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审计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9:24:44  浏览:92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审计暂行办法

审计署 国家计委 建设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审计暂行办法
1992年2月26日,审计署、国家计委、建设部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43号《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开工前审计制度。大中型建设项目和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楼堂馆所项目(不包括技术改造项目,下同)的开工报告,须先经审计机关审计,方可向有权审批机关报批。小型建设项目和3000万元以下的楼堂馆所项目开工前,须先经审计机关审计,方可向有权审批开工的机关办理项目开工手续。
第三条 项目开工前审计程序是由建设单位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审计机关受理项目开工前审计申请后,在30天内提出审计意见通知书或审计结论,发送建设单位和审批项目开工的机关。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开工前审计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年度计划等文件;
2.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及前期财务支出等有关财务资料;
3.审计机关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确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总投资来源是否合规,当年资金是否落实。银行贷款须提供银行贷款承诺书或合同;利用外资须提供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协议书,年度自筹基建资金须提供银行存款证明;预算内资金须确已落实;
2.建设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建设项目及投资是否纳入国家年度投资计划。需由国家计委报请国务院批准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先审计,经批准后下达项目计划;
3.设计编定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项目概算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利率等因素是否作了综合考虑;
4.建设项目征地拆迁、三通一平工作是否完成;
5.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政策的其他有关问题。
第六条 审计分工
1.北京地区大中型建设项目和3000万元以上的楼堂馆所项目及中央部委机关的楼堂馆所项目由审计署审计;
2.北京地区中央单位小型建设项目由审计署驻部门审计机关审计;未设署驻部门审计机关的,可由部门(包括部级公司)内审机构审计;未设内审机构的由审计署审计;北京市小型建设项目由北京市审计局审计;
3.北京地区以外的中央项目由审计署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审计;未设特派员办事处的,审计署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局审计(不另发授权通知书),审计结果报审计署备案;
4.地方建设项目由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经审计署授权的省级及以下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邮电、气象、石油销售、地(市)县级烟草公司(含三级批发站)的项目由地方审计机关审计。
5.国内合资建设项目、异地建设项目以项目隶属关系按上述分工进行审计;跨省区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所在地审计机关按上述分工进行审计。
第七条 处理原则
1.申请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凡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开工的规定并具备开工条件的,审计机关应出具同意办理开工手续的意见;否则审计机关应出具不同意办理开工手续的意见;对未提供完整资料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不受理审计申请。
2.未经审计和经审计不同意办理开工手续的建设项目,审批项目开工机关不予办理批准开工手续,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执照,银行不予拨付工程用款。
3.未经审计开工的建设项目,除责令建设单位停工立即补办开工前审计手续外,并处以建设单位项目总投资1%以下(含1%)的罚款,罚款从自有资金中支付;没有自有资金的,由主管部门代付;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在开工前审计中发现的其它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局,署各派出机构于每年六月底和十一月底向审计署填报一次《新开(复)工建设项目审计汇总表》(见附表)。
第九条 停缓建后恢复建设的项目须有计划部门同意建设项目复工的意见。建设单位方可向审计机关提出复工前审计申请,审计办法按以上条款进行。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和署派出机构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适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审计实施细则,报审计署备案。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审计署、国家计委审基(89)419通知同时废止。
附:新开(复)工建设项目审计汇总表
一九九 年 开工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计划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 | | 资 金 来 源 | | |
项 目|项目建设|建设|--------------------------------------------|计划报审|申请报审|
| | |经营性 |非经营性| 自筹 | 其它 | | | |备注
名 称|主要内容|时间| 资金 |资 金| 资金 | 资金 |合计|时 间|时 间|
| | |(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 | |
------|--------|----|--------|--------|--------|--------|----|--------|--------|------
| | | | | | | | | |
------------------------------------------------------------------------------------------------
附表:新开(复)工建设项目审计汇总表(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的适用范围

                   ◇ 程小勇


[案情]

刘某持2012年3月5日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于同年6月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书主文为:“一、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刘某借款人民币8万元;二、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约定的年利率15%支付刘某8万元自2011年9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判决主文后附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关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的告知内容。现刘某除要求法院执行上述两项内容外,还要求王某按民诉法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上述两项内容的迟延履行利息。

[分歧]

针对上述执行申请内容,关于能否主张加倍支付判决主文所确定利息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实践中存在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迟延履行利息仅能对支付本金的判决主文适用,不能对支付利息的判决主文适用,故刘某只能要求王某支付借款本金8万元的迟延履行利息,而不能要求支付判决主文第二项确定的利息的迟延履行利息。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判决主文所确定的本金和利息均可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故刘某就上述两项判决主文都可要求王某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解析]

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是一种保障性执行措施,其目的在于督促被执行人依法及时履行其义务,其性质上属于对迟延履行行为所采取的诉讼法上的制裁行为。明确这一点,对于厘清迟延履行利息在实践中的上述分歧有较大帮助。对于上述迟延履行利息的适用范围的分歧,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考察分析:

第一,从文义解释角度看,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的前提有二:一是判决涉及金钱给付义务,二是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而对第一个前提中的金钱类型或性质等,我国民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批复或通知中并未作出特别说明或限缩性解释。据此,该规定中的“金钱给付义务”只能按金钱的一般文义进行解释,即包括所有支付货币钱款的义务。因此,无论是借款本金,还是因借款产生的利息,都属金钱范畴,均应包括在迟延履行利息的适用范围之内。

第二,从目的解释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在《关于在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内容的通知》(法[2007]19号)中已明确,告知并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内容的目的在于“使胜诉的当事人及时获得诉讼成果,促使败诉的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为此,作为促使当事人及时履行判决义务的一种手段,迟延履行利息也不应因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性质不同而采取不同的适用标准。否则,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立法目的也将难以实现。

第三,从学理解释角度看,不赞成对利息适用延迟履行利息的观点主要理由在于以利息重复计息,有违不得计算复利、不得“利滚利”的禁止性法律规定。但是,从学理上分析,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所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属于罚息性质,其具有对迟延履行的当事人进行惩罚的功能。而实践中金融机构对逾期归还借款本息的借款人计收罚息已是惯常做法,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甚至明确规定,“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因此,对判决主文确定的利息计算迟延履行利息,与借贷中将利息计入本金计收复利的性质并不相同,其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因王某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即2012年3月16日前履行判决义务,刘某可以同时要求王某支付上述两项判决主文的迟延履行利息。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第1季度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要点》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第1季度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要点》的通知

办市发〔201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现将《2011年第1季度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2011年第1季度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要点

  201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也是国家“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紧紧围绕为建党90周年创造良好社会文化环境的大局,有针对性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有计划性地加强日常市场监管,全面提升文化市场监管能力,切实保障国家文化安全,规范文化市场秩序。
  第1季度恰逢元旦、寒假、春节和“两会”,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的首要目标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重点是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及保障经营场所安全,为“两节”、“两会”营造良好社会文化环境。
  一、深入开展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按照《全国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要求,针对当地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坚决查缴含有禁止内容的文化产品。各地要重点清理取缔一批违法网络游戏、网络音乐网站,北京、上海、重庆、广东、浙江、江苏、四川等省市要协调通讯管理部门至少各取缔20家违法网络文化网站;重点查处违法动漫产品及侵权盗版等违法出版物。各地查处的包括侵犯知识产权在内的重大案件请在查处后3日内报送至我部文化市场司。
  二、切实加大网吧市场、游艺娱乐场所执法检查力度。各地要合理调配执法人员,加大对网吧、游艺娱乐场所的执法检查力度,严防网吧、游艺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特别是超时营业并锁闭门窗接纳未成年人。期间,县区级对辖区内所有网吧的检查次数不得低于6次,地市级对辖区内网吧的抽查家数不得低于总家数的10%。对多次被举报的网吧,要加大执法频度和次数,实施重点监控;对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或者出现其他违规行为的网吧及游艺娱乐场所,要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文化部关于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依法从重处罚。文化部将组织对部分地区的网吧、游艺娱乐等市场进行明查暗访和督促检查。
  三、协助进行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安全检查。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督促网吧、歌舞娱乐、游艺娱乐、营业性演出等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落实安全生产制度,严格防范发生火灾等恶性事故。对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场所,要责令场所立即进行整改,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消防安全部门。对各类文化经营场所中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必须在12小时内将相关情况逐级报告到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对知情不报、隐瞒不报的,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强营业性演出活动监管力度。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执法机构要建立完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信息通报和协调配合机制,文化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演出的时间、地点、人员以及曲目通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综合执法机构要及时将处罚决定书及涉及参与违法演出活动的演艺人员的名单通报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文化部关于加强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管理工作的通知》,重点加强对涉外、涉港澳台及其它大型组台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管,严禁未经批准或备案组织各类营业性演出活动,严禁擅自变更营业性演出团组名称,或者采取虚假手段进行营业性演出宣传,违者依法予以查处。
  五、全面推广应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为加快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文化部已组织研发了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数据报送系统等,提供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使用。尚未开发本省(区、市)综合执法办公系统的省份,要按照文化部的统一安排,组织辖区内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统一安装使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正式启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数据报送系统,自2011年1月起所有综合执法数据必须通过数据报送系统上报。文化部将举办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数据信息工作培训班,对各省(区、市)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综合执法数据、信息工作的人员进行专题培训。
  六、组织开展全国12318文化市场举报体系集中宣传活动。2011年3月18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12318文化市场举报体系集中宣传活动,通过现场咨询、制作展板、在线答疑、召开会议、开展培训等多种形式,全面宣传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宣传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着力打造以12318为标志、为品牌的文化市场举报监督体系。文化部将适时开通12318文化市场举报网站,接受网上举报,进一步拓宽文化市场举报投诉渠道。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