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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9:16:48  浏览:94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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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1992]1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2年2月14日通过的《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2年3月16日



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
(1992年2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用血需求,发扬救死扶伤,实行革命人道主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义务献血是每个适龄、健康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
凡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适龄、健康的公民,均应按本条例规定参加义务献血。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公民义务献血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血液科学知识,按照本条例规定动员和组织本单位的公民参加义务献血。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文化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行政机关搞好公民义务献血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对义务献血的公民,实行优待用血。
第五条 血源、采血和供血实行统一管理,加强技术监督
确保血液质量。坚持合理用血,节约用血。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义务献血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单位成立公民义务献血委员会,协调、推动公民义务献血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公民义务献血工作的主管机关。
市和区、县献血办公室隶属于同级卫生行政机关,具体负责公民义务献血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卫生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市医疗用血需求和适龄公民人数,拟定和实施本市公民义务献血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制定实施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三)负责采血单位的资格审批工作;
(四)负责本市血源、采血、供血和用血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统一印制公民义务献血的有关凭证;
(六)负责公民义务献血和献血知识的宣传工作;
(七)执行本条例规定的奖励与处罚。
第九条 区、县卫生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公民义务献血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公民义务献血和献血知识的宣传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民医疗用血的管理工作;
(四)执行本条例规定的奖励与处罚。


第三章 公民献血与用血

第十条 男18至55周岁、女18至50周岁的公民,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献血体格检查标准的,按照所在地区公民义务献血计划和本单位的安排定期参加义务献血。
外省、市、自治区的公民在本市暂住一年以上的,应当参加义务献血,并纳入所在地区的公民义务献血计划。
第十一条 公民义务献血的一次献血量为200毫升。一次献血400毫升的,按参加两次义务献血计算。献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4个月。
第十二条 对义务献血的公民,按本市规定的标准发给营养补助费,并发给《公民义务献血证》。
对义务献血的公民,不领取营养补助费的,发给《公民无偿献血证》。
义务献血的公民在献血当日和次日享受公假。
第十三条 对完成当年公民义务献血计划的单位,发给《单位完成献血任务证》。
第十四条 对义务献血的公民,本人及其无工作单位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和子女)医疗用血时,凭《公民义务献血证》或者《公民无偿献血证》,在规定的期限内优待用血。
对完成义务献血计划的单位,单位人员医疗用血时,凭《单位完成献血任务证》,在规定的期限内优待用血。
优待用血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机关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男56周岁、女51周岁以上和18周岁以下的公民,医疗用血时,凭居民身份证或者本市居民户口簿用血。
第十六条 下列公民医疗用血时,须持医疗单位开具的用血申请单到就医所在地的区、县献血办公室办理用血手续:
(一)有工作单位的公民未义务献血,且所在单位又未完成献血计划的:
(二)无工作单位的公民未义务献血,且家庭成员又不能互助解决的;
(三)外省、市、自治区的公民来本市就医的。
第十七条 对经过宣传动员仍拒绝义务献血的公民,所在单位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本人医疗用血时输血费用自理,就医所在地的区、县献血办公室加价收取输血费用。
第十八条 急诊抢救病人需医疗用血时,医院应当先给予用血,然后再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补办用血手续。

第四章 献血管理

第十九条 本市公民义务献血计划由市卫生行政机关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二十条 各部门、各系统和本市红十字卫生组织要配合与协助卫生行政机关,做好所属单位公民义务献血工作。
农民、城镇居民和个体工商户的义务献血工作,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
第二十一条 严禁雇用他人或者冒名顶替献血。
第二十二条 血源由市卫生行政机关统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找血源。
第二十三条 采血必须由市卫生行政机关批准的专业单位和医疗单位进行。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从事采血、供血业务或者买卖血液。
第二十四条 采血单位必须执行本市公民义务献血采血计划。采血时必须严格查验献血人员的身份证件,执行本市规定的献血体格检查标准和采血、储血技术规范,加强血液质量的检测工作,确保血液质量。严禁将不合格的血液供给医疗单位使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对病人用血时,应当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实行验证制度,严格执行输血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输血安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公民无偿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的;
(二)单位当年全部做到无偿献血的;
(三)其他在公民义务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七条 凡单位未完成献血计划的,可酌情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限期完成献血计划;在限期内仍未完成计划的,当年不得评为精神文明单位。对直接责任人,上级主管部门可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一)雇用他人或者冒名顶替献血的;
(二)未经批准在本市或者外省、市、自治区采血、购血的;
(三)采血单位不按规定采血、供血或者供应质量不合格血液的;
(四)医疗单位不执行用血验证制度的;
(五)为他人逃避义务献血提供条件或者在献血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六)伪造、涂改、转让献血有关证件的。
第二十九条 以牟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卖血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献血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采血、供血时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医疗事故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的处罚,应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献血计划,由市卫生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的主管部门共同商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市卫生行政机关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遇有特殊重大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的原则,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卫生行政机关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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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的意见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的意见

农办农[201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根据农业部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统一部署,强化“公共植保、绿色植保”理念,转变植保防灾方式,大力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生态环境安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对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意义重大

  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是指采取生态调控、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科学用药等环境友好型措施控制农作物病虫危害的植物保护措施。推进绿色防控是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植保方针,实施绿色植保战略的重要举措。

  (一)绿色防控是持续控制病虫灾害,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防治农作物病虫害主要依赖化学防治措施,在控制病虫危害损失的同时,也带来了病虫抗药性上升和病虫暴发几率增加等问题。通过推广应用生态调控、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科学用药等绿色防控技术,不仅有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降低病虫害暴发几率,实现病虫害的可持续控制,而且有利于减轻病虫危害损失,保障粮食丰收和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

  (二)绿色防控是促进标准化生产,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必然要求。传统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措施既不符合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也不能满足农业标准化生产的需要。大规模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可以有效解决农作物标准化生产过程中的病虫害防治难题,显著降低化学农药的使用量,避免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超标,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加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产增收。

  (三)绿色防控是降低农药使用风险,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属于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技术,推广应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不仅能有效替代高毒、高残留农药的使用,还能降低生产过程中的病虫害防控作业风险,避免人畜中毒事故。同时,还显著减少农药及其废弃物造成的面源污染,有助于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二、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植保方针和“公共植保、绿色植保”的植保理念,分区域、分作物优化集成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配套技术。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和宣传发动等措施,大力示范推广绿色防控关键技术,为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提供支撑作用。

  (二)主要原则

  政策扶持。整合资源,多渠道争取各级财政和相关项目扶持,积极探索病虫害绿色防控补贴机制,促进绿色防控技术推广应用。

  优化技术。通过生态调控、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科学用药等关键技术的集成创新,不断提高绿色防控技术的先进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促进农业节本增效和可持续发展。

  保障安全。优先在园艺作物优势产区示范和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降低对化学农药的依赖程度,减少农药使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多元推广。加强农科教协作,建立以各级农业推广部门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协会、涉农企业和农民带头人广泛参与的绿色防控多元化推广机制。

  (三)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率先在大中城市蔬菜基地、南菜北运蔬菜基地、北方反季节蔬菜基地和农业部园艺产品标准园区示范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力争到“十二五”末,全国蔬菜、水果、茶叶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面达到播种面积的50%以上,其它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面达到30%以上,绿色防控实施区域内化学农药使用量减少20%以上,确保农药安全使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主推技术

  (一)生态调控技术

  重点采取推广抗病虫品种、优化作物布局、培育健康种苗、改善水肥管理等健康栽培措施,并结合农田生态工程、果园生草覆盖、作物间套种、天敌诱集带等生物多样性调控与自然天敌保护利用等技术,改造病虫害发生源头及孳生环境,人为增强自然控害能力和作物抗病虫能力。

  (二)生物防治技术

  重点推广应用以虫治虫、以螨治螨、以菌治虫、以菌治菌等生物防治关键措施,加大赤眼蜂、捕食螨、绿僵菌、白僵菌、微孢子虫、苏云金杆菌(BT)、蜡质芽孢杆菌、枯草芽孢杆菌、核型多角体病毒(NPV)、牧鸡牧鸭、稻鸭共育等成熟产品和技术的示范推广力度,积极开发植物源农药、农用抗生素、植物诱抗剂等生物生化制剂应用技术。

  (三)理化诱控技术

  重点推广昆虫信息素(性引诱剂、聚集素等)、杀虫灯、诱虫板(黄板、蓝板)防治蔬菜、果树和茶树等农作物害虫,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植物诱控、食饵诱杀、防虫网阻隔和银灰膜驱避害虫等理化诱控技术。

  (四)科学用药技术

  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环境友好型农药,优化集成农药的轮换使用、交替使用、精准使用和安全使用等配套技术,加强农药抗药性监测与治理,普及规范使用农药的知识,严格遵守农药安全使用间隔期。通过合理使用农药,最大限度降低农药使用造成的负面影响。

  四、大力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的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把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大力支持,积极推进。要制定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方案,大力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行动。

  (二)增加资金投入。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投入,多渠道筹措扶持资金,支持开展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的技术集成、试验示范、推广普及和宣传培训等工作。要积极创新机制,制定相应扶持措施,有条件的地方应充分利用相关病虫防治经费,探索绿色防控技术补贴和物化补贴模式,提高农民参与积极性。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绿色防控技术推广,建立企业共建、专业合作组织参与推广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三)扩大示范推广。目前,我国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的发展相对滞后,推广应用能力不足,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应围绕重点区域和重点作物,有针对性地建立一批绿色防控示范展示区,不断扩大示范推广规模,通过典型引路和示范带动,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涉农企业和农民广泛采用绿色防控技术;要把绿色防控的推广应用与发展专业化统防统治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实现整村、整乡、整县推进和跨区域绿色防控。

  (四)积极宣传引导。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现场会、田间培训等方式,加大绿色防控工作的宣传引导,大力宣传绿色防控的典型经验,让社会了解绿色防控的作用,让领导知道绿色防控的效果,让农民增强绿色防控的信心,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同时要结合相关培训项目,举办农民田间学校等多种形式的技术培训,培养一批掌握绿色防控技术的带头人。

  (五)强化技术指导。各级农业植保部门要积极开展农科教协作,引进专家和技术,加强技术集成和协作公关,不断提高绿色防控技术的先进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要强化对重点地区、重点作物和重大病虫害防控关键技术的指导,及时向农民推广、推荐一批实用技术和优质防控产品,积极帮助解决绿色防控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确保绿色防控工作取得实效。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3年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5号公布)



为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文物及文物监管物品销售、拍卖,必须经自治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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