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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2000年入选人员名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20:33:56  浏览:93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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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2000年入选人员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2000年入选人员名单的通知


2001-03-08

教技函[2001]3号


  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2000年度的评审工作业已结束。经学校严格遴选、推荐,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领导小组审核,2000年度在数学、物理、化学、生命科学和信息五个领域共评出86名年轻学者入选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资助金额30万元,其中教育部资助金额20万元,学校配套10万元。学校匹配的经费要求在2001年先期落实,教育部将根据各校匹配经费的落实情况再下拨资助金额。
  2、资助时间从2001年开始至2003年结束。
  3、凡已获得2000年《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高校青年教师奖》资助和《百人计划》的入选者,教育部只给《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入选者称号,不再下拨经费。
  4、《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按原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经费试行办法和原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后续管理办法(教人[1995]90号)执行。
  希望各校对入选人员给予关心、支持,鼓励他们为科教兴国多作贡献。

2000年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入选者名单

(按姓氏拼音排序)

序号
姓名
从事专业
工作单位

1
白海力
材料物理与化学
天津大学

2
包景东
物理
北京师范大学

3
陈珂
信号与信息处理
北京大学

4
陈大岳
随机过程及其应用
北京大学

5
陈劲枫
蔬菜学
南京农业大学

6
陈伟中
声学
南京大学

7
陈瑶生
动物遗传育种与繁殖
华南农业大学

8
樊瑜波
力学
四川大学

9
方世良
信号与信息处理
东南大学

10
冯西桥
固体力学
清华大学

11
符方伟
信息论
南开大学

12
顾长志
凝聚态物理
吉林大学

13
顾建新
生物化学
复旦大学

14
韩振海
果树
中国农业大学

15
郝晋珉
土地利用
中国农业大学

16
何维
免疫学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

17
胡望宇
材料物理与化学
湖南大学

18
怀进鹏
计算机软件与理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19
黄庆安
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
东南大学

20
惠昌常
数学
北京师范大学

21
纪越峰
光纤通信网络
北京邮电大学

22
简怀玉
应用数学
清华大学

23
李毅
植物病毒学
北京大学

24
李勇
应用数学
吉林大学

25
李凤民
生态学
兰州大学

26
李福利
理论物理
西安交通大学

27
李凌松
分子生物
北京大学

28
李象远
化学
四川大学

29
李永丹
工业催化
天津大学

30
李有泉
理论物理
浙江大学

31
栗占国
免疫学
北京大学

32
刘昌胜
生物材料
华东理工大学

33
刘建亚
基础数学
山东大学

34
刘卫国
电机电器
西北工业大学

35
陆夕云
液体力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36
罗军舟
计算机网络
东南大学

37
马正强
作物遗传育种
南京农业大学

38
孟安明
发育生物学
清华大学

39
倪军
凝聚态物理
清华大学

40
庞代文
物理化学
武汉大学

41
彭联刚
数学
四川大学

42
彭苏萍
工程力学
中国矿业大学

43
彭孝军
精细化工
大连理工大学

44
钱宇
化学工程
华南理工大学

45
邵荣光
分子药理学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

46
沈毅
导航制导与控制
哈尔滨工业大学

47
施毅
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
南京大学

48
石兢
凝聚态物理
武汉大学

49
苏忠民
物理化学
东北师范大学

50
孙蒙祥
植物发育生物学
武汉大学

51
孙明
农业微生物学
华中农业大学

52
田建国
光学
南开大学

53
汪越胜
固体力学
北方交通大学

54
王锐
生物化学
兰州大学

55
王秉中
微波技术
电子科技大学

56
王建祥
固体力学
北京大学

57
王剑波
有机化学
北京大学

58
王铁军
固体力学
西安交通大学

59
王友年
等离子体物理
大连理工大学

60
王玉忠
化学
四川大学

61
吴嘉达
光学
复旦大学

62
吴林志
工程力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63
武强
水污染
中国矿业大学

64
夏之宁
分析化学
重庆大学

65
徐柏庆
物理化学
清华大学

66
徐建闽
自动控制
华南理工大学

67
徐天乐
受体药理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68
许洪伟
基础数学
浙江大学

69
许希武
飞机设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70
阎超
流体力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71
杨放春
通信网技术
北京邮电大学

72
杨光圣
作物遗传育种
华中农业大学

73
杨树兴
飞行器设计
北京理工大学

74
叶建仁
森林保护学
南京林业大学

75
殷福亮
信息处理技术
大连理工大学

76
尹民
凝聚态物理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77
余学清
肾脏病学
中山医科大学

78
庾建设
应用数学
湖南大学

79
袁建民
原子分子物理学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80
张琚
医学分子生物学
南开大学

81
张强
药剂学
北京大学

82
周傲英
计算机软件
复旦大学

83
周子翔
基础研究类
复旦大学

84
朱迅
免疫学
吉林大学

85
朱卡的
凝聚态物理
上海交通大学

86
朱依纯
生理学
复旦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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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海洋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海管字〔2009〕200号


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

海域使用论证是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海域使用审批工作中科学决策的重要技术依据。近年来,海域使用论证制度日趋完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呈现不断加强和逐步规范的良好势头。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论证行为不规范、论证报告质量不高、论证工作效率较低以及部分地区论证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海域使用审批的科学性。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海域使用论证制度,进一步提高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水平,现就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

资质单位应全面掌握海域使用论证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及时跟踪海域使用管理的最新政策法规。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要严格执行《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试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以及分类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要突出论证工作重点。

论证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海洋调查资料,凡是现有海洋调查资料能够满足论证工作需要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调查,以达到既确保工作质量,又缩短论证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对不涉及围海和填海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在30天内提交;对涉及围海和填海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在45天内提交,其中因需要获取现场连续调查资料,超过论证报告提交规定时限的,须经项目用海审核机关同意。

二、建立健全资质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

资质单位应建立论证报告内部审查制度,由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把关。资质单位要成立由技术负责人牵头组成的论证项目内审专家组,内审专家组由不少于3名本单位的专家组成,并报国家海洋局备案。内审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是:对本单位承接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进行技术审查,以确保论证报告的质量。用海项目论证工作组在承接海域使用论证项目后,应首先编写论证报告编写大纲,并提交内审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编写大纲经内审专家组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展论证工作;论证报告编写完成后,还必须送内审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向用海审核机关提交的论证报告,要加盖资质单位公章,并附具技术负责人签署的技术审查意见。

三、整顿和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市场秩序

资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项目的经费管理。论证项目经费管理要实行收支两条线。资质单位要将论证项目的收费全部纳入本单位的财务管理,不得采取按比例从论证收费中提成的管理办法。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费用要从本单位的工作经费中支出,不得采取论证工作支出从收费中直接支出的办法。

资质单位不得出借资质证书,也不得将已承揽的论证项目转包。两个或两个以上资质单位合作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应由论证项目牵头单位履行内部审查制度。

四、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

资质单位要教育参加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人员自觉遵守海域使用论证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各种规定程序,并尽快建立健全各种内部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国家将通过年检、抽查、质量评估等方式,加强对各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鼓励用海单位和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对于在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中违规违纪的工作人员,资质单位要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国家将注销其海域使用论证岗位证书。对于在年检、抽查、质量评估工作中发现有严重问题的资质单位,国家将给予暂停执业、降低等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的处理。对于用海单位和社会公众举报属实的案件,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4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安徽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执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财政、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在《车船税法》、《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相应调整本省车辆车船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车船。

第五条 下列车船暂免征车船税:

(一)公共交通车船;

(二)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第八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第十条 登记地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的车辆,在本省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未能提供登记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免税证明的,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第十一条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十二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纳税人应当一次性缴清全年应缴税款。

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其纳税期限为每年12月31日之前;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

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上月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款和滞纳金,同时报送代收代缴车船税报告表、代收代缴车船税明细申报表以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扣缴义务人支付代收代缴税款的手续费。

第十五条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免税证明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出具。

第十六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车船税法》、《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6月1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安徽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doc


附件

安徽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


税 目 计税
单位 年税额标 准 备 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18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0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36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66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20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2700元
4.0升以上的 3900元
商用车 客 车 中型 每辆 48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包括电车
大型 540元 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包括电车
货 车 整备质量每吨 80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40元
其他
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80元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80元
摩托车 每辆 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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