注维生素D2
每次40万单位(或D3 30万单位),连用1—2次,每次间隔1个月。激期每日口服维生素D1—2万单位,连服1个月。不能坚持口服者可肌注维生素D2 每次40万单位(或D3 30万单位),连用2—3次,每次间隔1个月。
在上述维生素D治疗的同时,给予适量的钙剂、维生素C、B、A等辅助药物,对改善症状,促进骨骼发育是有益的。治疗后3个月不好转者,应查找原因。切不可过多使用维生素D,以防中毒。
(二)恢复期的治疗:在夏秋季多晒太阳即可,冬季给予维生素D10—20万单位1次口服或肌注,以防来年春季复发。
(三)后遗症的治疗:不需药物治疗。应加强体格锻炼,对骨骼畸形可采取主动或被动运动的方法矫正。胸部畸形可作腹卧位抬头展胸运动。下肢畸形可作肌肉按摩(O型腿按摩外侧肌群,X型腿按摩内侧肌群),增加肌张力,协助畸形的恢复。

附件1:有关佝偻病的症状和体征说明
一、症状
(一)夜惊:经常于睡眠中惊跳,或轻微刺激即惊醒并常常哭闹。
(二)多汗:头部经常出汗,有酸臭味,每睡必浸湿枕头,与室温、季节、衣着等无关。
(三)烦躁不安:易兴奋、爱哭闹,好发脾气,失去正常小儿活泼性。
上述症状虽非本病特异症状,但多见于佝偻病活动期,如除外其他因素影响,结合有轻度骨骼改变体征,可作为早期诊断参考。
二、体征
(一)颅骨软化:表现囟门增大边缘变软,或颞枕部按之呈乒乓球样弹力性软化(乒乓颅)。
(二)方颅:额骨、顶骨向双侧对称性隆起,头颅似方形或鞍形。
(三)出牙迟缓:生后10个月未出牙。
(四)囟门晚闭:18个月后前囟仍未闭合。
(五)枕秃:因多汗刺激枕部经常摩擦形成环形脱发区。
(六)串珠:肋骨与肋软骨交界处骨样组织增生呈钝圆形隆起,上下排列如串珠状。
(七)肋软骨沟:肋骨软化受膈肌牵拉向胸壁内陷形成横沟,检查时以仰卧位为准。
(八)鸡胸:胸骨软化向前突出如“鸡胸”。
(九)漏斗胸:剑突内陷呈“漏斗”状。
(十)脊柱畸形:会坐者脊椎骨向后突起或明显侧弯,检查时应注意体位以免误诊。
(十一)手镯:腕部骨样组织增生呈钝圆形隆起。
(十二)下肢畸形:会走者两下肢因重力牵拉形成“O”或“X”型腿。O型腿:立位时两足靠拢,查两膝关节距离,3厘米以下为轻度,3—6厘米为中度,6厘米以上为重度。X型腿:立位时两膝关节靠拢,查两踝之间距离,轻、中、重度判定标准同O型腿。

附件2:维生素D中毒的防治
长期大量服用或短期超量误服或对维生素D过于敏感,可导致中毒。轻者或早期表现可有低热、烦躁、厌食、恶心、呕吐、腹泻、便秘、口渴、无力等。重者或晚期可出现高热、多尿、少尿、脱水、嗜睡、昏迷、抽搐等症状。严重者可因高钙血症和肾功能衰竭而致死。实验室检查可见
血钙、尿钙增加,尿蛋白或血中尿素氮增加。X线表现长骨临时钙化带过度钙化,密度增高,骨皮质增厚,其它组织器官可出现异位钙化灶。
治疗:立即停用维生素D,处理高钙血症,要限制钙盐摄入,给利尿剂加速钙的排泄,同时应用强的松抑制肠道对钙的吸收。除严重者有不可逆的肾损害外,效果多良好。
预防:应做好佝偻病防治的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大力提倡多晒太阳。用维生素D防治时应注意掌握剂量和时间,并应密切观察。



198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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