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厦门市归侨侨眷权益保障条例》等四件经济特区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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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厦门市归侨侨眷权益保障条例》等四件经济特区法规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厦门市归侨侨眷权益保障条例》等四件经济特区法规的决定
(2003年9月26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15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公布)
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废止《厦门市归侨侨眷权益保障条例》等四件经济特区法规的议案,决定废止1997年1月16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经济特区法规《厦门市归侨侨眷权益保障条例》;废止1997年8月28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经济特区法规《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废止1998年7月14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经济特区法规《厦门市教育督导条例》;废止1999年3月31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经济特区法规《厦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上述法规自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厦门市归侨侨眷权益保障条例》、《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厦门市教育督导条例》、《厦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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