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3:57:44 浏览:84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公安部科技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贯彻实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公科安[2001] 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科技处(技防办):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从2000年9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各地都进行了宣传贯彻并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认真执行,但也存在一些如产品范围界定不清、证书发放标准掌握不一等问题,现针对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如下补充说明:
一、产品范围界定、划分问题:1、生产登记批准书的发放要严格限制在十类产品范围之内;2、第四类、第十类产品原则上是指系统产品。除电子类密码锁、硬盘录像机外,其它单一产品(如IC卡、指纹锁等)暂不发生产登记批准书;3、家用防盗报警器、电话报警器列入报警控制器类,参照报警控制器标准执行,由检测中心制定检测细则。
二、没有标准的产品如何掌握的问题:家用防盗报警器、电话报警器、电子密码锁、硬盘录像机、机动车报警联网系统五类产品列入发证范围,可持部属两个检测中心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或鉴定证明办理生产登记批准书,今后各地如认为有其它需要单列的产品,可报部技防办,由公安部审批并公布。
鉴定证明是指由公安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检测细则由部属两个检测中心针对不同产品,依据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以及企业标准分别制定。
三、同类型不同型号产品的检测问题:对在设计、结构、材料、关键元器件、主要性能指标等方面基本相同的系列产品,允许在一个检测报告中包合多种型号的产品,如何分类由检测中心根据送检产品的具体情况决定。
四、型式检验周期和批准书有效期的问题:型式检验周期为两年,批准书有效期四年,在年检时,检测报告必须在有效期内。金库门允许检测单位到现场进行检测。
五、产品销售出省函问题:取消出省函,各地技防管理部门需要核实、了解有关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情况,可通过部技防办每季度的通报和有关的安防信息网络查寻。
六、年审问题:年审只针对企业有无变更、生产情况有无重大变化以及检测报告有效期三个方面进行。
七、罚款细则问题: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商法制部门制定。
请各地及防管理部门参照执行,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请于8月15日之前将生产等级批准书发放的详细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批准书编号、产品名称、型号、联系电话等)汇总报科技局三处。
公安部科技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农业部关于统一农业综合执法标识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统一农业综合执法标识的通知
农政发[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为深入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农业执法行为,提升农业执法形象,便于社会公众监督,我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农业执法特点并借鉴一些地方和其他部门经验,确定了农业执法标识,决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识构成
农业执法标识由文字和图形构成,主色调为绿色和金色,内侧绕排“农业执法”中英文,图形包括麦稻穗、盾牌和天平;其中麦稻穗代表农业,盾牌寓意农业执法对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权益的保障,天平体现公平公正的执法理念。
二、适用领域
农业执法标识主要适用于农业综合执法。
三、用途用法
农业执法标识用于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办公场所、执法车辆及装备、执法服装、执法网站、会议培训、法制宣传等。在使用农业执法标识时,可根据需要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随意改变标识的内容、结构和颜色。
四、权利归属
农业执法标识的所有权归农业部所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该标识或与该标识相似的标识作为商标注册,也不得擅自使用。
农业执法标识电子版可通过农业部网站(www.moa.gov.cn)下载。各地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及时与我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联系。
联 系 人:杜晓伟
联系电话:010-59193393、59192784(传真)
附件:农业执法标识
农业部
2012年8月30日
附件:
农政发〔2012〕2号.CEB
附件:执法标志(发布).png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YZCFGS/201209/P020120907404342967339.png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3〕62号
现发布《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O三年九月三日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集中政府财力保证建设重点,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利用下列资金建设(含参与投资)的项目:
(一)地方财政资金;
(二)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
(三)政府统一借贷资金;
(四)其它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集中力量办大事,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三)坚持部门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协同管理;
(四)执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建设监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 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编制、前期工作文件审批、计划下达和实施监督等综合管理。市财政、国土、规划、建设、建管、农业、水利、交通、卫生、教育、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完成下列前期工作:
(一)编制年度投资项目预备计划;
(二)审核投资项目资金来源;
(三)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编报和审批初步设计;
(五)编制和下达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除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外,必须明确需政府资金投资的理由及具体数额。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前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建设单位原则上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中的概算一般不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定的投资估算。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和管理、工程建设、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金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完成项目法人的组建工作。项目法人的组建和机构设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下列程序申报:
(一)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于每年十月底前向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建议;
(二)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情况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库;
(三)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库的投资项目进行筛选,并与相关部门衔接,经综合平衡后,提出政府投资项目预备计划,每年年底前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批准后,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由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并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政府投资资金计划。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进行建设,初步设计应作为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依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确需变更设计内容的,变更联系单必须经设计单位同意,由工程监理单位总监审核,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作为决算依据。累计变更投资额超过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的,需报原审批部门审批,超过项目总投资额10%以上的,经原审批部门核实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编制概算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设计概算由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财政等部门评审后核定。工程规模较大、技术要求复杂的建设项目概算,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评估。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建成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结算审价,并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
竣工验收的具体办法,由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模大小、复杂程度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需办理产权登记的必须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决算审核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形成的文件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进度按时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政府投资资金与单位自筹资金拼盘的项目,资金应按比例同步到位,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工程规模较大的项目可实行单项结算。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不得追加投资资金。确需调整年度计划的,由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等,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规范要求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对重大项目实行稽查制度,具体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和工程概算、决(结)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把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对重大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第二十二条 市监察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不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设计、咨询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咨询评估中严重失实、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捐款、赠款、社会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各县(市、区)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