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维护本级预算的法律严肃性,促进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单位严格执行《预算法》,发挥财政在调控经济运行中的作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有利于促进本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有利于实现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
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其他财政收支及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决算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本级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本级财政、税务等征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里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本级各项税收、企业上交利润、专项收入、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及退库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本级预算收入的情况。
(三)本级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的情况。
(四)本级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管理体制,上解上级预算收入,拨付补助下级地方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五)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本级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六)本级各部门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
(七)本级地方国库按照国家及省里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八)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授权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财政收支情况。
第六条 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本级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里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情况。
(二)本级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里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第七条 为了做好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工作,对下一级地方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财政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体制,征收上级预算收入,管理和使用上级财政补助地方支出资金及其本级预算外资金情况等有关财政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本级预算执行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审计调查。
第八条 根据《审计法》有关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对本级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可以在预算执行期间,分阶段对本年度本级各部门实施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也可在预算执行终结后,于次年第一
季度集中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第二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九条 本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各部门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本级调整预算和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的预算,本级地方税务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向所属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地方税收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决算、年报及分析,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等收支情况资料。
(三)本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本级其他各部门制发的综合性财税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四)本级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第十条 对本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各部门、单位在组织执行本级预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本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制发的有关财政方面的规定、制度和办法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者有不适当之处,应当纠正或者完善的,本级审计机关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审计法》规定,阻碍或者拒绝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地、县(市)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0月5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02年2月27日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 长 杜世成
二○○二年四月九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政府对截止2001年底现行的有关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相适应的,以及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等情况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0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二○○二年四月九日
附 件
废止的2001年底以前发布
的部分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1规章名称 青岛市自筹资金建设煤制气工程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10月5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该办法规定的是阶段性工作,施行期限已过,已失效。
序号:2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查禁淫秽物品取缔播放淫秽录像活动的通告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5年7月1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现执行国家1997年3月14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0年12月28日公布的《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分子的决定》等规定。
序号:3规章名称 青岛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1月31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文件规定,取消排水设施使用费。2001年9月20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301号)规定,各地已征收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序号:4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客商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老市区投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客商独立经营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3月25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已经失效。
序号:5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护林防火的通告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7年1月3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1996年12月14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青岛市林地防火条例》代替。
序号:6规章名称 青岛市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8年12月18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0年4月14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2001年6月15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序号:7规章名称 青岛市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8年12月30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国务院1997年5月8日发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及农业部2000年6月23日发布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序号:8规章名称 青岛市内联项目审批及人员调入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9年4月1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已经失效。
序号:9规章名称 青岛市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税收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9年6月26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国家1991年4月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
序号:10规章名称 青岛市私营企业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9年10月6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国家2000年10月31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2001年3月15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序号:11规章名称 青岛市外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0年8月16日市政府第5号令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国家2000年10月31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序号:12规章名称 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0年8月16日市政府第6号令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国家1994年7月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序号:13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办法(试行)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1年8月1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1997年8月8日人事部发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序号:14规章名称 青岛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1年8月1日市政府第15号令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15规章名称 青岛市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登记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1年9月23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已经失效。
序号:16规章名称 青岛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审批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1年9月28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国家2000年10月31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2001年3月15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序号:17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个体、私营饮食饭店坑骗消费者行为的通告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2年10月7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国家1993年10月3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序号:18规章名称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2年11月18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国家1999年8月3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序号:19规章名称 青岛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3年1月28日市政府第25号令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国家2000年10月31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序号:20规章名称 青岛市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3年12月8日市政府第14号令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国家工商局1998年公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大1997年公布的《山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
序号:21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从严治理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管理的通告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4年5月14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已经失效。
序号:22规章名称 青岛市重大项目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4年11月15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已经失效。
序号:23规章名称 青岛市收容教育卖淫嫖娼人员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3年5月8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现执行国家1997年3月14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3年9月4日国务院公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等。
序号:24规章名称 青岛市收取口岸管理费实施细则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4年12月21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已经失效。
序号:25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5年1月18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国家1998年4月2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9年10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等。
序号:26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查禁取缔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的通告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5年8月11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现执行国家1997年3月14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序号:27规章名称 青岛市消防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6年10月4日市政府第60号令发布
说明 现执行国家1998年4月2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9年10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等。
序号:28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集中供热建设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6年9月23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1997年10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
序号:29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猪肉市场管理的通告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7年5月30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5月21日市政府发布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生猪肉市场管理的通告》代替。
序号:30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8年12月3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已经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