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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确认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7:13:46  浏览:82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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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确认实施细则(试行)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管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确认实施细则(试行)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管委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细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标准及确认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结合1993年第三期国库券承销试点工作,并从今后逐步完善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的长期目标出发,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组织与分工
1.国债一级自营商的资格审查和确认由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共同负责。
2.成立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负责有关具体工作。审委会由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各派2名负责人员,共4名委员组成。审委会主任由财政部委派,副主任由证监会委派。
3.财政部由国债司负责有关工作。包括召集审委会会议,受理金融机构申请、初审和审委会其他日常事务,以及国债发行承销团的组织等。
4.证监会由证券机构部、证券发行部负责有关工作。除出席审委会会议外,主要负责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状况及业务活动进行监管,以及发放资格证书的有关事宜等。
第三条 初次确认的基本程序
1.凡第一次申请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并经自查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资格的金融机构,可直接向财政部国债司提出书面申请。
2.金融机构提出以上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法人营业执照;
(2)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有价证券经营许可证书;
(3)公司概况和上年经营业绩;
(4)证券交易所(系统、中心)提供的国债交易量证明;
(5)(证券)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等级证书;
(6)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3.财政部国债司对金融机构提交的申请及各项文件进行初审。
4.审委会审议财政部国债司初审结果,并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领导提出审定报告。
5.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负责人联合签批审委会审定报告,就是否确认提出申请的金融机构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作出决定。
6.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向经确认的金融机构颁发资格证书。
第四条 复审
1.财政部国债司会同证监会机构部每年对获得资格的国债一级自营商进行一次复审。
2.复审内容包括被复审机构上一年经营业绩:
(1)参加国债承销及履行承销合同义务的情况;
(2)在公开的国债二级市场上的国债交易量;
(3)在本机构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有无违犯法律、规章的行为;
(4)信用评级结果;
(5)其他需要审查的情况。
3.审委会对财政部国债司复审结果进行审议,并作出复审结论。
(1)复审合格的结论由审委会主任签发后发给金融机构,同时报财政部、证监会备案。
(2)复审不合格的结论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负责人决定是否暂停或吊销该金融机构的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
第五条 对“办法”的若干解释和补充:
1.凡被确认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其它无权经营股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不享有“办法”第三条第4款规定的担任企业股票发行主承销的权利。
2.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责成证券交易所(系统、中心)于每年1月31日以前向审委会报送全体国债一级自营商在该市场内的国债交易量。审委会汇总后向社会公布其排名录。
3.已获得资格的金融机构参加某期国债承销之后被取消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的,仍须履行该期承销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4.鼓励国债一级自营商逐步建立、扩大自己的国债分销网点,以及组织自己的国债分销团。
5.金融机构初次被确认为国债一级自营商之后第一次参加国债一级承销业务时,其承销量不得低于该期国债承销计划总量的4%。



199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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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帮卖橘子

一条短信几天间迅速传遍全国,于是全中国的柑橘滞销了,这被人们称之为“广元橘子事件”。柑橘在我国是仅次于苹果的第二大水果,是总产值超过260亿元的支柱产业,广元橘子事件对整个柑橘产业将造成上百亿元的损失。不仅是橘子,三聚氰胺使中国乳品行业和千万家奶农遭受惨重的损失。因一篇文章谈到的香蕉普通病变,逐渐以讹传讹地演变成“人吃了会致癌”,海南香蕉由于受到各种谣言影响价格持续低迷,最低价仅1毛3分钱一斤。村民只好将香蕉当猪饲料或喂养家禽。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此庞大的农产品产业,却是这样的弱不禁风。广元橘子事件,海南香蕉的“谣言门”……凸显了我国农产品的应急处理机制的缺位。

各地政府的行为很是奇怪,认为这是“造谣”者惹出来的,扬言要抓“造谣”者,难度千里长堤被冲垮了,只将责任推卸到蚂蚁身上就可以了吗?“谣言止于智者”,难道我们的消费者都是这样的愚笨,收到一条短信就不吃了橘子?看了一篇文章就不吃了香蕉?为什么全国人民宁信短信而不信政府一再的辟谣呢?问题是我们的政府太让人不信任,质监局刚刚发布质检报告,全国奶制品百分之百合格,马上发生三聚氰胺事件,而且大部分公司的奶制品都含有三聚氰胺,质监局的质检报告还有多少值得信赖?所以每当“谣言”传播到普通消费者时,消费者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根本不理会政府的“辟谣”,这凸显我国质检体系存在严重问题。

农民没有市场风险意识,又消息闭塞,他们只有盲从跟风,当猪肉上涨时,他们砍掉橘子树,建养猪场,当橘子价格好时,又放弃其他农作物而改种橘子,农产品见效很慢,往往要几年的时间,当橘子抗过去年冬季的严寒,今年取得大丰收时,农民却哭了,低于成本价还是没人要。农业丰产不丰收,尽管多收了三五斗,却没有收获丰收带来的真正收益,这不是一个简单的经济规律问题,对农民而言还有更多不可预测的风险存在。广元出现橘子事件,远在几千外的南丰县著名的南丰蜜橘也滞销。每一次风险都涉及到众多的农民,甚至是全国种橘子的农户都因广元橘子事件受到牵连。农民抗风险的能力极弱,一次风险则意味着全家来年吃饭可能出现问题。我们需要一个农业保险体系来为损害的农民提供安全防线,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公共关系的恰当使用是现代政府管理的必修课,功课做得如何,直接关切到政府对危机的处理结果,必然影响到政治和经济的发展态势。农民是弱势的群体,农产品的危机处理还要靠政府相关部门建立起来,但是我们的政府除了要抓“造谣”者,辟谣外,显得束手无策。各种“谣言”根源在于消费者没有建立对农产品的任何信任,本来政府的严格监管可以提高消费者的信心,但是政府没有做到。政府不能建立消费者的信心,也不能处理危机事件,农民当然更不具有这种能力。当然大型企业可以以品牌来建立部分消费信心,但是我国农产品流通领域到目前还没有树立起任何品牌,也无法以品牌的力量来相应化解对农产品的信任危机。

我国改革从农业开始,但三十年来改革发展主要精力放在城市,忽略了哪些为我们提供食物和工业原材料的农民们。尽管政府已经开始关注农民问题,但是对待农民和农产品的管理欠缺的太多。我们无法期望政府以强制的手段要求每个单位购买多少橘子,以帮助橘农销售蜜橘,也不可能指望网友们发起献爱心活动,每个人购买多少蜜橘。我们期待的是政府从这些事件中吸取教训,完善农产品质检体系,树立消费信心;建立农产品危机处理机制,为农民化解“谣言”危机;构建农业保险体系,帮助农民度过难关。

橘子一天天烂去,我们的农民们无法期待国家各种机制和体系的建立和健全,今年有广元橘子事件,也许明年还有其他事件使橘子仍旧滞销,那么对农民而言真是悲惨的世界。那么我们如何避免这样的悲剧发生呢?唯有自救,当然农民个人不可能有自救的能力,其实在政府和农民个体之间还有一个组织——协会,现在很多地方都成立了相应的协会,带有民间性质的协会组织可以绕开消费者对政府的不信任,又可以起到组织联合农民的作用,最适合解决当地的问题,也就是蜜橘还要靠蜜橘协会出面组织推动销售。

其实任何危机都是机会,度过去了,那么我们的农业产品的协会又成熟一些。协会怎么推动销售呢?橘子滞销的根本原因是消费者的信任危机,那么解决之道就是让消费者产生信任。蜜橘协会可以抓紧制定蜜橘的各种标准,向社会公布,并且欢迎社会公众自行进行检测,如果不符合标准则承诺极高的赔偿,并承担检测的费用,让消费者积极参与到质量的监控上来,消费者不信任政府,可以相信自己聘请的检测机构,这样渐次恢复消费者的信任。从长远来讲,协会应当树立自己的品牌,以便将消费者对本协会的信任承载下来,让信任长久并逐渐产生忠诚度,并且与其他蜜橘相区分,这样在广元橘子类似事件来袭时也可以独善其身。

全国的农业协会基本为“二政府”,起不了什么作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不高,蜜橘协会可以抓住这个危机带来的机会好好发挥协会的作用,让协会的参与者真正看到协会的作用,提高参与协会的积极性,提高协会的凝聚力。这样才能带领当地蜜橘种植户以及销售者抗击市场风险的冲击,在国家相关农业体制不健全的时候,发挥协会的力量为本地的农业产业编制安全防护网。



作者:王律师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51662214@sohu.com,www. 51662214.com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饮食业、娱乐业税控收款机系统营业税“票表比对”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饮食业、娱乐业税控收款机系统营业税“票表比对”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饮食业、娱乐业税控收款机系统营业税“票表比对”管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配合税控收款机系统的推行,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比对异常转办单
2.营业税“票表比对”管理工作流程图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饮食业、娱乐业税控收款机系统营业税
“票表比对”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营业税纳税人的征收管理,规范“票表比对”业务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所有饮食业、娱乐业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票表比对”管理是税务机关在推行税控收款机的基础上,在营业税申报征收环节,对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与税控收款机开票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比对并对其审核结果做出处理的工作。
  第四条 “票表比对”管理的基本流程包括:营业税纳税申报数据和税控收款机开票数据采集;营业税纳税申报数据与同期税控收款机开票数据比对;票表比对结果的处理。
  第五条 地市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票表比对”管理业务的指导、监督;区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票表比对”管理业务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负责组织实施“票表比对”管理业务的区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应设置申报征收岗位、异常情况处理岗位和复核岗位,负责“票表比对”管理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中:申报征收岗位、异常情况处理岗位为前台岗位,复核岗位为后台岗位。
  第七条 申报征收岗位主要负责营业税纳税申报数据和税控收款机IC卡开票数据的采集以及“票表比对”等工作。

  第八条 异常情况处理岗位主要负责对“票表比对”异常情况的核实及结果处理等工作。
  第九条 复核岗位主要负责“票表比对”结果处理的复核及向纳税评估或稽查部门的转办等工作。
  第十条 申报征收岗位进行“票表比对”,应采集以下数据:
  (一)营业税纳税申报有关数据;
  (二)同期税控收款机IC卡记录的开票数据;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在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读取纳税人报送的税控收款机IC卡开票信息,并将税控收款机IC卡开票信息与纳税人报送的营业税纳税申报信息进行下列内容的比对:
  (一) 《娱乐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应税收入”栏的“合计”金额,应大于或等于同一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人开具娱乐业税控发票的“金额”总计数;
  (二) 《服务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应税项目”中“饮食业”项目“应税收入”栏的金额,应大于或等于同一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人开具饮食业税控发票的“金额”总计数。
  第十二条 申报征收岗位根据“票表比对”结果分下列情况处理:
  (一)“票表比对”相符的,受理其纳税申报资料并对IC卡进行清零解锁;
  (二)“票表比对”不符的,立即移交异常情况处理岗位处理。
第十三条 异常情况处理岗位人员对“票表比对”异常信息,应核实异常原因,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
  (一)属于技术原因造成“票表比对”结果异常的,应受理其申报资料,并及时通知税控收款机技术部门进行维护;
  (二)属于纳税人填报错误造成比对结果异常的,将申报资料退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 
  (三)除上述两种原因外,比对结果异常的,应受理纳税申报资料,但对纳税人的税控IC卡不予清零解锁,同时填写《比对异常转办单》(见附件1,下同)转复核岗位。
第十四条 复核岗位根据《比对异常转办单》所列内容进行复核,审核无误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上签署转办意见转交纳税评估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纳税评估部门接收《比对异常转办单》后,应采取案头分析、约谈举证、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经核实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以解除异常,在《比对异常转办单》上签署“解除异常,同意对税控IC卡进行解锁”意见后移交复核岗位;经核实后发现确有偷税等违法嫌疑仍不能解除异常的,需要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上签署“移送稽查”意见后,移交稽查部门。
  在上述纳税评估部门进行核实和稽查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前的过程中,如纳税人确需领购发票,纳税评估部门可以通知发票发售部门采取限制次供票量、增加供票次数的措施,并按照中途购票进行处理;同时通知异常情况处理岗位对税控IC卡进行解锁。
  纳税评估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评估结果反馈至复核岗位或稽查部门。
  第十六条 稽查部门接到《比对异常转办单》后,实施税务稽查。经查处可以解除异常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上签署“解除异常,同意对税控IC卡进行解锁”意见后转交纳税评估部门,纳税评估部门再转交复核岗位。
  第十七条 复核岗位接到纳税评估部门转来的注有“解除异常,同意对税控IC卡进行解锁”结果的《比对异常转办单》后,通知异常情况处理岗位对纳税人税控IC卡进行解锁,同时通知发票发售部门解禁发票供应。
  第十八条 凡以前规定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附件1

编号:

比对异常转办单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异常处理岗 位
异常原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处理意见:







(单位签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税源 管理 部 门
处理意见:











(单位签章)

复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稽查 部 门
处理意见: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营业税“票表比对”管理工作流程图(略)

图见:http://www.chinatax.gov.cn/view.jsp?code=200602050824072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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